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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金属公司改制十八年问题重重的幕后真相         ★★★
河北省邢台市金属公司改制十八年问题重重的幕后真相
作者:苏渠成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06-16 10:25
尊敬的中共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
您好!
我们是邢台市金属材料实业总公司职工。
反映公司原总经理刘兆久利用职权,于1998年同时设置名称同为《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改制和私人两个公司,分别实施骗取政府改制批文和套取国有资产划拨。
自1998年至今,所有以改制公司名义签署和实施的文件上加盖的公章,全部都是其私人公司的印章。对邢台市政府及广大职工分别实施欺诈。伪造股东签名;伪造股东证。
导致公司改制彻底破产;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工作、生活、社会保障的权利被剥夺。直至2005年东窗事发。
2006年4月13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题为:《“狸猫”换“太子”:邢台金属总公司“伪改制”调查》。对此予以详实报道。
一、基本事实和后果
(一)国有资产流失3.6亿元
以根本不存在的改制公司名义,接收和处置国有资产。
虚构《邢台物资综合交易市场项目》,擅自变更其土地性质搞商品房开发。将邢市国用(1994)字第11-72号国有土地,在抵押尚未解除情形下实施私下交易。(证据已交相关部门)
(二)职工权益损失超过亿元
以不存在的改制公司名义,与我们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职工安置方案未经本公司职工大会通过。广大职工失业无生活费;养老保险人均27个月;医保缺失。独生子女费,女工妇产费缺失。职工均无力补缴社保缺额和滞纳金。
二、行政、纪检、司法相互推诿扯皮
邢台市政府于2012年8月,根据邢信督字(2012)21号,“关于转发国家信访局交办‘地方未办结函’的通知”及信访省长张庆伟的冀信信(2012)558号而成立“解决原邢台市金属材料实业总公司改制及职工安置上访案件工作组”(第三任)。组长是时任主管副市长任树堂,副组长为邢文全副秘书长,国资委主任邢利,副主任李大东(具体负责人)。涉及行政、纪检、司法,共十四个职能部门和单位,在梳理相关各职能部门不同时期出具的,针对我公司改制是否合法有效的,调查结论的过程中,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的事实。
(一)行政:“有关资料可由市纪委、市检察院等部门提供。”
(二)纪委:“经了解,当时市检察院对此问题已经立案调查。因此,市纪委并未对该问题进行查处(概要)。”
(三)检方:“应依照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邢台市物资集团总公司协调处理(概要)。”
三、邢台市政府没有依法行政的事实
2012年10月,该工作组与我们签订“信访双向责任书”。但经市信访局查实:该案在没有经过调查之前的同年9月24日,已向河北省委省政府、国家信访局报告结案。
 (一)向上级报请结案的依据违法无效
(1)邢台市国资委出具作废的调查报告
2012年8月,其向上级提交其于2009年1月20日,出具的调查报结论(已作废),做为结案依据。
(2)邢台市国土局出具作废的调查报告
2012年8月,其向上级提交其于2009年5月22日,出具邢国土资【2009】84号文件(已作废),做为结案依据。
(二)向信访人出具的《答复意见书》违法无效的事实
2012年12月,市工作组少数成员单位:市国资委、市国土局、市社保局等六出具《答复意见书》(概要):
“改制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国有资产流失已经依法判决”;“涉及土地处置符合相关政策”;“职工安置符合政策规定”。
1、违反基本事实(见证据一)
2、违反相关政策法律(见证据二)
3、违反相关纪律(见证据三)
4、违反相关认定(概要)
相关职能部门自2005年以来十年间,组织五次以上比较全面的调查。其结论意见均符合客观事实并合法有效。已构成完整证据链且已被检察机关采信,记录备案。但是,均没有做为依法行政的依据。不仅如此,全部被隐瞒。
 (1)邢台市金融债权管理银行行长联席会认定
1999年10月,邢台市金融债权管理银行行长联席会,第二、三、四次会议讨论认定市金属公司以及分立的恒丰公司逃废银行债务1.13亿元的事实。
(2)邢台市审计局
2012年8月17日,“改制时资产负债权益未全面评估;负债权益与部分资产划转时未经评估;财产移交显失公平”。
(3)邢台市工商局(概要)
2012年12月,“注册的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始至终是自然人的公司,改制企业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4)邢台市财政局
2012年8月“对该国有资产划拨没有批复,没有签署意见。”
(5)邢台市国资委
2006年和2009年7月,出具《关于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改制有关问题》:
“把国有资产划拨到一个三人注册的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违背了市体改委批复成立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意愿,应予纠正,收回划拨的国有资产”。
2014年,市国资委承认该认定的存在,且“符合事实”。
(6)邢台市国土局
2009年6月,出具邢国土资【2009】105号认定结论:
“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行为应视为无效,该宗土地使用权收购时支付给邢台恒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补偿款3052.9万元(含处理纠纷的50万元)为国有资产,应全额追缴”。2014年,该局向国土资源部报告的正是此报告。
(7)邢台市中级法院
2012年12月,“金属公司隐瞒资产未入账。”
(三)工作组主体、程序、内容均不合法
1、主体不合法
该工作组是该案件责任人,但却未依法出具《答复意见书》。其所有成员均没有与信访人签订《双向责任书》,却出具答复意见书。出具《答复意见书》的部门是:邢台市国资委、邢台市国土局、邢台市社保局、邢台市工商局、邢台市总工会、邢台市物产集团等六家,不足工作组成员的50%。
2013年5月,该工作组主持复核,不符合《信访条例》。
2、程序不合法
未经调查就结案不合法。
3、内容不合法(既《答复意见书》不合法,不再赘述)
(四)问题难以解决的原因
该工作组组长任树堂副市长,于2012年11月1日,在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的协调会上明确指出:“这个案子涉及国有资产是否流失,是依法改制,还是暗箱操作非法改制。问题得不到解决,有领导的原因,部门的原因。”
四、党纪废弛
2006年6月16日,由邢台市主管副市长张砚平(调查组组长)亲自到物产集团召集职工和代表,公布了调查组的调查处理意见:“调查组调查的情况与职工反映的情况是一致的,三人公司名称与改制公司名称相同,而改制公司未注册,这是事实。在一周内,交由市纪委立案调查。”
(一)市纪委王增明书记批示:“立案调查”。但无下文。
(二)市纪委书记范建批示:(2007年11月14日)
“1、上报李博市长;2、市纪委抓紧调查此事”。
(三)相关调查结论被隐瞒(不再重复)
(四)被举报人代表行政、纪检、司法部门公布调查结论
2006年12月31日,被信访人刘兆久以没有注册登记的改制公司名义,向省市信访局报告:“…… 经过我司自查和市政府工作组及市检察院、审计局审查,认为手续齐全,依法完善了工商注册登记,不存在任何违纪弄虚作假行为”。
自1998年,我公司“改制”至今,公司党总支被迫解体,党员的组织生活被彻底废止。《党章》赋于党员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被剥夺且无法履行。
自1995年至今,我们以党员的身份多次向各级纪委举报我公司原党总支书记刘兆久。没有任何一级的任何纪检工作人员向实名举报人代表了解核实情况和证据。不仅如此,被举报人对实名举报代表实施报复,被其莫名 “辞退”。
五、国法不容
(一)集体实名举报不受理
2005年12月08日,河北省反贪局王立山局长接访举报;
2006年10月16日,河北省反贪局白检察官接访该举报;
2007年12月11日,河北省反贪局周检察官接访举报;
2008年11月04日,河北省反贪局检察官接访该举报;
2009年7月07日, 周检察官接访。证实举报未立案。
检察机关对此未依法立案或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2009年6月19日,时任邢台市委书记姜德果,会同市行政、纪检、司法部门有关负责人接访我公司职工代表时,针对虚假改制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以及职工待遇等问题明确表示:“经与市有关职能部门以及检察院沟通和情况了解,对市金属总公司虚假改制的认定是没有问题的。资产被转移是盗取、是侵吞。可悲的是有的部门是配合刘兆久的,其还在境外威胁检察院办案人员的性质是严重的。市纪委和市政法委要结合职工举报展开调查取证”。随即做出批示:“尽快结案,代表提出的有关待遇等问题,待案件审结后统筹考虑。”
该程序的责任人是时任主管副市长李博和市政法委副书记冯利敏。该程序在没有依法签订《信访双向责任书》;没有依法针对集体实名举报实施调查;没有依法向集体信访人出具《答复意见书》的情况下,于同年7月结案。没有依法与同期正在侦办的相关案件做并案处理。相关调查结论被隐瞒,没有以此做为依法行政,严肃党纪国法的依据。        
(二)检察机关调查报告被篡改
2007年,河北省检察院将海南省王女士举报,交由邢台市检察院查办。2009年7月,市反贪局向邢台市政法委提交“关于刘兆久等人私分国有资产一案的情况汇报。”
2012年8月,市检察院出具“关于查处刘兆久等人私分国有资产情况汇报”的调查结论意见(未加盖公章)。该报告正是 “关于刘兆久等人私分国有资产一案的情况汇报”删除相关职能部门所有认定(事实部分相同)后,结论意见则相反:
1、调查结论意见原文
“以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足以说明,邢台市金属材料总公司没有按照市政府批复内容进行改制,而是由刘兆久等三人提前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套取了国有资产60310432.38元,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是违反法律、政策的,所有划拨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全额收归国有,其中包括新华南路221号土地······。”
2、篡改后的调查结论意见
“从以上情况分析,土地补偿款3002.9万元虽然属于国有资产,但处置国有资产是经法定部门主持,通过法定程序办理,所以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而3002.9万元的资金流向属于企业经营行为,是民法调整的范畴,因此对以上款项的追缴检察机关没有法律依据,应依照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邢台市物资集团总公司协调处理。”
(三)邢台市检察院没有依法起诉
邢台市检察院没有根据“关于刘兆久等人私分国有资产一案的情况汇报。”依法起诉,且删除刑事附带民事部分。
(四)宁晋县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判决造成冤假错案
2009年11月,(2009)宁刑初字第129号判决如下:
第一项判决:被告金属公司私分国有资产737.46万元
第二项判决:被告恒丰金属公司对单位行贿10万元。
该判决,将被侵权人市金属公司列为被告,判定人民法院受贿,可谓冤案;将香港监狱犯人取保候审缓刑释放,可谓假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可谓错案。
2012年,邢台市工作组,断然拒绝被侵权人职工集体代表查看该判决书的请求。
(五)工作组偷换概念
2012年,邢台市工作组以私分国有资产已判决为由,拒绝针对国有资产流失3.6亿元问题的实名举报实施调查。
六、政令
(一)省市、国务院相关批示不落实
12013年7月,我们信访李克强总理,既国家信访局信冀字(2013)117号“关于转送苏渠成等人来信‘肆意侵吞国有资产强制剥夺职工生存权的恶性事件长期得不到处理的幕后真相’事项的信函”。 副省长张杰辉对此批示:“请省国资委商邢台市政府调查处理,并经省信访局向国家信访局报结果。”至今未果。
2孟祥伟市长于2014年 8月,“立案调查”批示不落实。
(二)架空并操控邢台市政府
1、邢台市政府综合二科
于2014年9月,出具报告认定:“没发现违规和不妥之处”。
其依据是:以2012年认定结论,否定2014年认定结论。
造成相关副市长第1679号批示与第1920号批示自相矛盾,并以该副市长的批示否定市长第3114号批示。
2、邢台市国资委
于2014年11月,出具邢国资呈【2014】80号《关于邢台市金属公司改制后职工安置问题的报告》,认定我们金属公司职工应该交由私人公司安置。
上述两报告意味着个别职能部门不但拒不执行市长批示,反而强行代表市政府认定:私人公司冒充改制公司,所实施涉嫌违法的犯罪行为是合法的。
上述两报告对市长、市政府法制办及信访代表实施欺瞒。
个别官员利令至昏,视依法行政,严肃党纪国法为空话。至此,该问题推拖十八年,至今无法得到解决。
七、诉求
(一)彻查涉及我公司国有资产流失等违纪违法问题。
(二)成立职工安置小组(含职工代表)以解决职工问题。
 
 
 
二0一五年三月四日
联系人 :苏渠成等    联系电话:15833488166
相关材料以及全体实名举报职工签名附后: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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