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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激起汹涌民意         ★★★
“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激起汹涌民意
作者:民生编辑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3-09-11 08:02
9月5日,“中国人大网”发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新增多项处罚行为。“草案”新增的第34条,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都要受罚。但“草案”并未相应提出何谓“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具体定义,因而在中国网络掀起一面倒的质疑声浪。

众多法律人士和网民质疑第34条在目前的极端政治氛围下极大可能演变成新的“口袋罪”,质疑执法者如何单方面确定民族的“感情”和“精神”是否受到了“伤害”。对于如何定义并维护“中华民族精神和情感”这一问题,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舆论场上关于此事的讨论仍在持续升温,多名意见领袖号召网友向全国人大提出反对意见。在微博,多位大V发文反问“伤害民族感情”由谁界定?怎么算伤害?“什么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感情,一个管理治安的员警叔叔能说了算吗?”“穿西装打领带算不算?马克思主义也是西方来的,算伤害民族感情吗?”

网民批评第34条是拿来扣人“汉奸”、“反贼”帽子入罪的口袋法,质疑“这种无法量化完全凭主观臆断的条文能作为执法依据吗?”,反问“吃日本海鲜、穿日式服装算不算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认为长此以往,社会将弥漫一种人人自危的不安全感,损害社会的生气与活力。

网民嘲讽说:“穿个衣服就损害感情,这感情也太容易破损了”、“吃一口肯德基就举报你”、“以后只要说国外好,就是伤害中华民族感情”、“必须禁,以后所有进口都不允许,就给猪饲料就行”。

网友@爱看书的杨四海发帖说:假如新治安法通这,等于伊斯兰世界的道德警察们在引入我国了!网友@亚军&王歪嘴发帖说:“伤害民族感情罪”比“寻衅滋事罪”更能够彰显权力的随意与官吏的威严,随意性直逼“反对毛主席罪”“反对大跃进罪”“反对三面红旗罪”以及“反革命罪”,用一句歌词形容就是:中华民族到了,说谁有罪谁有罪的时刻!网友@静水流深发帖说:中华民族精神——这玩意儿根本就不是法律的主体或客体,根本不能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比如,你,我,张三,李四,某公司,等。但中华民族精神?——他不是一个实体呀,何来伤害一说呢?你可以说伤害某人某公司的名誉权,你听说过谁伤害了中华民族的精神?退一步说,谁是受害人?——你不能说全体中国人都是受害人吧——全体中国人是不能成为法律对象的。所以,这就是一群非法律专业,且无头脑的人制定的条款,是不值得尊重的。网友@老武发帖说:盖世太保社会,你能说啥。

法律专家也纷纷在网络上发文对相关条例表示质疑和批评,指该法律处罚标准模糊,若成为法律很可能会导致纵容滥用公权力。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赵宏9月6日发表的文章中评论称,如果单纯以情感冒犯作为惩戒的标准,这种法律对个人自由的干预“不具有正当性”。“‘有损民族精神,伤害民族感情’作为相对抽象的观念,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为公职人员的个人认知所替代,从而演变为对他人开启道德审判甚至发动国家惩罚的工具。”

清华大学刑法学教授劳东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乐渭都认为,“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是内涵模糊的概念,措辞不明确,无明确描述和界定,将其作为法律上的处罚标准,必然面临处罚标准过于模糊的问题。最终会导致行政权力的选择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容易出现滥权现象,从而为腐败的滋生创设新的空间,并且可能激化警民矛盾。

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童之伟指出,“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由谁确认、按什么程序确认,这都是“几乎无法循法治原则操作”的问题;倘若通过,执法上必将造成依循长官意志抓人、定罪的实际后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认为,并不是说冒犯中华民族感情不应入罪入罚,只是立法者对“冒犯中华民族感情”加以规定时必须要对多种利益进行全面检视和权衡,如果对冒犯的严重程度过高估计,对冒犯的行为过度解释,很容易造成对个人自由的过度压制。

上海复旦大学教授曲卫国撰文指出,何谓“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没有清晰、具体、形而下界定,匆忙将其写入法律,这不仅会造成相关罪名的滥用,更有可能使“中华民族精神”被低俗化。

律师杜兆勇在微博发帖,表示自己坚决反对将国家意志、民族感情诸如此类的东西入法,“这必将给法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为罪行擅断、擅自处罚大开方便之门”。

面对汹涌的民意,中共官媒通通不知所措保持沉默。前南方都市报记者魏春亮在其微信公众号“亮见”发表文章“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媒体的沉默震耳欲聋”,文章说,该法修例引发热议,相关贴文都能获得“按赞”一两万,但中国媒体对此事却保持沉默,没有发表过相关文章,包括:《南方都市报》、澎湃新闻、《中国新闻周刊》、《新京报》、《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财新网、《齐鲁晚报》、极目新闻与红星新闻等。

魏春亮的文章说,他曾服务于《南方都市报》,见过从内部系统上弹出来的指令,什么不能报导,什么不宜渲染,都有外人看不到的规定。因此对于媒体的集体沉默,他能理解,但看到这万马齐喑的画面,还是觉得悲凉。当这个社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怪现象,而媒体又有意或被迫无视时,只剩下我们松散的个人,悲壮地站出来,为自己发声了。

作者张3丰在其微信公众号“张3丰的世界”发表文章《反对第34条,就是为未来的自己辩护》,文章说,中国历史上对服装、发型非常在意的时候,往往都是“历史的坏时刻”。这条修改意见的出台,也不是凭空想象的,而是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奇怪的味道。

张3丰的文章说,“我现在写文章反对,不是跟风,而是一种“自私”行为:或许反对不起作用,但是,如果我们今后的生活,主要由“倒退”构成,我的抵抗和反对,本身就是意义所在。我不能为一条可以禁锢自己的法条唱赞歌。现在反对,至少保持了自我的内在一致性。等到将来真的因为一篇文章伤害了谁的感情被关进去,多少心安理得一点。我是在为自己辩护,在当下为未来辩护”。

作者山巅上的加图在其同名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法律修订,绝不可轻言“伤害民族感情”》,文章说,模糊的语词,是毁坏法律严谨性的特洛伊木马,不要让我们来之不易的的稳定与秩序溃于蚁穴。立法语言必须明确,不能禁止或惩罚语义模糊、外延宽泛的行为或概念,否则将造成社会的失序与混乱。

山巅上的加图的文章说,该法条所犯的常识性错误还有被侵权主体界定不明,是否违法存在极大的随意解释性。说简单点,就是“中华民族”不是一个现实中存在的大活人,它没办法自己开口控告到底是谁伤害了它的感情。那就产生了一个要命的问题——谁有资格代表这个概念判定它的感情被伤害了?一旦这种被侵权主体界定不明的用词混入了法律当中,将会掀起的是一场全民的语义争夺战,每个人似乎都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解释什么叫“伤害民族感情”。

知名作家李承鹏在其微信发表文章《情感就像内裤,但别穿在外边》,文章说,又到了中华民族感情很容易就被一件衣服伤到了的时候。“凡穿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和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传播、宣扬有损中华民族精神和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和言论,都要被抓起来并罚款”……这是一个文盲提议,是对人民耍流氓的法案,其精神状态很像一个小心眼老公觉得老婆哪哪都有可能出轨,于是很不体面地把油腻家暴家规贴在了小区大门上。见到很多专家、学者勇敢站出来,批评这个草案“很难定义,很难实操”。其实我认为这也有点怪怪的,如果很好“定义”便于“实操”就可以抓人吗?相当于哪天出台一个“为了空气质量今后只许用一侧鼻孔呼吸法”,这就不是不好定义、不便实操,根本就是一个王八蛋规定。

李承鹏的文章说,“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法”——你吃特供时,想不起和我们是一个族,你住高干病房时,想不起和我们是一个族,你把子女弄到长青藤住尔湾豪宅开法拉利时想不起和我们是一个族,平民穿件和服拍照,买个日系车代步,夸一句日本食品安全,你忽然就想起我们是一个族。这很难不让人认为你在用“感情”牌镰刀想深化割韭菜。至于伤害,我认为最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难道不是那些揣着瑞士银行黑金卡、美国绿卡,人模狗样坐在人民大会堂举手决定着中国人命运的那些外国人爹妈吗?末了还爱说那句“我一生的追求就是为人民服务”。众所周知,公仆在房价、股市、免费医疗、公平教育方面一直不太重视中华民族感情,可你要是夸国外做得好,此时公仆就严禁你伤害中华民族感情。中华民族一会儿是全世界最坚强不屈最充满定力的族,一会儿又成了一件外国衣服都能勾搭到邪路的族。所以,设定这个族,就是背锅族,只是为了方便公仆“为人民服务”。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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