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部门应积极回应公民上书
2004年02月16日 01:42
殷国安
春节期间,公民刘飞跃以一己之力征集543位普通公民以联署公开信的形式,上书国家部委,反映医药行业长期存在的问题,声讨药价虚高等现象,并请求主管机构采取措施根治这些“顽疾”。(2月6日《南京日报》)
从去年以来,“公民上书”现象屡见不鲜。先是孙志刚案引起三公民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接着由周一超杀人案引起1611位公民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组副组长蔡定剑及国务院法制办,要求对全国31个省(区市)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和加强乙肝(病毒)携带者立法保护。这次543位公民呼吁抑制药价,是又一次公民上书。
虽然有人认为“上书”的说法不准确,但“上书”和我们常说的信访也有着明显的不同。信访者所提出的问题,基本是具体的案件,所要解决的也大多是本人的具体事项。而公民上书所反映的是关于社会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所要解决的事项虽然也可能包括上书者自己在内,但更着眼于全社会的利益。上文中三公民上书全国人大,就是关于法制问题的,而后两例都是社会管理上的宏观问题,并且这些问题都具有普遍性。因此,这些问题不应被视作一般的信访,也不能由信访部门负责解决和答复。
公民就事关全社会的问题向上级部门,包括人大和政府主管部门上书,这首先是公民的权利。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大事,管理经济和文化,管理社会事务”。《立法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人民通过上书反映自己对国家管理的要求。同时,上书,也是人民尽管理国家的责任。公民对于同自己有关或者一时尚不相关的社会问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本身正体现了他们作为国家主人的觉悟,对国家和社会的负责精神。正如刘飞跃说:“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对于我们看到的问题,对于我们遭受的痛苦,我们不能不行使我们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的权利。”第三,公民上书也是对国家权力机关的信任,相信他们作为人民公仆,会重视人民的呼声,解决事关人民利益的问题。所以,公民上书显示了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不断进步。
无论是国家权力机关还是国家行政机关,都应该积极欢迎公民上书,因为这使得我们和老百姓又多了一条沟通的渠道,是我们求之不得的好机会。而所谓积极欢迎,关键是对公民上书积极回应。对于公民上书人大审查法规的问题,虽然《立法法》没有规定对公民建议的反馈程序和渠道,但是去年已经有了很好的实践。后来由于国务院宣布废止“收容遣送办法”,使违宪审查自然终止。国家行政机关也要积极回应公民上书,应当建立受理、办理、反馈的一整套办法,使得上书的公民及时得到回复。由于上书的内容大多涉及到全社会的问题,其答复的内容还应该向社会公开。反之,如果公民上书之后,如泥牛入海无消息,则公民将不再上书,此路从此不通。但是,作为人民的公仆,他们有对人民不理不睬的权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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