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工作室2012年7月12日消息:今天上午,武汉市硚口区长丰村二百余居民将村口的马路堵住。居民们还打出写有“严惩打人凶手”、“抵制暴力拆迁”的多幅标语进行抗议。
村民们这次抗议是因为2012年7月5日 18时许,长丰村5组419号村民赵福英的小女婿汪勇无端遭到拆迁队雇佣的20多个混混围殴至重伤住院。5日下午6时左右,汪勇回家后发现自家的电线被人剪断,于是他自己找来材料给自家电表接电线,拆迁办的负责人竟声称未签字村民的房子是他花钱买的,也属于其公司所有,村民不能对房子的电线电表进行任何处理,此无理要求当即遭到汪勇严词拒绝,拆迁办负责人被拒绝后恼羞成怒竟在极短时间内纠集来20多个混混。这些混混来后即拿着砖头对着汪勇的头部猛拍,并且将卷缩在地的瘦弱村民汪勇当成沙包一样踹,赵福英当时跪地苦苦哀求,请他们住手,混混们反而更加疯狂的作案打人,直至汪勇被打得头破血流、满脸鲜血,身子卷缩在地上抽搐为止,拆迁办的负责人在打完了后还对年过60岁的赵福英叫嚣道:“老不死的东西,你要是再敢动拆迁队的东西就连你都往死里打。今天不动你,我就动他(汪勇)。”
长丰村是一个有居民一、二万人的大村,自从名流置业来长丰村进行拆迁以来,纠纷不断,流血事件接二连三,就在此次流血事件不久之前,即2012年6月21日还发生过一起流血事件,当时,拆迁办纠集一百多人将村民黄天长、詹胜利打至重伤住院。
附: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长丰村村民、居民对“城中村”改造意见书!
我们是武汉市桥口区长丰街长丰村的村民、居民,对于武汉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城市面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工作表示理解与支持。
在理解与支持的同时我们也认为,武汉市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必须在确保村民、居民利益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政府不能为了片面追求政绩而置村民、居民利益于不顾,不能以牺牲村民、居民长远利益为代价来换取政府的短期政绩。
我们认为,当前在武汉市桥口区长丰街长丰村进行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存在以下具体问题:
第一、“城中村”改造工作在程序上没有严格依法办事。
“城中村”改造事关每一个村民、居民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法明电【2010】15号)、《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中纪办【2011】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规定,“城中村”改造工作必须征求每一个村民、居民的意见,这就要求征地主管部门在组织形式上必须召开全体村民、居民大会才能做到广泛征求村民、居民的意见。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却并不是这样做的。从2011年底开始,长丰村村委会就开始了“城中村”改造宣传工作,从宣传工作开始到2012年3月21日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向村民、居民公布,这期间长丰村村委会从未就“城中村”改造问题组织村民、居民开大会,整个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没有征求全体村民、居民意见的情况下仅在少数党员干部之间进行讨论和通过。
显而易见,长丰村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没有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长丰村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没有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则,在不具备拆迁安置条件的情况下强行推进“城中村”改造。这种情形严重损害了村民、居民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国务院及中央各部委关于先安置后拆迁的基本原则与精神,此举引起长丰村广大村民、居民的强烈不满。
从村委会向村民、居民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来看,拆迁人给被拆迁人的还建安置房在“长丰村还建小区内”、“安置房建设期约30个月”、“乙方自行安排房屋过渡”、“安置房屋建成后,由各被拆迁人按签订本协议的协议编号顺序与甲方签订选房协议,依次挑选确定安置房屋的具体位置(含房屋的栋号、单元号、楼层及房号等)”。
从该协议书的上述内容来看,“长丰村还建小区”至今为止根本就没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批文,更没有建房规划和建房设计图纸(如果有的话就不会让村民、居民在签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还要等还建房建成后再签订选房协议书了)。
显而易见,“长丰村还建小区”根本就没有纳入武汉市、桥口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2012年年度计划。
这种情况严重违背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各有关部委在征地拆迁方面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具体规定请见:《国务院第590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法明电【2010】15号)、《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中纪办【2011】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规定)。
第三、拆迁补偿安置价格明显违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与要求。
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长丰村村委会向村民、居民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第6项提出的本地房地产市场优惠价为6500元/平方米。
这说明了开发商和拆迁人是非常清楚本地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既然如此,为何村民、居民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不是高于6500元/平方米的市场价格而是远远低于市场价格,仅为3000元/平方米甚至更低。
更有甚者,将村民、居民的门面、仓库等商业用房等同于普通住房进行置换,这就不是一个简单的补偿安置价格合理不合理的问题了,你们如此做法和抢劫、掠夺他人财物有什么区分呢?
在清退补偿协议中,村委会、开发商给村民、居民一楼的清退补偿价是20元/㎡,二楼以上为10元/㎡,这说明了村委会和开发商是十分清楚村民、居民房屋用途并加以区分的,可是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时却未何又不按房屋实际用途进行区别性补偿安置了呢?试问:本地周边同类型门面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多少?这和你们的拆迁补偿安置价格是不是有天壤之别呀?!你们这种做法和抢劫、掠夺他人财物有何分别呢?!
第四、关于非本村村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待遇问题
根据长丰村村委会向村民、居民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长丰村“城中村”改造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上对本村村民和非本村村民实行区别对待的歧视政策与措施(据悉,非本村村民按本村村民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70%执行)。这种歧视外来人口的政策与措施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是对国民基本政治、经济权利的严重侵犯。
综上所述,依据长丰村村委会向村民、居民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在长丰村实行的“城中村”改造实际,我们长丰村广大村民、居民认为,武汉市桥口区长丰街目前并不具备“城中村”改造的条件,在不能确保村民、居民切身利益的情况下,武汉市人民政府、桥口区人民政府不能置村民、居民利益于不顾,以牺牲村民、居民长远利益为代价强行推进“城中村”改造,这是我们长丰村广大村民、居民所不能答应和接受的,我们强烈要求武汉市、桥口区两级人民政府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对“城中村”改造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近、量力而行。
此致
武汉市人民政府
桥口区人民政府
武汉市桥口区长丰街长丰村广大村民、居民(签名附后)
2012年4月2日
以上是今天的堵路情况
汪勇
汪勇
汪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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