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获悉,备受国际社会关注的北京拆迁维权人士倪玉兰案将于12月18日上午九点,在北京市第十三庭开庭审理,上述消息是由倪玉兰的丈夫从西城区法院的公告中获知的。
倪玉兰案原计划11月27日一审开庭,因临时变更律师,推迟至今日,期间董继勤老师向法院提出申请,由自己担任倪玉兰的辩护人。董继勤的申请虽然得到了倪玉兰的同意,但却被法院以“利害关系人”为由予以拒绝。
所以直到今天,倪玉兰家人还不清楚明天开庭时谁是倪玉兰的辩护人。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12、17
附董继勤老师发来的申请代理的相关文件:
西城区人民法院索宏钢院长: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 律师:
(二)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 犯罪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 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 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依照法律规定,我是倪玉兰的丈夫,是近亲属,可以作为倪玉兰的辩护人。
我亦得到倪玉兰的授权:
玉兰:你好!
我……决定……,由我作为你的代理人。(全权)……。
董继勤(签字) 2008、11、26
继勤:你好,……,我同意你的意见。……。
玉兰(签字) 2008、11、26
我不明白的是:
贵院刑庭副庭长左海东却在法庭内说:
“左:不跟你探讨法律问题。
左:你是本案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
依照法律,我仍然要求;在倪玉兰的案件中,由我作为倪玉兰的辩护人。
胡锦涛主席2007年11月27日再一次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关键在于:
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必须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必须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党员必须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党员必须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必须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的实施!
必须综合运用公民监督、新闻监督、利益相对人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我希望西城法院能够尊重法律,尊重胡锦涛主席,尊重胡主席的讲话,依法准许我作为倪玉兰的辩护人。
致礼!
董继勤
2008年12月12日
电话:8197、7314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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