我家房子是1951年政 府鼓励贫民在城市购置房屋时我爷爷到处借钱购买的,位于三台县学街,房契上的地址是三台学街谭家祠门牌号五十九号后房正祠靠西一间,四至界限明确,房契税契原件俱在。
1956年居委会动员城市无业人员下乡支援农业建设,奶奶带着年幼的孩子无奈的去到了乡下,房子锁住请人代看(其时爷爷已经被动员去修建宝成铁路了)。后来教育局要办幼儿园,强行撬开了我家私房办成了幼儿园———即现在的学街三幼。我家多次找幼儿园理论,他们总以支持教育事业为由将我们推搪,奶奶带着孩子本就艰辛,乡下到城市之间来回奔波让她不堪其苦,不久积劳成疾,后来爸爸长大了接着为讨要自己的房子奔波,再加上爸爸也是拖娃带崽,要养家糊口,只能在有空的时候去催问一下,政府部门就开始将他往其他各个部门如城建局、规划局、国土局等部门推,可各部门相互推诿,我们讨要无望。
再后来,我们长大了,除了为生活奔波,心中依旧放不下被政府霸占的祖屋。2008年512地震后,我们想去看看房子情况,却发现原来的土木结构已经被改建成了两层楼房的砖房,而对于房屋的改建,我们毫不知情。我们找到教育局,他们把我们推向房管局,我们找房管局他们推我们向教育局,我们象无头苍蝇不知道该找谁。
后来,我向三台信访办递交了申诉材料反映情况,信访办责成城建局、教育局协调解决此事。城建局经调查核实后很快给了我们电话答复:你们这是私房,应该本着谁占用谁退还的原则让我们找教育局,说此事与他们无关。我们再次奔向教育局,起初接访人员依旧想将我们推向其他部门,被我们拒绝。最后,教育局拿出了产权证复印件给我们看,说他们具有合法产权,让我们找给他们办产权的房管局,甚至教育局的领导挑衅似的说:“你们2004年不是找过媒体爆料吗,结果还不是这样,现在又去呀?”(2004年,我弟弟向绵阳晚报反映过我们的房子情况,晚报记者来到三台经过调查后在晚报上报道过这事,但没引起反响)。那一刻,看着政府工作者得意的摸样,我们真的感觉到了痛心和绝望。我们真搞不懂了,我家房子房契税契均是共产党领导的县政府颁发的,具有合法性的,谁给了政府一房办两个产权证的权利呢?我在心里喊:谁能帮帮我们弱势群体?
无奈之下,我们只好又去找房管局反映情况。这次房管局不再是说私有房产税占用谁退还了,而是让我们等几天,他们要去调查取证。几天后房管局致电说我家房屋是经租房,他们有权处理。我们很气愤,不只是因为我家的房子别人居然也拥有了产权,而且过去从未听说我家房屋是经租房,而且多年来也从没任何人或者任何单位给过我们任何租金。我们和房管局理论,让他们提供经租房证据。不久,房管局提供了在房管交易所复印到的几个表格给我们看,说那是经租证据。经核实,所有表格内容均与我家所拥有产权的房子无关,有的表格甚至连章印都没有一个(随后附上房管局提供的几分表格请您过目)。后来我在网上搜查过经租房相关内容,得知经租房的产权也应该是属于私人所有的。
对于房管局提出的我家房子属于经租房的说法,我有以下法律证据可以证明它的不属实、不合法:
1、 1964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今后改造起点大体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为宜,同时,应当给房主留够自住房”、“房主的自住房已经实行国家经租的,一般应当退还”、“对于改造起点以下的小量私有出租房屋,可以宣布属于个人所有,允许出租或买卖”。对于经租房,国家明确规定是指当时的大富豪、大资本家、大地主等的多余闲散房屋,而我家属于贫农,仅仅购买了一间房屋,根本不够自住,又怎么可能属于经租范围呢?就算要经租,也该给我们留够自住房而不应该霸占。
2、1985年2月16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85)城住字87号中明确规定:“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可以明确肯定我家房子并不属于经租房,而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私产。《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但即便这样证据确凿,政府部门依旧是以种种理由推搪、相互推诿。我们不满房管局的解释,于2009年8月向信访办复核股递交了复核材料,但至今没有答复;我给县长、房管局长、教育局长、信访局长都采用过书面信访的方式但依旧如石沉大海;我们又在2010年1月份县长魏福祥的接待日反映过情况,但县长依旧只是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可至今无一个答复。
现在,我们因为要在城里工作,只好租住房子。我希望政府部门能够归还我家祖屋,一是了我祖辈心愿,二是解决我们的居住问题。
四川省三台县谭家修之女
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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