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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目:香港没有效保障精神病患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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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天目 文章来源:明报 更新时间:2017-06-08 1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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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月前尖沙嘴港铁站的纵火案、电影《一念无明》深刻的描述,再次引起公众对精神健康的关注。大众的本能反应往往是希望加强精神病患者监管及治疗;但与此同时,我们有否考虑这些患者的自主权和人权?在此,我尝试探讨一下现行条例对精神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时,能否顾及患者的权益。
根据香港的《精神健康条例》,有关人士可以强制精神病患者留院作观察、长期观察,甚至无限期留院观察及治疗。篇幅所限,我只集中讨论无限期强制留院及治疗(以下简称「强制令」)。明显地,强制令严重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及自主权,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何人可以对患者行使这权力?
强制令需考虑的不限于医学角度
根据有关条例,行使强制令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第一,患者须患有适宜留在医院内接受治疗的精神紊乱;第二,为患者本人的健康或安全,或保护他人安全,治疗是必须的,而该种治疗非在医院施行不可。程序方面,只要由两名医生填写证明书,证明患者情况符合上述条件,再由一名区域法院法官确认并无反对理由,签署该证明书,强制令便作实。
事实上,区域法院法官对上述证明书的反对权不大。2001至2002年3个有关案件指出,证明书上只要求简单的医学诊断及建议,即使证明书没有列出医生以什么医学理据说明患者情况如何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法官也是无权反对的。即是说,法官的角色只是确保有关程序没有出错。
因此,剥夺患者人身自由及自主权的强制令基本是由两个医生决定的。但只参考医生的意见是否足够?当然我们绝对相信香港精神科医生的专业及热诚,但强制令需考虑的并不局限于医学角度:患者的家庭和社会因素之间的复杂互动和纠结,亦为强制治疗是否必须的重要考虑。
我们可以英国同一情况作比较。在英国,申请强制留院是由一名认可精神健康专业人士提出。他可以是社工、护士、职业治疗师或心理学家,但不能是医生。在提交申请前,他须面见患者,考虑其历史、现况、社会及家庭的因素、家人的意愿及有关的医疗报告,再连同两份医生建议作出申请。不同界别专业人士考虑这复杂问题的着重点有一定差异,所以英国的强制令申请过程更能充分考虑到不同层面的因素。
至于香港的强制令一旦作实后何时解除,则视乎主诊医生的定断。若患者希望复核强制令的决定,他一年只有一次机会向精神健康复核审裁处提交申请。若患者因各种理由没提出复核,负责院长的法律责任只在于在他留院期内提出一次复核。在没有条例要求下,医院普遍有内部机制每过一段时间自动为长期留院的病人申请复核,但之间的时间通常逾年或更长。
在英国,强制入院一开始是以6个月为期。6个月后,若有关医生认为患者须继续接受强制治疗,该医生须提交书面报告,以再续6个月为限;若患者仍须持续留院,医生须每年为患者作一次详细评估,以确认患者依然有必要被强制留院及治疗。上述制度希望能确保患者在得到必要的治疗的同时,人权的限制不会被不必要地延长。
盼政府投放资源改革制度
总结来说,香港的精神科医生虽有很高的专业水平,我们的制度却无法有效保障和平衡精神病患者的权益。政府有责任确保社会上每一个人的权益均受到保障。精神病患者是社会的一分子,而精神病只是众多疾病的一种。他们的权益,理应与其他病人看齐。笔者期望政府能投放更多资源改革强制令的制度。
(编者按:文章标题为编辑所拟;来稿原题为「强制治疗:如何取舍精神病人的自主权?」)
作者是香港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来源:明报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70522/s00012/1495389883069 2017年5月22日)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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