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长沙最近几年来违法疯狂的强制拆迁,致使成百上千的居民失去了自己赖以生存的家园,而且政府一直不闻不问。 2012年3月26日上午9.00,长沙被强制拆迁公民本着为督促政府及时纠正错误和解决社会矛盾;为实现温家宝总理的“让人民生活得幸福,安全,更有尊严”;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而全面缓解社会矛盾营造一个良好的局面为出发点,向长沙市信访局赠有一面“截访先进单位”锦旗用来鞭策政府工作朝民生方向转变。 2012年3.26日上午10.00左右,有群众展开旌旗,开始向长沙市信访局赠送,并且有其他被强制拆迁公民摄像,前后时间不超过3分钟,由于有4位警察靠近,且受到长沙市信访局官员的威胁,以及要上班的原因,我随后离开现场。 2012年3月27日下午18.00.左右,《南方都市报》记者王世宇经过网络获取新闻线索,即对当事人进行电话采访后。于2月28日以“市民向长沙市政府送"截访先进单位"锦旗意在鞭策”为标题,刊登在《南方都市报》http://nf.nfdaily.cn/nfdsb/content/2012-03/28/content_41670484.htm。 2012年3月28日一早,送旌旗的部分当事人(刘志方等)听说中央巡视组来到了湖南省政府信访局接待上访群众。都前往湖南省政府信访局递交上访材料,拆迁群众在迟迟得不到接见的情况下,派出代表刘志方同志前往领导房间敲门了解情况,期间视频证明刘志方同志有对两位不知情况的盲人进行帮助的行为。更有体现出了“惟楚有材”的素质与修养。就在这时候(12.00),以岳麓区政法委书记带领的大概30多名警察对和刘志方一起的20多名滨江新城被拆迁公民进行暴力截访,野蛮殴打。随后被送上大巴,关押在望岳派出所非法拘禁26小时!制造了一起影响恶劣的《〈长沙市岳麓区政法委率领警察暴力截访殴打并非法拘禁上访人员〉3.28事件》上访人员普遍猜测分析后认为:这是一次有预谋的对赠“截访先进单位”锦旗行为的打击报复行为。 2012年3月28日下午17.00,本博接到被非法关押12名人员中,部分同志的求助电话,随及写有博客《长沙市岳麓区政法委率领警察暴力截访殴打并非法拘禁上访人员跟进报道!》以及用微博客观的向社会各界给予呼吁。20.00左右,湖南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领导接到群众投诉电话后随及委派有关人员抵达望岳派出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 2012年3.29日下午14.00在湖南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与各方的周旋下,于非法拘禁26小时后释放。在此,我们对湖南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表示崇高的敬意与忠心的感谢,你们是“人民的保护神”,你们是我们渴望的人民警察! 2012年3.30开始到清明节放假前 ,被非法拘禁,殴打人员依照国家《〈信访条例〉》派出刘志方等三名代表,分别向中共湖南省委信访局,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政法委,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长沙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长沙市政法委,岳麓区委书记陈中同志递交3.28事件经过以及诉求!根据国家《〈信访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该在4月20日左右给予答复! 2012年4月5日上午10.00 ,我接到13687357228 自称是长沙市公安局林警官的电话,很和气的邀请见面谈谈,当时,由于前往长沙县开慧乡参加一个追悼会,而推辞。对方很和气的要我记住电话,回长沙后联系。因为工作原因,一直忘记!后经联系2次,无人接听! 2012年4月9日下午18.30分,我在下班回家后,发现距离家20米的地方停有一辆警车,而很远就看见车内人员看见我来后,有把车窗玻璃往上摇的动作,我当时停了下脚步,瞬间决定:我应该学会面对。当我走到警车前,四扇车门同时开启;岳麓公安分局观沙岭派出所教导员:“浣铁军,请你到我们所里协助调查。” 浣铁军:“ 请你出示证件!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2012年4月9日下午18.40分到达岳麓公安分局观沙岭派出所后,观沙岭派出所拒绝提供晚餐,然后由教导员与另外一周姓警察进行询问,我始终认为送旌旗的目的与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出发点是具有建设性的批评与建议,符合法律和公民责任的要求,因此,拒绝回答任何问题.2小时后,我再次要求晚餐,得到了一合牛奶与2个饼干,2012年4月10日凌晨1.00,我要求进入睡眠时间,要求停止询问,遭遇拒绝,并不停的摇醒着我,24小时内,先后有9个警次轮流询问,得到的2次食物都是干粮.除了有恐吓以外,没有刑讯逼供行为! 2012年4月10日下午17.00,我因患有"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其具体表现为贪睡)的情况下,为尽快获得睡眠权利,只得配合观沙岭派出所做完他们所需要的材料. 18.30分,收到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012年4月10日20.30分左右,进入长沙市拘留所103监室,之前得知,长沙市公安局单大勇局长是此案的办理负责人. 2012年4月12日10.00左右,观沙岭派出所再次提审 问:是否愿意谈,态度不改变将面临2年的劳动教养. 答:三年维权已来,我从不拒绝交流与沟通. 问:你对此次赠旌旗事件是否有正确的认识. 答:其目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主要希望批评的声音大一点,政府纠正错误的步子快一点.温总理表示: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 问:对此次拘留是否服? 答:我会依法予以起诉. ......... 2012年4月18日上午9.00.由于在进拘留所前有医院将要动手术的预约单,提前一天释放! 以上,个人意见,看法将择日发表! 欢迎正义律师义务代理!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19d66a10100zgt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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