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的职工同志们:
春节临近之际,企业退休职工十人代表小组全体成员,向全市企业退休职工拜年,敬祝大家身体健康,阖家欢乐。
既然是给大家的公开信,当然要说点与大家相关的事情,也算是把大家委托的事情做个简单的汇报,希望能给大家在春节晚宴,亲朋欢聚的时候,填补点聊天的话题吧。
自2006年4月20日,25家企业退休职工代表,向市政府递交了要求解决的14项不公平待遇问题的诉求,至今快四年了,问题解决的怎样,大家有目共睹。总的情况是:由于政府机构分级负责的模式,街办企业区政府不管,区属企业市政府不管。在群体上访的压力下,有关部门也做了一些口头答复,但多数是忽悠。我们认为由于市政府领导不利,造成了同样干了三十年的退休职工,享受着不同的福利待遇。市属企业的问题,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解决的比较好,但也因为把退休职工分成:改制前、改制后、有预留、无预留等等,这种区别对待的办法,把政府不作为和政策失误造成的问题,嫁祸于退休职工,造成许多退休职工蒙受损失。特别是以改制为界的改制后退休职工,多项福利费得不到解决。如部分同类型企业退休职工的取暖费只补贴3年的,其余部分政府不补,企业不管,政府变相的强制了退休职工为企业买单,侵害了退休职工的利益,维护了企业老板的利益。
关于十四项不公平待遇问题,到目前为止,政府只是解决了拖欠退休职工的部分福利待遇问题,对退休职工不公平待遇问题,如:5000元阳光工程,140元生活补贴,35%住房补贴,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落实问题(前期我们“公平正义是权益的保证”—诉求1,做过详细介绍)等等,至今八字没有一瞥。这些问题在退休职工当中已经引起了极大的愤慨。就拿阳光工程来说吧,做为纳税人的企业职工一年能拿多少过节费(垄断企业除外)?估计全市平均不会超过500元,享受5000元与享受500元的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是怎样产生的?一年到头一分钱也拿不到的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又当何论?难道说他们就不过节吗?大家不禁要问:这是与国际接规的结果还是中国特色的产物?如果说这是掠夺与被掠夺的产物,不知是否过分?其它的几项,广大群众已经认识到其不公平与个人权益的直接关系。共同的问题是:为什么他们有我们没有?目前政府拒不提供证明文件,我们正在努力争取。
更让人不能接受的是:政府连我们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看看的知情权都给剥夺了。半年多来,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烟台市人事局、烟台市财政局,以书面形式提出获取相关文件的诉求,他们公然对抗国家政令,置侵犯公民的知情权于不顾,给出的回答不是信息不存在,就是不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之内,但事实并非如此。对此,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烟台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诉讼(简单的理解就是打行政官司),给出的答复是维持原答复意见。几次不规范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盖的都是烟台市人民政府的大红印,这是烟台市最大的一枚印章了吧?当时看了如果说毛骨悚然有些过分,但确实有几分害怕,终究我们是些草民。向烟台市复议办公室提出的诉讼,回复的《行政复议决议定书》盖了烟台市人民政府的大红印,用意何在?是否意谓着到此为止的意思?对不按程序进行复议,单方面做出的“决定”应属非法,也盖了烟台市政府的大红印,怎样理解?上级机关认可下属机关的错误处理行为,盖上烟台市人民政府的大红印,这说明了什么?针对我们的问题不禁要问,烟台市人民政府这枚印章的神圣权威何在?这枚印章还能起到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吗?
为了维护这枚印章的权威,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赋予我们的权利,代表小组于2010年1月18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状告烟台市人事局和烟台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七天的时限规定,2010年1月26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决定,三个月内人民法院将作出一审判决。耐心等待三个月吧。过好春节,来年春暖花开时,有了结果再向大家汇报。
通过几年来争取个人权益的实践,大家学习了解了许多政策法规,希望大家在今后争取个人权益的活动中,时刻牢记遵照政府的法律法规,谢谢。
祝大家身体健康 阖家欢乐
企业退休职工十人代表小组
201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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