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访民周少荣今天(2010年1月15日)晚上给民生观察打来电话说,15日是武汉市公安局长信访接待日。可当她到达武汉市公安局后,不仅未获接待,还遭到公安局门前的保安用对讲机击打,最终被抬出场外。
山东省烟台市上访军转干部曲世涛因维权未果,今天将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障局、烟台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告上了法庭,下面是曲世涛先生今天寄来的诉状等相关文件:
从多方位着手坚强维权力度
企业军转干部维权多年,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我们已经沦为弱势群体.我们年老体弱,没有任何话语权,我们下岗失业没有经济独立权,我们已经退休被无情的边沿化。我们是弱势群体,我们在所有的弱势群体中是最弱最弱的弱势群体。这是因为我们企业军转干部,建国前参军的全部按离休处理,(这是合理的),从50年后参军的到2000年前转业的企业军转干部,我们为我们的共和国贡献出我们全部的青春和热血,随着年龄的增大,我们已不能胜任艰苦紧张的部队生活,转业到地方工作。这不同于地方的重新就业,而是正常的岗位调动。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国家干部身份被剥夺,我们的与之相适应的待遇被取消,我们为国家为人民做出的牺牲和奉献被抹煞,取而代之的是我们老来被迫下岗失业,丧失生活条件,出现生存危机。我们冤呀,我们比窦娥还冤。
不得已,我们向党中央申诉,我们向国家反映。我们不断的到市上省进京上访,党中央以解困政策代替安置政策,把我们推给各地方政府,形成了国家请客,地方买单的局面。为此,各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的狭隘小集团的利益,对落实军转政策采取能拖就拖,能推就推,对我们的依法维权,他们利用手里的公权力,动用公安专政工具予以野蛮的镇压,对我们的诉求,他们年复一年无限期的拖下去。而每拖一年就有大量战友离开人世照此下去,,再过二三十年,我们的群体将不复存在,大部分被自然法则所解决。这对为党为国为民作出极大贡献的离世战友来说,不是太有失公平.太残忍了吗?
多少事.从来急,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我们应该加强维权力度,开动脑筋,依法从多方位着手,立体维权,争取最大效果。
前几天我看到有的战友依法拿起法律武器,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觉得在当前的形势下,这也是可以一试的好方法,我根据我的具体情况,先从最简单.最明显.最容易说得清楚,最具普遍性的下岗失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补助问题着手,向烟台市芝罘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天上午已经把诉讼状提交芝罘区法院立案庭。虽然他们很不情愿,但还是留下诉讼状,等领导的指示决定是否立案。
希望各位战友,各媒体朋友,各其他弱势群体朋友能关注.支持.声援.参入本次诉讼活动。对于本次行政诉讼,胜负并不重要,我们不期望一定能得到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因为我们是弱势群体,我们告的又是握有重权的政府部门,官官相护已经是他们的潜规则,但我们依法努力了,亮剑了。我们会坚持到底的。如果有大家的支持.关注和声援,相信法官依法判决的可能性还是有的。
我会把本次行政诉讼全过程第一时间通报大家,希望能对大家的依法维权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烟台企业军转干部曲世涛
联系电话:13184011976.
家庭住址:烟台市芝罘区桃花街29--8号
2010年元月15号。
附件一:行政诉讼状
行政诉讼状
原告:曲世涛,男,1950年6月16日生,.家住烟台市芝罘区桃花街29-8号,退休军转干部,联系电话:13184011976。
被告: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障局。
地址:芝罘区毓西路4号.联系电话:6262749.
法定代表人:高崎。
被告:烟台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地址:芝罘区环山路35号,联系电话:0535-6228936。
法定代表人:王兆麟。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没有及时发放企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2:判令两被告根据烟台市烟发【2003】23号文规定,补发一次性养老补助之差额,即再按2008年烟台社平工资的30%与2002烟台社评工资30%之差额补发5126.92元。
3: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精神赔偿金10000元。
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根据烟发【2003】23号规定“......坚持费随税走的原则,落实好特困企业.下岗失业职工.无业和自谋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有关奖励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由人事局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负责督促落实加发5%工资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劳动保障部门在核发养老金时,负责督促落实,并将不能发放的企业和人员名单送同级计生部门,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原告2002年8月下岗失业,档案一直挂存在烟台市劳动服务中心(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障局的直属单位),2003年6月因享受国家有关企业军转干部可提前办理病退手续的优惠政策,办理了退休手续。根据烟发【2003】23号文规定,两被告理应在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时,按2002年度社评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3269元),如第一被告发放确有困难,应将原告的名单上报第二被告,由烟台市政府负责解决。
原告因下岗失业,没有经济收入,生活十分困难,根据烟发【2003】23号文规定,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为2002年社评工资的30%,应为3269元,这3269元是原告赖以生存的救命钱呀,但由于两被告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实行歧视性政策,拒不支付原告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生活负担和精神压力。迫使原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走上了漫漫的上访路。直到2009年10月14日两被告才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偷偷的按烟台市2002年社评工资的30%即3269元打入原告的养老金账户,按烟发【2003】23号文规定,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动态的,它体现了胡锦涛主席“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2003年的3269元绝不等于2008年的烟台市社评工资30%(2008烟台市社平工资30%为:2332.2元x12x30%=8395.92元)。被告在事隔六七年后,仍按2002年烟台市社平工资30%的标准发放,对原告是极不公平的。在这漫漫的六七年里,原告为了讨回公正公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到市.上省.进京上访,不断给省委书记.省长.及国家各有关部委.胡锦涛主席.吴邦国委员长.温家宝总理写信反映,耗费了原告极大的精力,造成了原告极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
综上所述,两被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望贵院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合理判决,还原告公正公平,还烟台和谐稳定。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曲世涛
2010年元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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