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尹慧敏,住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90号101室,身份证号:31010419640416242X。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捏造事实,伪造法律文书(申请书)、伪造证人(证人询问笔录皆空白),使我三次遭受迫害被行政拘留。长宁区法院法官徇私枉法,我诉过错方(陈荣)重婚和遗弃罪,法院包庇其脱逃“重婚和遗弃”罪行不予受理,故重婚案演变成为普通的离婚案酿成大祸,老问题未彻底解决又有新问题不断发生,导致我一再进京控告和申诉。长宁区法院法官多次枉法判决和违法违纪是不争事实(我有凭据证明)。包括2002年我诉上海电视台名誉侵权纠纷案,长宁区法院枉法判我败诉,最终以庭外调解方式,经济补偿我聘请律师的费用和诉讼费用而告终!我的所有控告事实皆属实,若有不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上海市驻京办里有一批便衣警察流氓打手,对我们手无寸铁进京告状的访民拳脚相加一再暴力伤人恶性事件不断。2007年8月我在北京状告长宁区法官枉法判决及执法违法违纪等和长宁区公安干警包庇参与违法,司法腐败没有人管。当我被接到接访车上,有一便衣警察受市驻京办领导指使,一边狠狠地甩了我三个大耳光,一边问我:“北京,你还来吗?”打我的原因是因为我多次上北京告御状!如今地方官员包庇法院和干警违法违纪并积极参与违法,
我第一次被非法拘留发生在2007年4月20日,执行法官打击报复我进京告御状!伪造毁坏法律文书(申请书)的罪名和伪造证人(证人询问笔录皆空白)使我被拘留,把我送进拘留所里的意图很明显欲叫我畏惧屈服缄口和沉默!当时在司法执行期间,如果我所写的申请书与执行案卷宗相干或者是本人真有妨害司法执行的过激行为发生,法院完全可以司法拘留我,又何必大费周章,把我移交长宁公安分局虹桥路派出所行政拘留我?!
2008年7月30日,我给总理寄信于2008年8月1日回到上海,长宁区华阳街道政法委书记(冒充证人和报案人不署名)以“平安奥运”为借口,包庇法官、干警违法违纪对我的控告检举事实实施打击报复行为,无法律依据捏造事实称:给总理寄信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法官勾结长宁公安分局华阳路派出所所长和华阳街道政法委书记,第二次把我强制送入长宁区拘留所,采用非法拘留和经济制裁等手段欲逼迫我“息诉息访”,对我进一步进行精神上、肉体上的残酷伤害。他们美其名曰是为了“奥运安全”实质上是借机报复整人!怕自己的不法和丑陋被人揭露!
2008年8月,拘留所内的女狱医隐瞒事实病情,逼患高血压、心脏病的我半夜爬起来值夜,(狱警恶意“点票”加倍延长值夜时间,其中有两夜长达4小时);2009年3月9日,为补办手续狱警强行逼迫我“尿检血检”不成,就滥用刑罚,把我戴上手铐脚镣3小时半,吊起正身,欲逼迫我屈服和妥协,致使我狱中受冻致病和出狱后体质差再病住院开刀动手术,自付医疗费手术费等叁仟余元。
上海市长宁区政府法制办领导,在我2008年11月行政复议答复时称:2008年8月1日我回上海后被行政拘留,是因为北京西城区警所里有警察证明:2008年7月30日我从北京西城区中南海邮局(寄信)出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法了!既然现场有违法行为发生了,为何北京西城区警察现场不作处理也没有当场出具处罚决定书给我这个“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法的当事人?!2009年1月 5日,当我在跟市驻京办领导要求:请他们出面帮助我查找上述“证人”时,我的话尚未说完,有一便衣打手跑上来就对我准的后脑部狠狠的一巴掌!宪法赋予我们公民说话的权利都被他们非法剥夺了!我《行政诉讼状》自2008年12月14日邮寄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未得到“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回复;我多次挂号举报信邮寄给市一中院和长宁区检察院举报中心及院长皆无回音。
2008年10月29日,我和一大批上海访民半路被截持回上海,送走了大批人之后,我们市驻京办有一位领导(人称小山东),要求我们老弱共19人在北京南站救济所里留宿一晚,理由是车票难买。他对我等说:“要么乖乖的听话,不听话的话马上把你们这两天在北京——中央接待处领导接待你们的接谈记录全部从电脑里销掉删除掉”还问我们:你们相信不相信!
国办和中纪委等多处信访接谈室内部,经常看见我们上海市驻京办工作人员滞留的身影,中纪委里有领导帮地方政府说话:“拘留你是因为你上访,我们不接待你。”我问中纪委信访接待处领导:“上访有错吗?法官违法,警官和地方政府官员参与违法,党员干部违法中纪委管不管?非法拘留欺负孤儿寡母导致严重后果,到底是谁在违法?请中纪委领导主持公道!……”那位领导未正面回答我,却立即叫保安把我拉出了中纪委信访接待室的门外!
由于我被非法拘留,致使我年迈父母受精神刺激和惊吓诱发精神病(精神一级重残)于2007年12月和2008年1月先后住进上海市精神病医院治疗至今。我母亲在精神病院一年里廋了24斤;我的父亲几次被打,坐着睡午觉已经一年多,为讨一支便秘用的开塞露被医院护理人员捆绑双手致伤,手臂上遍布伤痕和血泡!我要求精神病院费主任到病房核实情况善待老人,该主任强词夺理称:你父亲手上的血泡是被蚊子咬的!并且还说:如果你认为我们精神病医院不合法,你可以到法院去告我们医院!
控告人:上海尹慧敏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90号101室。邮编:200050
2009年8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