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企业军转干部曲世涛状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已到关键阶段,(定于 4月28日上午 8.30分在烟台市中级法院第19法庭开庭)敬请关注,现将诉讼状公布日如下,接受舆论监督,以求审判公正公平。
行政诉讼状
原告:曲世涛,男, 1950年6月16日 生,.家住烟台市芝罘区桃花街29-8号,退休军转干部,联系电话:13184011976。
被告: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芝罘区毓西路4号.联系电话:6262749.
法定代表人:高崎。
被告:烟台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地址:芝罘区环山路35号,联系电话:0535-6228936 0535-6228936
法定代表人:王兆麟。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没有及时发放企业下岗失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2:判令两被告根据烟台市烟发【2003】23号文规定,补发一次性养老补助之差额,即再按2008年烟台社平工资的30%与2002烟台社评工资30%之差额补发5126.92元。
3: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精神赔偿金10000元。
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根据烟发【2003】23号规定“......坚持费随税走的原则,落实好特困企业.下岗失业职工.无业和自谋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有关奖励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由人事局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负责督促落实加发5%工资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劳动保障部门在核发养老金时,负责督促落实,并将不能发放的企业和人员名单送同级计生部门,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原告2002年8月下岗失业,档案一直挂存在烟台市劳动服务中心(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直属单位),2003年6月因享受国家有关企业军转干部可提前办理病退手续的优惠政策,办理了退休手续。根据烟发【2003】23号文规定,两被告理应在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时,按2002年度社评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3269元),如第一被告发放确有困难,应将原告的名单上报第二被告,由烟台市政府负责解决。
原告因下岗失业,没有经济收入,生活十分困难,根据烟发【2003】23号文规定,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为2002年社评工资的30%,应为3269元,这3269元是原告赖以生存的救命钱呀,但由于两被告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实行歧视性政策,拒不支付原告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生活负担和精神压力。迫使原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走上了漫漫的上访路。直到 2009年10月14日 两被告才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偷偷的按烟台市2002年社评工资的30%即3269元打入原告的养老金账户,按烟发【2003】23号文规定,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动态的,它体现了胡锦涛主席“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2003年的3269元绝不等于2008年的烟台市社评工资30%(2008烟台市社平工资30%为:2332.2元x12x30%=8395.92元)。被告在事隔六七年后,仍按2002年烟台市社平工资30%的标准发放,对原告是极不公平的。在这漫漫的六七年里,原告为了讨回公正公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到市.上省.进京上访,不断给省委书记.省长.及国家各有关部委.胡锦涛主席.吴邦国委员长.温家宝总理写信反映,耗费了原告极大的精力,造成了原告极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
综上所述,两被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望贵院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合理判决,还原告公正公平,还烟台和谐稳定。
此致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曲世涛
201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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