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信
尊敬的湖北省公安厅领导:
您们好!
我又给您们写信了,这实属无奈。
我妻子邹焕清于2 0 0 6年1 2月2 5日被犯罪嫌疑人何庆东残忍杀害己经两年三个月之久了,虽然凶手早己被捉拿归案,但至今仍然未受到法律制裁,其原因是何庆东经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限定(部分)责任能力。因此,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分局刑侦队的办案人员答复我们是:嫌疑人何庆东是精神病,无法追究他的刑刑事责任。
对此答复,我们认为是对法律的曲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 8条第3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这一法律规定,限定(部分)责任能力,不是完全无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能代表不进行处罚。因此,我们认为这是侦察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表现。
案发后,我们多次到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分局询问案件进展情况,要求尽快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何庆东移送起诉,但一直得不到解决。2 0 0 8年8月1 5日,在不得己情况下,我向贵厅信访部门申诉,呈送了申诉信,得到了贵厅重视。2 0 0 8 年9月4日贵厅信访局李局长、王局长亲自到曾都区政府, 召集相关单位及办案人员研究案情,成立专班,督办案件。 之后,我们被害人家属又多次到办案单位催办案件,但令人失望的是,案件至今仍无任何进展。犯罪嫌疑人何庆东仍然逍遥法外。
尊敬的省厅领导,我们被害人家属已经在悲痛之中等待了两年三个月之久,精神几尽崩溃,犯罪嫌疑人一天得不到法律制裁,我们家属一天得不到安心。因此,我们再次上访希望省厅加大案件督办力度,我们再次强烈要求严惩杀人凶手何庆东,还我妻子邹焕清一个公道,使之在九泉之下早日安息!
申诉人:何庆元
住址:湖北省随州市府河镇神龙寨村七组
2 0 0 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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