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17消息:2013年1月16日上午,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数百名村民,在四处投诉无门的情况下来到硚口区政府门口下跪喊冤。
乡丰村民说,长丰乡农村拆了5年还没有还房子。房子算款的话3楼以下4500元一平方,4楼、5楼、6楼分别只有1000、800、600元每平方。现在周围房价:新房9000元-10000元一平方,旧房6500元-7300元一平方。村民说谁买得起。
获悉这个消息后,本工作室今天设法联系上了长丰村民代表刘女士。刘女士说,长丰村原有近二千户居民,近年一直被占地拆迁,去年更是被纳入了城中村改造。但由于补偿标准低、安置房不到位,村民们一直不愿签字搬迁。虽经软硬兼施,至今还有八百多户居民坚持住在在村中。
前天,村中又有些居民的电被人掐了,居民才于昨天到了政府。昨天在政府下跪后,政府说今天村里有人接待解决。于是刘女士今天和一百多村民来到村委会,村委会推给长丰街,长丰街又推给了村委会。来来回回多次后,村民们终于碰到了村长,可村长说他“有事”“要去看病”,在另一村干部的掩护下溜了。当村民围着这位留下的村干部时,此人竟对说刘女士说吼道:“别没事找事”“给老子滚”“你等着,老子搞死你”。
说着,这位村干部打电话给拆迁办,很快三名黑社会背景模样的人便过来了。村民于是报警,警察来后表示他们对拆迁也很无奈,让那三名人员走了。
以下是昨天现场图片和村民的诉求书:
长丰村维权口号
1、 这道理,那道理,依法行政是硬道理!
2、 政府要依法行政!
3、 不要“拆迁公司”行政!
4、 不要“黑道”行政!
5、 市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说:50%房主不满意补偿方案,要开听证会。
6、 市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说:不得暴力迫迁,强制拆迁。
7、 温家宝说: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任何人不能侵犯。
8、 人民日报说:房子拆不拆,业主说了算。
9、 李鸿忠说:民痛、民怨是政府失职!
10、 590号令说:拆迁补偿,要同地同价!
11、 590号令说:征地拆迁,签约率要达到绝对多数!
12、 590号令说:先补偿,后拆迁!
13、 市政法委说:拆迁现场,不允许出现警察的身影!
14、 唐良智市长说:先还建,后拆迁,否则群众遭殃!
15、 要依法依规拆迁,坚决反对违法违规拆迁!
16、 维护自身利益,户主都有责任!
17、 坚决反对巧取豪夺,浴血维护正义、公平!
18、 团结就是力量,坚持就是胜利!
19、 抵制疯狂掠夺,捍卫世代家园!
20、 人在房在,房毁人亡!
21、 省法制办说:与“新拆迁条例”抵触的,要尽快修改废止!
22、 590号令说:房屋征收,群众应有知情权、参入权、监督权、申诉权!
23、 国土部急令说:严查强征强拆,防止粗暴压制群众!
24、 国务院15号文件说: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一律不得强拆!
25、 国务院15号文件说: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6、 没有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和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属于违法拆迁!
27、 最高法院规定说:政府强拆前需向法院申请,遏制暴力拆迁。
28、 省政府办公厅说:暴力强拆造成人员伤亡要依法严惩。
29、 中纪委书记贺国强说:要严肃查处征地拆迁中的腐败问题。
30、 中农办主任陈锡文说:集体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国有土地征收同样的原则。
31、 温家宝说: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2、 《物权法》说: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宪法保护!
武汉市硚口区长丰村上千户业主诉求
湖北省信访局:
长丰村根本不具备所谓“城中村改造”的条件和能力,只不过是借“城中村改造”之名实低价违法囤地之实,如果按现在的所谓“城中村改造”进行下去,那么遭殃的必定是长丰村所有业主。因此,我们强烈要求如下:
一、 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征收补偿。
二、 征收程序必须公开、透明,让群众广泛参与,与群众进行充分协商。
三、 是按当前市场定价的原则进行征收补偿。
四、 “还建房”、“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案,必须任由业主选择(我们强烈要求:不要“还建房”只要“货币补偿”)。
五、 如强制拆迁必须通过司法程序,不能行政权力大于司法程序,反对权力大于法律。
妥否? 敬请回复指示!
致
礼!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长丰村
上千户长丰村维权群众全体敬上
2012年12月12日
就《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2]第57号提出行政协调的具体内容如下:
(村民在2012年10月23日晚上才从国土网上查到此公告,信息和出公告的日期相差甚远)
第一条:被征地段的土地性质很矛盾
市土地管理部门在长丰村的土地申报到底是“建设用地”还是“城中村改造”?储备中心储备土地又是什么意思?“长丰村城中村改造—4“又是什么意思?要求公示具体内容。
长丰村由(鄂土资函[2012]2088号)报批至使其地面附着物为零,虽然只是整体批复总面积36.8281公顷,利害关系人在没有准确答案时,认为该行为切实侵犯了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
在长丰村的这36.8281公顷的土地上,住民大多是共和国成立之前的居民,一代代延续到今天,还有就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支援国家建设,修公路,修工厂面临第二次被征收的居民,为什么又变成土地征收(城中村改造)?这个意义非常混乱。是不是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法规相避让,请作出合乎法律的解释。
第二条:行政法规的阶梯权力与严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这就是说,中央的行政命令高于、大于并且同时约束地方的行政规章、条例、地方行政措施。
既然立法有这么严肃的硬性法定,地方服从中央体现了中央集体权力的严肃性,地方不服从或者选择性的服从都是违法。在长丰村的土地征收问题上是武汉市人民政府就有这样的选择性的服从中央的嫌疑,在《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2]第57号征收公告发布之日(2012年8月10日)就能够看到公告依然是执行中央多次申明修订、废止、完善的、面临过期的地方政策,显然看不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和国务院令行禁止的能力,致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面临失效。
第三条:“城中村”的百姓困惑
“城中村”一词见改革开放以后,是新名词,这种新名词的诞生是因为拆迁而被流氓文人发明的,只要一个地方一旦被用了“城中村”这个名字,言之意就是面临拆迁,拆迁十年,给人民群众造成的恶果,给人民民主专政造成的负面影响有目共睹。
“城中村”的定义含糊,概念不清,完全没有文化,法定的名词解释,然而,常见于地方政府的文告之中,这是为什么?《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2]第57号中第五部分的第九项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73号”,先不说文告的具体内容值得商讨,只说这“城中村”的本意就有贬意,为什么不说“村中城”呢?中国是一个广大的农业大国,城市只占其土地的百分之几,约有十亿农民,为什么偏偏要把农民视为钉子,非拔除不可呢?个中的利益不言自明,具体到长丰村百分之五十的过去的农业人口,目的就是要给长丰村戴上“城中村”的帽子,从而,引入地方政府制定的征收补偿标准,或者说是引入拆迁机制。《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城中村第8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12]2088号)的信息告诉我们居民,“城中村”一词,是地方政府人为地给广大业主戴上的“帽子”,是“莫须有”的。
城市化进程是不是这样很难确认,但一定是剥夺居民的私有财产和安宁详和的幸福生活。如果是城市化进程,与城市与居民双赢,是可取的,如果为了城市化而侵占居民的财产就是违法的,严正要求撤销其违法行征行为。
第四条:让我们一起来分析“[2012]第57号公告”的补偿标准
《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2]第57号的第五部分相关补偿的第五项,除了第二、第八项基本适用之外,其余根本不适合长丰村的征收补偿工作,住民们强烈要求政府撤销其有关征收拆迁补偿标准的有关款项,原因如下:
1、http://www.wpl.gov.cn/pc-40715-338-0.html今年10月以前,我们天天在关注着国土资源局的关于长丰村项目的公告,从未见过此公告,而就在国土局信息公开回复的这天神奇的出现了,且日期为8月10号。正好跳过60日复议期。无批前公示。真相就是政府网站弄虚作假。一:不经过征地确认调查书程序,二:不在行政复议期范围内发布,三:不经过批前公示。其目的实为剥夺被拆迁人的救济渠道。
2、长丰村在没有任何批文(第13条:“该村尚未办理城中村改造的建设用地规许可证”。第15条:“该村尚未办理城中村改造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信息(第19、20条:“长丰村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报告正在评估”、“第7条:“目前,长丰村城中村改造征收土地仅办理《征土地征收公告》尚未进入《征地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阶段。”)的情况下2012年4月6日就开始实施拆迁,长丰的拆迁纯粹是某些人的胆大包天!——见2012年10月22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答复书》
3、错误的市行政条例已不适合武汉市房地产市场化的需要,市57号公告发布日期是本年度8月10日,上述文件已经成为经历了7至10年的时间,并且没有适时更新,完全跟不上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征收价格停在7至10年前,这样也严重制约了征收的进程。这些条例就属于那些废止这例的行政规章。如果拿来征收长丰村的房产,就严重脱离实际了。
4、一个法制国家,走到哪里也要依法办事,走到哪级政府也要执行法律。有些地方的豪强官员,把自己当法律,老子天下第一,最后啃下了无法无天所带来的恶果,轻则流放,重则杀头,实例比比皆是。只有依法办事,事情也就顺理成章,成功也就有所希望。
在涉及长丰村的征收并非无法可依,第一要依的法令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新的拆迁条例公布施行 暂时“兼管”集体土地拆迁;第二要执行的是《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要遵守的是《国办发2011年15号》,第四要紧跟的是国家法制办、住建部、国土部三部委同时发出的《国办法(2011)38号》还有很多值得去执行的法规、法令,只有做好这些才能搞好征收工作。这些国家法令、法规,每一条都是制约武汉市那些地方政例的尚方宝剑,没有弯路可走。
5、国家明令废止、清理、修订的武汉市地方性规章怎么会还要出现在三令五申之后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2]第57号公告中呢?
除了错误的报批土地性质外,还要错误的使用规章,这里面定是包含了千丝万缕的利益链条呢?我们长丰村的住民只好这样理解,这才是错误加错误的困惑,请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
第五条:没完没了的疑问
1、 该公告中的“项目用地单位”是谁?
2、 为什么不履行多渠道广泛宣传和告知义务?至使广大居民失去依法登记的时限。
3、 应该明确告知利害关系人,明析总土地当中的分布实情;同时告知利害关系人员性质的实际情况?
带着无尽的问题,我们只得走上行政复议、诉讼之路(为什么2012年9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并提到《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2]第57号公告),相信市首长是不会让那些为了利益就损民、害民的功利人物得逞。
党的总书记胡锦涛先生说:“只有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能把我们当亲人”。
国家的总理说:“征地拆迁不能降低群众现有生活水平,长期生活有保障”。
总书记进一步解释党的宗旨说:“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代表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为人民服务,这才是我们党的宗旨所在”!多么好的当代领导人,多么温暖的语言,这使我们老泪纵横!
长丰村维权小组
2012年10月24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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