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人:朱兴银,系“深圳市宝安区万事解劳动争议咨询服务所”业主
电话:13713867140
被控告人:钟启旗,系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共乐派出所所长,警号:051199。
被控告人:李志强,系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共乐派出所民警,警号:066453。
请求事项:
1、依法追究两被控告人涉嫌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2、督促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另行指派下属派出所对犯罪嫌疑人肖美玲、肖晓长涉嫌伪造印章、诈骗、招摇撞骗一案,予以立案侦察。
3、督促承办人员外立即搜查肖美玲、肖晓长的住所及办公场所,并对其涉嫌犯罪
的办公场所予以查封及采取措施让肖美玲、肖晓长停止使用作案电话:21010742、21094306
4、督促承办人员立即与控告人配合,到劳动局、宝安法院、西乡法庭、企业等单位搜集证据。
事实及理由:
2005年3月左右,犯罪嫌疑人肖美玲、肖晓长开始在西乡劳动站旁打着“法律咨询”的招牌,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大量散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咨询服务所”的名片(见证据一),初步统计达30万张左右,对外公然宣称该所是宝安区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至2007年8月底,致使多达500多名外来工受骗,平均每件收费达2000元左右,合计诈骗金额达100万元左右。并有多家企业聘请其为法律顾问。肖美玲、肖晓长一面冒充国家事业单位,一面又在名片上冒用“深圳市宝安区万事解劳动争议咨询服务所”的注册编号4403066014658(见证据二),并伪造雕刻“深圳市宝安区万事解劳动争议咨询服务所”的企业印章,用以蒙骗当事人,作为骗取当事人钱财和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的手段(见证据三)。并用此公章与不明真相的多家企业签订法律顾问合同。肖美玲、肖晓长用非法所得在宝安区购买了两套商品房。由于肖美玲、肖晓长已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279、280条之规定,控告人请求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肖美玲、肖晓长涉嫌伪造企业印章、诈骗、招摇撞骗的一案,依法予以立案侦察。
2007年9月7日,控告人将上述内容的《立案侦察申请书》交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信访科处理,信访科同志阅看后当日转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共乐派出所所长钟启旗(警号:051199)办理,钟所长阅后即刻转交给两被控告人姜晓东、雷耿承办,并指示其以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进行立案侦察;同时告知控告人:有关涉嫌诈骗罪的问题应到分局经侦大队办理。2007年9月11日,控告人到分局立案,经侦大队告知:诈骗案、招摇撞骗案应由派出所负责侦察。
2007年9月7日,控告人在共乐派出所作了笔录,详细陈述了肖美玲、肖晓长涉嫌伪造印章罪、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等问题。
2007年9月9日,控告人好不容易将两位证人吴春、刘康伟带往共乐派出所提交书面证据和作证言笔录。吴春向派出所提供了肖美玲、肖晓长盖有伪造印章、诈骗钱财的《收款收据》和《协议书》原件,并作了证言笔录。派出所以刘康伟没有带身份证为由拒绝向刘康伟作笔录及调取书面证据。刘康伟在派出所留有电话,派出所至今未找刘康伟调查取证。
2007年9月10日下午3点左右,肖美玲、肖晓长两兄妹到西乡法庭,找吴春、刘康伟等20多位当事人收取案件提成费及收回盖有伪造印章的书面证据。为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案件,控告人到西乡法庭后,迅速打110报警,请求110通知共乐派出所出警抓人及在现场找当事人收集证据。
不可思议的是:在打110多次后,共乐派出所打来电话,要求控告人自己收集证据,自己带犯罪嫌疑人去派出所。控告人再次打110后,方有西乡派出所的两位民警将嫌疑人肖美玲、肖晓长送往共乐派出所。
更为荒唐的是:肖晓长被姜晓东当场放走,故意给他提供毁灭及转移罪证的机会。后在控告人打110报警及要求派出所追捕后,派出所才叫肖美玲打电话通知肖晓长来派出所作笔录。
2007年9月11日上午,控告人到共乐派出所拿取报警回执时,问雷耿:“嫌疑人现在何处?”雷耿回答:“作完笔录后放了。”控告人要求派出所出警搜集证据时,雷耿回答:“不去!你自己告状自己收集证据!”
2007年10月10日,控告人在将《对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共乐派出所警察姜晓东、雷耿涉嫌徇私枉法罪的控告书》在交给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该控告信已早于2007年9月12日提交给检察院)的同时,又将该控告信各交了一份给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信访科和监察科。信访科于当日开了一份《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编号:2007031),并写了一封信托控告人交给共乐派出所所长钟启旗。次日,控告人再次到分局监察科,要求监察科的同志给钟启旗打电话,之后控告人将信访科的信件交给了钟启旗。钟启旗收到后口头上表示重视,但随后就扔到一边不管。2007年10月13日下午3点左右,控告人通过打110后,警察将肖美玲带到了共乐派出所。值班领导安排李志强(警号:066453)承办此案。李志强面对控告人提供的大量的肖美玲、肖晓长伪造印章及诈骗钱财的原始证据,认为肖美玲、肖晓长不构成违法,更不涉嫌犯罪;并以自己没法辨别印章真伪、公安机关的受理不等于立案为由,拒不听取控告人的意见,坚持将肖美玲在24小时内放走。值得质疑的是:控告人已早于2007年9月7日和11日分别向该所提交了肖美玲、肖晓长伪造印章、诈骗钱财的原始书面证据,为何至今仍未对印章作出鉴定和找相关证人调查呢!共乐派出所至今拒不派人到两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办公场所调查取证及对其限制人生自由。
综上所述,两被控告人钟启旗、李志强故意包庇犯罪嫌疑人肖美玲、肖晓长,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之规定。为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法律尊严,控告人特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两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并督促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迅速侦破此案,早日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
联系电话:13713867140 深圳市宝安区
万事解劳动争议咨询服务所
2007年10月15日
注:1、本文拟寄给:深圳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纪委、市政法委、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纪委、区政法委及新华社等各大媒体。2、收到该控告书的单位,请给予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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