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志愿者邓永亮来稿:
我方于2006年5月22日在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遂宁中院)起诉射洪县城镇房屋拆迁事务所(以下简称拆迁事务所,属建设局内部单位、自留地)。遂宁中院于当日向我们出具了(2006)遂中民初字第01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遂宁中院受理案件后,于2006年7月25日、11月10日、12月6日举行了三次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认证、辩论和调解等庭审程序早已结束,早就应该下达判决书了。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收了我们的证据原件没有打收条,采纳执行了保全申请,没有向我们出具裁定书。庭审结束后,超过审判期限,也没有向我出具书面通知书。2007年3月17日,本案合议庭审判长肖云燕口头告诉我们遂宁中院已决定将案件移交给射洪法院审理。遂宁中院明知射洪法院应该回避,却偏要将案件移交射洪法院审理,而且将案件移交射洪法院也坚决不肯向我们出具书面通知书。遂宁中院口头告知我们将案件移交射洪法院属于指定管辖,理由是方便当事人诉讼。我们认为遂宁中院的指定管辖严重侵害了我们合法诉讼权利。
1、遂宁中院的指定管辖违反了《民诉法》第37的规定。《民诉法》第37条规定: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发生指定管辖的原因有两种:一是法院的全体法官均应回避;二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自然灾害。而本案情况显然与此不符。由于我方诉拆迁事务所一案一审就在遂宁中院立案起诉,甚至已开庭三次,如果遂宁中院能力有限,或迫于政府压力,不能行使管辖权,也应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不应由遂宁中院自行指定管辖。针对本案,遂宁中院根本没有指定权,只能报请省高院指定管辖。
2、遂宁中院违法提高了自己的管辖级别。如果遂宁中院认为自己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根据《民诉法》第39条的规定,“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实际上搞的就是管辖权转移。由于我国管辖权制度存在严重缺陷,遂宁中院将本案转移给射洪法院审理,首先违反了《民诉法》第37条规定,使得本应是一审法院的遂宁中院变成了终审法院,虽然有《民诉法》第39条作掩护,但仍然是违法提高了自己的管辖级别,其恶果就是将案件的处理局限在较小的行政区域内,为保护拆迁事务所的不法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
3、遂宁中院剥夺了我方获得公正依法审判的权利。本案在起诉前,我方与拆迁事务所进行了多次交涉,最终协商无果。起诉后,法院多次调解,拆迁事务所也坚决不愿按中、省、市《拆迁条例》、《实施办法》与我方结算各种费用,为什么,正如拆迁事务所陈仲明所长所讲,“你们同我打官司,是不可能胜诉的”,“过渡费等问题从理论上讲,你是要赢的,但实际上你赢不到,因为县政府要歪些,法院不敢不听县委县府的,除非他不想当院长了”就是陈仲明在还房结算协商会上对我们讲的原话。他们的办公室主任管学君在会议记录上签的字,准确证实了陈仲明的猖狂言词属实。陈仲明讲话精神可以解读为他所领导的拆迁事务所是一个官商勾结的公司,是一个可以不依法拆迁还房的公司,是一个可以为所欲为的公司。他们有县委县府内某些敢于违法乱纪的领导在给他们撑腰扎起,他们可以迫使射洪法院作出不公正判决。在这种情形下,遂宁中院将本案管辖权移交给射洪法院,无异于恶意将原告推向虎口。《拆迁还房结算会议记录》(原件已被遂宁中院收去)证明,射洪法院应当回避审理本案。
4、遂宁中院浪费了国家审判资源,加大了我方诉讼成本。如果我方向射洪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再被告知本案是“转移管辖”或“指定管辖”的案件,只能向遂宁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遂宁中院对我方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后,如果我方不服,能否向省高院提出上诉?如果不可以,显然遂宁中院剥夺了我方的诉讼权利。如果可以,那么本来两审终审的案件又要涉及到三级法院。这样的诉讼不仅过分延长了诉讼期限,也加大了我方诉讼成本,更浪费了国家审判资源。
5、遂宁中院剥夺了我方获得较高水平审判的权利。可以肯定在法院系统内,上级法院的水平普遍高于下级法院,争议标的较大的案件,之所以要由较高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是因为较高级别的法院具有较高的审判水平,更能保障案件的公正裁判。遂宁中院将本案转移到射洪法院审理,实际上是剥夺了我方获得较高水平审判的权利,是对我方诉权的严重侵害。
6、遂宁中院的指定管辖或转移管辖,实质上是和被告联手绞杀原告。法院是由法官组成的,法官是人不是神,不可避免地要受他人各种言行影响。目前,本案被指定转移到射洪法院,是拆迁事务所千方百计、千言万语、千次万次、千辛万苦做遂宁中院领导思想工作的结果,有没有重金收买某些法官领导很难说。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一直态度很强硬,关键在于他们很自信本案一旦到了射洪法院,县委县府某些领导一定会做射洪法院领导的思想工作。正如陈仲明所说,“法院不敢不听县委县府的,除非他不想当院长了”,最终会作出对他们有利的判决。判决之后,我方若要上诉,他们又可通过县市党政领导对遂宁中院领导施加影响,作出对他们有利的维持判决或重新判决。两审终审之后,就让我方喊天去吧!申诉之路何其长不堪设想,看你有多强的意志来消磨!
如果遂宁中院继续坚持由射洪法院审理本案,如果射洪法院认为转移管辖或指定管辖的案件原告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我国所有地方法院都可采用这种“合法”的形式帮助地方政府专干那些危害老百姓或弱势群体利益之事,我国《民诉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为管辖问题作出的200余件司法解释也全都可以废止了。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射洪县太和镇拆迁户张华芝
联系电话:0825-6833232 595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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