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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盘八位村民被证实遭刑拘 武汉访民集体         ★★★
小三盘八位村民被证实遭刑拘 武汉访民集体
作者:民生编辑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9-06-24 22:45

民生观察于2009年6月19日发布了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北岙镇小三盘村十四位村民因护地维权被抓的消息。南光亮、吕爱銮、南光芹、林春莲、张孚长、林亚丕六位村民被控涉嫌损害公共财物罪,随后二天,六人被取保候审回家。

 

另外八位村民:杨玉秀、张孚端、杜德燃、张花菜、黄明华、方冬花、张玉达、张晓英同样被控涉嫌损害公共财物罪至今羁押于温州市龙湾区看守所。他们(她们)的家人今天从警方等处证实,这八人均被刑事拘留了。

 

南光亮等虽然已获释,但获释后他们中多人又被传唤了。今天,南光亮、吕爱銮、林春莲三人再次被当地派出所传唤,警方指他们(她们)获释后通过网络等散布消息,还被林炳长利用了。与此同时,小三盘还有张爱月、颜秀娟二位村民四处躲藏。

 

另外,今天张淑华、高新、孙明明等十多位武汉访民到京上访,被武汉截访人员分别截获。张淑华今天傍晚给民生观察打来电话说,她、代建华、胡德宇三名江汉区的访民正被警车送往武汉驻京办设在北京东管头一带的“黑监狱”。三人当时拒绝下警车,当她们正与我们通话进,连称那些人都来了,随即挂断了电话。

 

据介绍,张淑华是在今天下午在长安街行走时,被北京警察发现包内有上访材料而抓到府右街派出所,后被送往东管头,遇到了也被抓的代建华、胡德宇。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9-6-24

附小三盘村村民维权代言人林炳长的公开信:

从法律依据看小三盘岙口滩涂是集体财产

——致洞头县官一封公开信

2009年6月22日    林炳长

 

小三盘岙口滩涂到底是全民所有还是集体所有?这是民告官七年讨不回公道的焦点。小三盘村民历史以来依靠滩涂为生活资源,他们是土地的主人,并已定权发证受法律保护。对于该不该受法律保护?法律能不能保护?地方政府要不要依法行政?这是真与假共产党的分水岭。

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

“实现社会公平公正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

(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

《宪法》和法律是共产党领导制定的,它是保护人民、约束干部的国家统治工具。《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五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宪法第12条)。

 

滩涂是集体财产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58条(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注:滩涂是集体的不动产即集体财产——村民的生活资源,是根据《宪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精神的)

《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注:新中国创立后生产资料即生活资料分为全民和集体)

《宪法》第九条:矿山、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注:除矿山、水流纯为全民所有外,由法律规定的滩涂森林、山岭、荒地、草原属集体所有的就属集体所有)

《宪法》第十条: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集体所有。(注:城市土地属全民所有,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这就是农民的生存依靠,渔区的滩涂是渔村村民的生产资源、集体财产)

《国土资源部致函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确认海涂、滩涂土地权属问题规定:“除土改时分配给农民和在1962年实施《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时确定为集体所有之外,海涂、滩涂应当确定为国家所有。(注:小三盘岙口滩涂有史以来是祖先开发,长期使用于养殖采集的,土改和人民公社更属是集体生产资料,见国土资源厅函[2004]28号和老乡长郑上团的讲话)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1)“赋于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现在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2)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3)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

《浙江省洞头县浅海浅滩使用权证》1984年6月20日颁发给小三盘村集体463亩。权证规定:“使用权长期不变,受国家法律保护。”(注:《物权法》颁布后,法律规定的滩涂已属集体的不动产,即集体财产,是社会主义渔村村民的惟一生存资料)

《温州市民政局基层民主制度范本汇编》2008年10月出版第24条:本村区域内所有土地(山林、滩涂、矿产)除依法被征用外,均属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或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注:(1)滩涂属集体所有;(2)必须依法征用;(3)个人只有承包权)。

《浙江省高院行政判决书》(2006)浙行终告第19号

判决书“确认洞头县人民政府洞政法(2002)46号《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废止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的通知》违法”。违法由以下三点构成:

其一,判决书确认“洞头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通知》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二期围垦所涉海域的功能并未明确予以调整”,“涉及公共利益的辩解显然不能成立”。

其二,“未引用任何法律依据,显属不当”。“与中央[1983]1号文件和省政府[1983]34号通知关于‘浅海、滩涂使用权长期不变,受法律保护’的精神相背离,也不符合《海域管理法》的规定”。

第三,“程序也违法之处”。“不符合正当的程序要求”。

(注:高院尚仍有向权力倾斜从容包屁之处。(1)未经国务院批准非法用海284公顷,对抗中央政府50公顷填海,100公顷围海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可是284公顷却未经国务院批准,省围垦局批准,下位法不能超越上位法,同时省局批准是“养殖用海”,而洞头政府篡改为房地产开发。(2)更为严重的是围垦许可证本是284公顷,为瞒骗中央政府,篡改变2.84公顷,缩小100倍,篡改公文该有何责任?!!)

对于高院判决的有悖法律部分,我们已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

我们以摆事实习,论理论法来看待小三盘岙口滩涂的归属为谁所有?从《物权法》、《宪法》、《国务院国土资源厅致函浙江国土资源厅》、《十七大三中全会的决定》和省高院的判决,从法律依据和中央政令已十分清楚小三盘岙口滩涂属集体的财产。既然省高院判决洞头县废证违法,那么小三盘村民仍具有对岙口滩涂的合法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集体财产。

该不该受法律保护

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共产党领导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是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地方各级政府必须带头执法。政府现在和将来采取什么行动和制定任何法规政策都要紧紧围绕一个原则:那就是宪法的尊严和精神。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大会上讲话》中说:“人民群众是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改革开放是人民的要求和党的主张的内在统一,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胡锦涛主席强调“依法行政”。《宪法》是国家大法,宪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小三盘的集体财产(滩涂)是劳动群众的饭碗、生活的依靠,如果法律不能保护公民的集体财产,执政官员不为多数采民养民着想,不为他们解决失业的后顾之忧和长远生计,他们只能是忍辱待毙,任人宰割,只好当游民和奴隶,这不该是共产党所为?否则,共产党的性质就要变化了。警惕有人披着共产党的外衣,践踏宪法和法律,与法律挑战,与人民挑战,以权代法,人妖颠倒,是非混淆,扼杀正义,歪打老百姓,将无产阶级的党变成法西斯的党、修正主义的党、欺民的党。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小三盘村原养民采民

原1224人代言人、44年党龄中共党员、退休干部林炳长

2009年6月22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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