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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遵守《信访条例》耍流氓,逼着我越级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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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遵守《信访条例》耍流氓,逼着我越级上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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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国兵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4-03-01 2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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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吕国兵,湖北省随州市人,住曾都经济开发区余家老湾村四组。二级残疾人。因为我承包的渔池和土地被强占的问题,我严格地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和政府反映。多年来一直未得到正当处理。2013年8月19日,湖北曾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曾开发信访复字[2013]2号《关于吕国兵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所谓答复。意思是强占了我承包经营的土地、二十年的承包期以及毁坏的财产不给补偿。在“意见书”的尾部还称“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你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曾都区政府书面提出复查申请,亦可通过法律程序,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然而,我不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曾都区政府书面申请了复查,而且还在曾都区政府不遵守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情况下,按照我国《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随州市政府信访局反映。随州市信访局一个姓谭的以曾都区没有给书面意见为由又将我哄回让曾都区解决。后来我还去过武汉到省政府有关部门上访。但是这些机关并没有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解决问题。至今不但得不到处理,而且现在每天受电话骚扰。曾都经济开发区任何领导甚至说所有象我这样受到损失的情况没有一个可能够得到赔偿的。对我的申请复查请求,曾都区政府至今也未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予以答复。处理时间也早已超过《信访条例》的规定。逼得我这几天只好准备到北京去上访。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该条例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但是,自从我在2013年9月14日向曾都区政府提出书面信访复查申请至今已经过了将近快半年了,却没有任何结果。如果我的请求事实清楚合法,理应支持。如果我的请求事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以便我依法进行下一步。然而,作为政府机关却以耍无赖的手段长期拖拉,不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有何脸面面对依法守法的公民?
吕国兵
2014年3月1日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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