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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诉案件被公安机关“私了”打人者变亲戚         ★★★
湖南公诉案件被公安机关“私了”打人者变亲戚
作者:民生编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09-18 09:39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年9月18日消息:今天,湖南邵阳受害协警刘礼勇给本工作室打来电话,讲述自己于上月17号通过网络向国家信访局第5次提起公诉,要求严惩犯罪分子,还自己一个公道。本月初,刘礼勇被以协商解决问题为由叫到酿溪镇派出所,副所长给他讲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问题,并提醒他如果不满意以前的赔偿结果,可以请律师来帮自己申诉等等。问题最终还是没有解决,不了了知。
 
       刘礼勇反映,事情源于6年前,当时他是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公安局的一位协警,2009年2月7日凌晨1点左右,他和队友执行巡逻任务时,因阻止罗亚南等人拿砖头追打一个年轻人,罗亚南等人不但没听劝阻,反而公然挑衅拿砖头把他砸伤。后经医院诊断,右颧骨粉碎性骨折,2009年2月10日,酿溪镇派出所委托邵阳市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构成轻伤。2010年11月8日经邵阳市中兴司法鉴定所和2010年12月28日经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都为柒级伤残。

  罗亚南等人共同犯罪手拿凶器(砖头)殴打执行公务的协警致轻伤,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罗亚南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和妨碍公务罪。这是一起公诉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依法追究罗亚南等人的刑事责任。

  新邵县公安局没有给负伤的员工协警出医疗费用,新邵县酿溪镇派出所原所长曾海江和新邵县政法委原副书记刘黎明等人趁刘礼勇在医院头面部刚开刀动完手术,到医院来胁迫他和犯罪分子罗亚南签和解协议,威胁他如果不签字就停药,让人不可思议的将罗亚南变成了他的亲戚,当亲戚间的纠纷调解,酿溪镇派出所还不忘在该协议中顾全自己的利益,在该协议中约定:“刘礼勇收到罗亚南一方的贰万贰仟元赔偿款后,放弃对罗亚南等人的一切诉求,并不再向本人工作单位提任何要求”。签协议时他不但没和罗亚南会过面,当时派出所连份协议书也没给他,过了一年多,他才从派出所拿到一份复印件在手中。维护社会正义负伤,结果却被新邵县公安机关落井下石剥夺了最基本的人权,变成了流血的畜生。

  就因为罗亚南是新邵县纪委监察局长的堂侄子,违法犯罪的罗亚南等人就这样被新邵县整个政法系统包庇。刘礼勇二次头面部开刀做手术,装钢板,取钢板,留下严重后遗症,他花光了赔偿的贰万贰仟元,还倒贴数万多元,落得倾家荡产。

  公诉案件由司法机关依照职权去进行追诉,只有一种方案就是严格追诉,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这是公安机关不可推卸的职责。新邵县公安机关却利用职权把该公诉案件“私了”,剥夺受害人的人权,包庇犯罪,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该案至今已发生六年多的时间,新邵县公安机关至今没有给他一个明确、合法的答复,更加没有任何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通知或说明,在新邵县公安局局长等相关人员徇私枉法的包庇下,聚众滋事的犯罪分子罗亚南等人趾高气扬逍遥法外。
     现刘礼勇要求依法追究,湖南新邵县公安局及酿溪镇派出所及相关人员的罪责:
(1)滥用职权罪
     新邵县公安局及酿溪镇派出所,作为国家工作执法机关,不但不严格执法,反而充当犯罪分子的挡箭牌。在他受伤住院期间,刘黎明、曾海江就滥用职权对刚做完头部手术的刘礼勇进行威胁、恐吓,以停药胁迫刘礼勇签《调解协议》,陈雄杰第二天更是连《调解协议》的内容都不给看,就强行要求刘礼勇签字。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第三十八条规定:“调解处理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机关、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盖章。调解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但他签的《调解协议》既没有调解笔录,也没有调解机关、调解主持人签字,更没有送达给他,这一切难道就是为了《调解协议》上的那一句“刘礼勇收到罗亚南一方的贰万贰仟元赔偿款后,放弃对罗亚南等人的一切诉求,并不再向本人工作单位提任何要求”,来逃避刘礼勇“因工负伤”单位应赔偿的责任,才与罗亚南等人“蛇鼠一窝“?还是因为罗亚南的亲戚是新邵县县纪委监察局的局长,就“朝中有人好办事”,权力无边?

  新邵县公安局及酿溪镇派出所及相关人员就是这样肆意用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来为非作歹、包庇犯罪,其相关人员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滥用职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徇私枉法罪

  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的公权力,也是国家赋予的职责。公、检、法司法机关在面对犯罪行为时,都必须受理,不能视而不见、置之不理,更不能放弃。作为当时该案件的负责人罗光辉,在有足够证据证明罗亚南等人已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仍不依法对犯罪分子采取拘留措施,也不第一时间立案侦查,放纵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而其后的钟彪,作为“专案小组”的负责人,以及作为新邵县公安局的总负责人姚荣生,在面对受害者的控告投诉和犯罪分子铁一般犯罪事实面前,仍不理不睬,甚至打压、辱骂受害人。显然,这明显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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