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刘迎春,女,汉族,1968年生,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花山办事处,身份证号码:432503196811177922,联系方式:15886393495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曾炳文,男,汉族,1946年生,住所地涟源市金石镇镇政府内,工作单位:涟源市公安局金石镇派出所,职位:民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1992年10月12日,曾炳文在常林乡任公安特派员时,在办理一起盗窃案过程中,对控告人的弟弟刘芳桂(原身份证上登记名字为刘芳贵)进行询问时,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造成控告人的弟弟精神失常,引发间歇性精神病,控告人无处借钱时,弟弟停药或受攻击时,多次复发精神病,山里、田里闹事、打人,拼命生死挣扎十四年多的弟弟于2006年5月份因精神病发作,控告人得到公安、检察院书面答复时强烈要求重新精神病鉴定时,曾炳文利用职权送走精神病弟弟刘芳桂,至今下落不明,公安至今未破案,弟弟生死不明。
控告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被控告人曾炳文作为公安人员,1992年10月12日,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采用非法工作手段,用国家明文禁止的刑讯逼供手段,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过程中,采用国家禁用器械、铁手铐对控告人的弟弟刘芳桂头部、背部、腰部进行暴力摧残,导致控告人的弟弟身上多处严重受伤,经过刑讯逼供手段没有获取有利信息后,于1992年10月13日中午将控告人的弟弟释放,在释放后,刘芳桂在其家属的协助下进入了涟源市金石镇卫生院进行了检查,当时检查的结果为:“刘芳桂的头部、后颈处有局部隆起的淤血血肿二个,未见流血,背部有多处血痕”。在金石镇卫生院治疗一个多月后,因头部受伤严重,卫生院不能医治,转入了娄底市人民医院进行了治疗,在娄底市人民医院的诊断为:“中度脑震荡”。多次治疗,脑部伤情未好,于1993年2月份,控告人的弟弟刘芳桂表现出精神分裂症状。事情发生后,控告人带着弟弟刘芳桂多次与被控告人曾炳文及其所在的派出所协商要求对控告人弟弟刘芳桂进行医治,然而,被控告人曾炳文不但不愿意给刘芳桂进行治疗,还对控告人刘迎春进行非法拘留24天。
此后,控告人及其家属强烈要求派出所给出个交代,要求对控告人弟弟进行精神医学鉴定,然而,被控告人曾炳文联合涟源市公安局,将控告人的弟弟先行羁押,然后于1993年10月21日将控告人关押在涟源市公安局办公室三楼一天一晚,故意剥夺监护权,当天将其弟弟改换人交与在没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湖南医科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进行了鉴定,并且由没有精神病法医鉴定资格的高北陵,陈晋东,陈远光和李秋香四名医生作出了非法的假鉴定结论,认定控告人的弟弟刘芳桂没有精神病。从而涟源市检察院依据该份虚假法医鉴定对被控告人曾炳文作出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这样放走了犯罪嫌疑人曾炳文。被控告人曾炳文利用公安职权无数次故意关押毒打还劳教精神病弟弟,这十多年二十二次送关押毒打弟弟刘芳桂。
然而,经过控告人多次查询,于2009年5月7日得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回复,得知,在1993年时,该院并没有成立司法鉴定中心,没有精神病医学法医鉴定资质,并且该院也未保存对控告人弟弟刘芳桂作出鉴定的原始资料。于2009年9月21日得到湖南省卫生厅的回复得知,参与该起精神司法鉴定的四位医生也仅仅具备精神疾病诊断证明的资质,而不具备作出精神病法医鉴定的资质。因此,控告人认为1993年对控告人的弟弟所作的精神病法医鉴定严重失实。而现实就是,从控告人弟弟刘芳桂被曾炳文刑讯逼供后就时常精神病发作,与控告人的弟弟同村的100多村民及控告人弟弟所在的金石镇人民政府都能证明。因此,控告人认为,曾炳文对控告人的弟弟刘芳桂采用刑讯逼供手段,造成刘芳桂成为精神病人的严重后果,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而曾炳文对控告人弟弟刘芳桂实行刑讯逼供并造成了刘芳桂严重精神病发,因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之规定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为依法追究犯罪份子的刑事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还控告人的弟弟刘芳桂及控告人本人的清白,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因为公安检察长期使用这份假鉴定造成我的三组家庭,家破人亡,父亲和妹夫的死亡,这假鉴定逼着我家精神病弟弟拼命生死挣扎十四年多。在无数次翻病发作中的精神病弟弟在山里,田里四处损坏闹事,还打人,甚至自己衣服裤子都不穿,闹得周围几个乡的村民都不敢见精神病弟弟。黑公安就利用权力和93年10月21日的这份假精神病鉴定书,故意无数次关押和毒打精神病弟弟刘芳桂,还劳教精神病弟弟刘芳桂,利用这份假鉴定故意逃跑罪刑(1992年10月12日起案发生的刑讯逼供案罪刑和赔偿)黑公安一直十多年,就有二十二次关押和毒打弟弟刘芳桂,没有一次送精神病弟弟去医院治疗,也没有赔偿一分钱医药费,最后在2006年5月6日弟弟被黑公安骗去生死不明四年多了,没子孙的黑公安还说弟弟是精神病自己走失踪的,公安杀人灭口,没有官查,那个老百姓能查得公安违法行为出来吗?
附证据
1、湖南省娄底地区公安处法医检验所的《法医学鉴定书》 一份,共五页。
2、无效的《湖南医科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一份,三页。
3、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回复》一份一页,证明原湖南医科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没有成立精神病司法鉴定。
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刘芳桂精神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回复》,证明原湖南医科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没有批准精神病司法鉴定。还证明四名医生仅仅只有诊断资质的事实,假法医联合公安机关共同伪造假公章、假司法鉴定书。为什么公安明知当年有长沙市精神病医院有精神病资格,为什么公安不委托到有资格的医院去做精神病鉴定。
5、同村及附近村100多村民的证人证言及金石镇政府和乡政府都出具各二份关于刘芳桂是精神病人的证明。
6、娄底地区康复医院诊断及娄底市中心医院精神科教授、主任医生的治疗和诊断证明十多年共九份。
7、娄底地区康复医院住院治疗及住院病例。
赔偿是根据事实和理由的存在
第一、弟弟是合法者受到诬告,得到黑公安的刑讯逼供毒打,造成的精神病,而且黑公安一直十多年不给弟弟治疗一分钱,也不送医院,也不赔偿,而且一直十多年二十二次关押、劳教、毒打精神病弟弟刘芳桂,造成的生死不明,还长期使用自己公安合伙伪造假鉴定逃跑罪刑和赔偿,逼着精神病弟弟刘芳桂拼命生死挣扎十四年多,在要求重新鉴定时黑公安曾炳文对弟弟杀人灭口的事实存在(要求赔偿贰佰万元整),还要求一定要破案对这伙黑公安判死刑。
第二、当年公安应该给弟弟赔偿和治疗的,为什么都没有赔偿和治疗的事实存在,没子孙的黑公安曾炳文利用权力要保押金,其实用权是敲诈我的父亲钱财,造成父亲的死亡。为什么会死在你黑公安要钱的那天,应该赔偿父亲人命案全部责任。
第三、黑公安的违法行为不作为,应该赔偿的不赔偿,应该判刑的罪犯不交检察院和法院判刑,而且涟源市公安局一直长期使用构成犯罪的黑公安曾炳文,利用黑公安使用黑权力对我这上访女人刘迎春无数次绑架、关押拘留和毒打三十八次,造成我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和十八年的痛苦和误工损失,应赔偿。
因为这刑迅逼供案背后中存在无数条黑公安利用权力和可恶毒打的手段,关押我这女人,这世界上没有人不是女人肚子里出来的,为什么黑公安要这样对待我这女人刘迎春。
第四、母亲接受着本案十八年的痛苦和折磨,无数次病倒,而且无钱治疗无钱吃住,身体受到严重精神损失,应该赔偿母亲。
此致
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刘迎春
2010年10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