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行立字第04号 起诉人朱玉玲,女,汉族,1972年1月28日出生,西安市林业局聘用人员,住本市西后地南21号楼1单元6层3号。 本院于2007年10月16日收到起诉人朱玉玲诉陕西省林业厅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诉称:其于1995年3月被聘用到西安市林业局工作,后因怀孕,要求调整工作未获批准,被辞退。原告于2007年23日向省林业厅反映,要求省林业厅处分西安市林业局侵犯妇女权益责任人并责令西安市林业局给予经济补偿。省林业厅至今不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故向法院起诉要求陕西省林业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经审查本院认为,朱玉玲所诉不属于陕西省林业厅行政职责,亦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相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朱玉玲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 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井毛虎 审判员 马晓丽 审判员 钱毅斌 二00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洪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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