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广西南宁横县新福镇(原飞龙乡)那恩村“12.7沉船七人死亡事故”死难者家属。今天,我们怀着悲痛的心情向你们求助,请帮我们评判评判:一条人命300元,人命就这么不值钱吗?希望借助大家的力量,给我们讨回一个公道。
一、沉船七人死亡惨案事情经过简要
1992年12月7日上午8点多,广西南宁横县原飞龙乡(现新福镇)那恩村公所干部陈标、陈开祝强逼同村的陈文强覃爱华夫妇、陈宇安方月娇夫妇、陈天朋覃月娇夫妇及其未满两个月的男婴、李爱芳、陈群仙、陈月兰、李兰娟、陈琼山等12名结扎对象和护理人员乘坐已装有1100斤稻谷和已坐有3人的农用船前往乡计生站结扎。上完人后,船主发现船只严重超重,拒绝开船。当时我们爹妈也强烈抗议不坐船,要求步行前往乡计生站,但村干部陈标、陈开祝为了完成乡政府给他们的任务,不顾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无视船主、群众多次提醒和劝告,一意孤行,强逼船主开船,最后导致船只沉没造成7人死亡惨案。死难者中,除了结扎对象、护理人员外,还有一名未满2个月的男婴。这七人分别是:陈文强覃爱华夫妇、方月娇、陈月兰、李爱芳、陈天朋的儿子——未满二个月男婴、黄秀香。
村干部陈标、陈开祝在执行原飞龙乡政府(现新福镇)计划生育工作中,没有按照原飞龙乡计生站站长陈文忠的工作安排(原计划是在同年的12月9号由飞龙乡计生站派专船到那恩村接送结扎对象),擅自决定提前两天把结扎对象送往飞龙乡,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在送结扎对象前往飞龙乡计生站过程中,不顾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无视人民群众的劝告,在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轻信能够避免,是导致惨案发生的直接原因。
死难者本来是拥护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而去结扎的,却命葬于执行计划生育政府干部的手上。
当时沉船事件发生后,作为村干部的陈标、陈开祝理应冲在危险的最前面组织人员抢救落水者,但他们不但没有组织人员进行抢救,而是自雇船只逃逸。七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与世隔绝了!
二、当年乡、县两级人民政府对惨案的处理
1、惨案发生后,当年的飞龙乡政府并不是从这一惨案中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而是欲盖弥彰。政府不但不追究村干部陈标、陈开祝的法律责任,还包庇和袒护他们,并安排他们在飞龙砖厂工作和躲藏起来(一直躲藏好多年,不敢回村面对我们死难者家属)。当时我们死难者家属纷纷上诉到政府,却被飞龙乡政府以行政行为打压回来,而且当时的政府官员还吓唬我们死难者家属谁上诉就抓谁。
2、横县人民政府对惨案没有给予重视,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官官相护,放任纵容下级政府,隐瞒上级,对村干部、相关责任人等没有依法追究责任。政府组织计划生育对象坐船造成七人死亡,理应属政府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但横县人民政府为推卸政府责任,只是抓船主应付和欺骗广大人民群众,对下级政府的所作所为放任纵容,充当下级政府的保护伞,协同包庇和袒护真正的肇事者,并帮助他们逃避法律的制裁。
3、在对待死难者的问题上,横县人民政府没人性的所作所为,可恨之极。首先,政府没有考虑死难者家属的感受,不仅事前没有征求死难者家属意愿,而且违背少数民族土葬习俗,用一辆车像拉死猪一样强行将死难者拉去火化。其次,死者,临了,政府也没有给他们举行一个体面、有尊严的遗体告别仪式。为了毁灭证据,在死难者从遇难到火化未超过24小时,且家属未签字同意的情况下,政府就偷偷对死难者遗体强行火化处理。很多家属连死难者最后一面都未能见到,陈开新就是铁证之一。他是死者李爱芳的老公,当时他在外地打工,横县人民政府在没有等他返家见上妻子最后一面的情况下,就强行火化死者。
4、在事件的认定上,横县人民政府对惨案不深入调查、不核实、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欺上瞒下,一手遮天。当时已被扣押的船主已就农用船从“装稻谷”到“装人”到“事发抢救人员”等过程向有关提审人员进行了交待,并说明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村干部陈标、陈开祝不听船主及其他人员多次劝说,一意孤行造成的,要求政府对陈标、陈开祝等人进行调查。但提审人员没有采纳船主的提议对所有的幸存者就事前、事中及事后等过程进行详细的询问和了解,而是昧着良心,歪曲事实,推卸政府责任,把所有责任强加给船主。横县人民法院玩忽职守,在审理该事件时,不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公平公正审理,最后仅对船主判了3年有期徒刑,而导致沉船事故的真正肇事者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5、事发后,飞龙乡政府只是象征性的给每个死难者家属发了300元作为一次性补助或埋葬费(有的家庭给有的家庭不给),至今对死难者家属未赔偿过一分钱。
6、死难者家属和知道惨案真相的群众对惨案处理结果抱恨不平,纷纷要求上级政府对此事件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惩罚,对死难者家属进行赔偿。我们死难者家属曾写过起诉书到上级政府、法院(93年写的起诉书还保留有两份到现在),但法院都没有立案处理,这事就这么不了了之。
三、我们死难者家属对当年政府处理惨案的几点质疑
1、村公所作为乡政府的派出机构,其权力直接来源是乡政府,其工作性质是行政性的。那么,村公所干部陈标、陈开祝依法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其公务行为代表的是政府,其工作性质应该是行政性的。况且惨案正是村公所干部陈标、陈开祝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强逼计生结扎对象坐船而引发的,所以说,对惨案负主要责任的应该是飞龙乡政府和村干部陈标、陈开祝,而不是船主。
明知肇事者是谁,政府却要包庇和袒护,不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我们老百姓冒味反问我们政府:是不是因为村干部是自家人,政府不好自已扇自已嘴巴?当年政府在调查和处理该宗惨案时,为何只对船主和村干部调查而不是对所有的幸存者进行调查呢?这样的调查结果,一面之词,能有权威性吗?能公正吗?当年政府黑白颠倒,是非不分,硬是把责任强加给船主、对船主一抓了之以及包庇村干部的做法,明显就是推卸政府责任。难道横县人民政府就可以为所欲为地这么糟蹋百姓的命吗?
2、死难者从遇难到火化未超过24小时,且家属未签字同意的情况下,横县人民政府就偷偷对死难者遗体强行火化处理。政府为什么这么着急地火化尸体?无非是想尽快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尸体已消失,再说什么人为因素也是白搭。当年政府的目的和心态,是何其的明显。
3、在六个死难者家属中,陈开新、陈宇安、李德焕三个死难者家属,飞龙乡政府发的是300元埋葬费。陈开梅死难者家属(儿子和媳妇),飞龙乡政府发的是一次性补助费600元。陈宗安、陈天朋两个死难者家属,飞龙乡政府却一分钱不给。
为什么标准不一?难道真的有“同人不同命”这种说法吗?一条人命仅300元,难道老百姓的命就这么不值钱吗?政府写的单据一张是埋葬费,另一张写的是一次性补助费,这到底是什么钱?为什么性质不一样?政府是出于何种考虑?
四、现任乡、县两级人民政府对惨案的处理
当年政府对惨案的处理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种种不透明、不公正,以及太多不合规的做法,让死者无法安息,让我们生者无法平息心中的不满。
带着我们20年的质疑,同时为了捍卫死难者人权和维护我们死难者家属的权益,今年上半年,我们死难者家属依法走进了新福镇和横县人民政府,要求政府对当年惨案进行重新立案调查,并公布当年立案定性处理惨案的结果,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给予死难者家属赔偿。可谁能想到,现任横县人民政府对待该惨案与当年政府如出一辙,真令人心寒。
1、4月5日,我们死难者家属到新福镇政府信访。6月15日,新福镇政府答复是:“当年的沉船事故不是由飞龙乡政府牵头处理,我们查阅了1992年至1995年飞龙乡的会议,没有找到乡党委政府对这事作出处理的讨论、决定以及处理过程相关记录,当时的沉船事故是由横县政府牵头处理。”天啊!人命关天的一件大事,作为乡一级人民政府竟然连一个字的记录都没有。
2、4月28日,我们死难者家属到到横县人民政府信访。政府一直以领导出差、学习、人事变动等种种理由拖延我们,现在都三个多月了一直没有答复。为什么老百姓的合法申诉就那么难?如果政府是公正、公开、透明处理这事件,还怕老百姓上访吗?
3、我们死难者家属要求横县人民政府公布当年立案定性处理惨案的结果,他们总是躲躲藏藏,迟迟不敢将结果公布于众,也没有给我们家属一个答复。这是不是说明我们政府心虚呢?是不是20年前政府对惨案的处理有悖于事实呢?
4、我们受害者家属要求横县人民政府对当年未经家属签名同意,就擅自火化遗体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现在政府却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一级一级地打压我们,叫村委会不给我们开证明查阅当年火化亲人的有关资料。难道现任政府是怕我们知道当年政府的所作所为吗?还是想一直包庇当年政府?太多的漏洞不得不让我们去怀疑。
最后,恳求你们在百忙之中花点时间阅读,帮我们申张正义,还我们一个公道。
在此,农民弟兄向你们致以深深的谢意!
再次谢谢!
新福镇那恩村七名死难者家属
二〇一二年九月
以下是部分死难者家属的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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