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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钟亚芳状告桐庐县政府“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的诉状         ★★★
浙江钟亚芳状告桐庐县政府“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的诉状
作者:钟亚芳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4-12-23 16:31
原告:钟亚芳,女,1967年3月5日出生,住浙江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7幢510室,电话:15306516215。
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迎春南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方毅,县长。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作出对原告以“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撤销其作出对原告以“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的违法行政行为,还原告人身自由;
    3、判令被告在杭州网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246648元(1229天),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5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作出对原告钟亚芳以“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的行政行为违法,没有法律依据。
2012年6月5日,桐庐县作风办把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作出对原告钟亚芳以“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的《桐庐县有序推进“两排查两促进 ”活动》一文发布在杭州网上。   
原告钟亚芳因维护自己与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的合法权益被逼进京依法向中央各有关部门反映冤情而被打击报复非法关进黑监狱和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精神病院)近2年致病重,于2011年7月22日释放回家。从病重核污染病体长出几十个肿块、肝脏占位、甲状腺占位、高血压病等)钟亚芳回家之日起,即被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打着“维稳”的旗号非法作出对钟亚芳以“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每天被桐庐县公安局及其城北派出所警察与桐庐县中医院(钟亚芳的原工作单位)雇请的监控人员联合实施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24小时严密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今日(2014年12月2日)已长达3年多,且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至今拒不依法撤销,现仍在肆无忌惮地进行中,求生不能! 桐庐县中医院为“长期对钟亚芳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的这一维稳任务”每月花几万元承包给了桐庐县桐庐镇无业人员俞一丕,俞一丕叫来程晓蔚等社会无业人员执行如上决定。
在这长达3年多中,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与没有《监视居住决定书》等任何执法凭证下,身患重病的合法公民钟亚芳被警察与违法雇请的监控人员强制不准离开桐庐镇,甚至钟亚芳(或钟亚芳与其母亲等任何人一起)走出居住的惠民小区就被监控人员跟随左右严密监控,被不准家人单独陪同病重的钟亚芳接受手术等救治生命,敏感时期钟亚芳被强制不准走出家门(如2013年10月汪洋副总理等中央领导来桐庐县视察)。要离开桐庐镇去杭州法院开庭或治病等等一切都必须经“领导”的批准同意后,再由3至5名(违法雇请的俞一丕等监控人员或与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警察或协警及桐庐县中医院保卫科人员)一起非法押送前往,否则,只要“领导”不同意,就连非法押送前往也被强制不准。期间因“领导”不同意,钟亚芳被违法雇请的俞一丕等监控人员与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原副所长黄鹏、副所长陈中华、民警徐鸣等警察在桐庐县长途汽车站等大庭广众之下,无数次地强制不准买票离开桐庐镇(有时被使用暴力、有时被抓进派出所)。更有甚者,违法雇请的监控人员与警察强制不准从今年4月起又被在没有《辞退证明书》下无故停发病假工资断绝生活来源的病重钟亚芳外出借钱、外出求救。他们一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边断绝生活来源,企图“关起门来”活活饿死、病死惊天之冤证据确凿的病重核污染被害钟亚芳、钟知含母女以达变相杀人灭口之目的!
监控人员称“只要钟亚芳活着都要被监控”,“我们反正是上头怎么讲、我们怎么做,同我们没有关系的”,“我们是混饭吃”。而监控人员与警察却都称“钟亚芳没有犯法”。
特别说明:20131226日身患重病的合法公民钟亚芳曾历经艰险逃出无法无天非法24小时严密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桐庐县,逃到北京暂获人身自由, 在钟亚芳依法向中纪委、公安部等举报控告后,于2014130日傍晚(大年三十)自行买票回到家中与父母、孩子团聚,但自钟亚芳回家之日起,即又继续每天被桐庐县公安局及其城北派出所警察与桐庐县中医院雇请的俞一丕、程晓蔚等监控人员联合实施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24小时严密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今日(2014年12月2日)仍在肆无忌惮地进行中
俞一丕、程晓蔚等监控人员在2013年10月8日之前的长达2年多中,一直被违法安排在政府保障性住房廉租房(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2幢2单元306室,钟亚芳家的对面);后经钟亚芳举报后,俞一丕、程晓蔚等监控人员于2013年10月8日起直至今日(2014年12月2日)的长达一年多中一直被违法安排在政府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的配置用房(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8幢3楼,钟亚芳家的隔壁)。
以上事实由附后U盘中钟亚芳拍下的其中17个视频和视频中钟亚芳与非法实施24小时严密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俞一丕等监控人员、以及警察的对话文字整理,以及桐庐县作风办发布在杭州网上白纸黑字载明桐庐县人民政府作出对钟亚芳以“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的《桐庐县有序推进“两排查两促进 ”活动一文等证据确凿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且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而原告钟亚芳只是一名惊天之冤的核污染与上访被精神病致病重受害者,是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法公民,显然不是监视居住的对象,且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也不是司法机关无权作出对钟亚芳以“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但却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下,已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打着“维稳”的旗号非法作出对钟亚芳以“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每天被桐庐县公安局及其城北派出所警察与桐庐县中医院每月花几万元雇请的俞一丕、程晓蔚等监控人员(社会无业人员)联合实施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24小时严密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今日(2014年12月2日)已长达3年多,且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至今拒不依法撤销,现仍在肆无忌惮地进行中,求生不能!
二、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依法应当赔偿。
    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打着“维稳”的旗号非法作出对钟亚芳以“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24小时严密监控限制身患重病的合法公民钟亚芳人身自由至今长达3年多,且至今拒不依法撤销,造成原告钟亚芳巨大的身心伤害、精神摧残,不仅人身自由被长期非法限制,人格尊严被侮辱,名誉被毁,且病重的躯体疾病被延误治疗,疾病被加重恶化求生不能,严重侵犯了钟亚芳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以及生命健康权同时也造成钟亚芳的父母、孩子严重的身心伤害,整日在担惊受怕中度过;甚至造成每天需靠服用药物与加强营养等维持生命的病重钟亚芳与其年幼的单亲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将被一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边断绝生活来源关起门来活活饿死、病死!
现原告钟亚芳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公正司法,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以示法律的存在。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钟亚芳
                             2014年12月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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