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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作案都不负刑事责任?NO!         ★★★
精神病人作案都不负刑事责任?NO!
作者:蔡佳 文章来源:江南晚报 更新时间:2016-12-23 16:46
 “杨佳案”、“邓玉娇案”、南京宝马肇事案……近几年,随着精神病犯罪案件频繁被媒体曝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到精神病司法鉴定。但在外行人看来,这一专业领域依旧有些神秘,信息也很少。昨天,“2016年度江苏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培训”在无锡举行,吸引了省内13家司法鉴定机构及湖南脑科医院、河北唐山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等8家省外机构共140余人参加。
  精神病鉴定结果是怎么出来的?科学性何在?记者采访了无锡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以期揭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神秘面纱。
  鉴定过程曲折鉴定并非简单“话聊”
  一个案件平均耗时一个月
  什么是精神病司法鉴定?无锡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所长袁国桢介绍,精神病司法鉴定,是介于精神病医学和法学之间的交叉学科,鉴定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通过对被鉴定人的精神检查,并辅助以仪器设备手段,综合判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等,从而为相关法律的适用提供依据。
  近年来,每当有恶性杀人案件发生,均能听到为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鉴定的呼声,这其中既有来自当事人家属或辩护律师的申请,也有来自公检法机构或专家学者的需求。那么,精神病鉴定是如何得出结论的?袁国桢介绍,精神病司法鉴定特别是民事、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有一套科学、严谨的证据链条。每次精神病司法鉴定,必须由两名以上具有司法、卫生部门批准的执业司法鉴定人资质的专家参与。碰到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5个以上鉴定人共同鉴定。
  每接受一起鉴定,首先都要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合法。通过阅读材料、谈话、观察、倾听正反两方意见等手段先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在“案头工作”中,鉴定人需要仔细从问答笔录中观察被鉴定人的逻辑思维等情况。资料包括的内容很多,有病历、病史、笔录等,以此考察被鉴定人的认知、思维、智能、综合分析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等。鉴定过程中,还会利用仪器分析被鉴定人的脑电图等技术手段,再结合被鉴定人的心理测验,经专家综合考察结果得出鉴定意见。期间如有不同意见,还需再交给小组讨论。
  “这么复杂的程序是为了确保司法鉴定准确、公正。”袁国桢说,一般一个案子鉴定下来需要一个月,有的甚至更久,光是案头资料就多达一本数百页厚的书。
  鉴定常遭难题伪装成精神病患者怎么破?难逃鉴定人“火眼金睛”
  不少人认为精神病患者杀人或伤人不犯法,于是一些案件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或出于各种各样的动机,故意把自己伪装成精神病患者试图“钻空子”。如果遇到被鉴定人说谎、装病,鉴定人能否做出准确的判断?
  “其实,这种伪装基本都逃不过鉴定专家的‘火眼金睛’”。袁国桢介绍,精神病共有十大类206种,每一种疾病都有一个症状群,而且有规律可循。“好比精神分裂症,有五大症状群,每个症状群中又包含6种元素,正常健全的大脑是表现不出来的。即使是伪装,虚构的大量症状堆积起来就模糊了任何一类精神病状的特点,最后搞得四不像露出马脚。”
  多年前,在无锡戒毒所出现了一名神秘男子。这名男子平时不说话,在大家眼里他就是个“哑巴”。当时公安部门怀疑这名男子与一起重大杀人案件有关,并找到了无锡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希望为其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袁国桢作为本次司法鉴定的“主考官”,同时有18个工作人员参与。见到男子的时候,他缄默不语,开展鉴定工作十分困难。他们利用高科技手段——麻醉分析,让男子处于潜意识的状态,不受自己控制,结果他开口说话了,一下就揭开了“装哑”的真相。
  “你叫什么名字?是哪里人?”……经过3—4小时的谈话,男子说出了自己的身份、住址、买凶器、物品存放地等片段。办案部门到当地调查了解到,原来,这名男子竟然是辽宁营口一起命案的杀人疑犯,已经在逃三年。当司法部门将所有证据摆在男子面前时,他竟无言以对,只好投降招供。不过,整个谈话过程可不像电视剧里看到的那么简单顺利,被鉴定人往往只会说出只言片语,几个字,或者一个点头和摇头。最终,鉴定人要凭借强大的逻辑推理能力,利用这些信息为司法部门提供线索,直到每个“推断”都找到了证据。
  鉴定结果如何部分精神病人要负刑责,醉酒、吸毒肇事责任难逃
  据了解,随着大家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增强,精神病司法鉴定数量也在逐年增多。近两年,无锡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每年接受公、检、法等单位司法鉴定委托近1000例,其中不乏徐州、镇江、扬州、南通、常州等地在国内造成广泛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例。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常常发现当事人精神异常,或者作案动机不明、作案手段奇特、行为具有不可理解性等表现,就直接委托鉴定所鉴定。从案件的类型来看,主要以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遗产遗嘱争议类等为主。
  “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作案后都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袁国桢说,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既是司法精神医学问题,又是法学问题。好比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需要提醒的是,吸毒或醉酒后通常会产生幻觉或妄想,部分人认为这属于精神障碍所致。袁国桢还记得,几年前,有六七个年轻小伙子在一家饭店喝酒吃饭,结果都喝醉了。走出饭店的时候,有人开玩笑说,“你敢捅人吗?”结果,其中的一个小伙子把街上的一个路人捅死。事情发生后,杀人男子还喊冤,认为是饮酒过量而致神志不清,根本无法辨别和控制的自己行为,属于精神病发作的状态。“醉酒和精神病完全不是一回事,因为醉酒前完全可以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袁国桢解释说,这种状态是由于主动醉酒导致的,是一种“自陷性”行为,最终杀人男子受到了应有的处罚。同样,吸毒后产生幻觉或妄想从而导致行为失控实施暴力犯罪,这种情况下,也要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来源:江南晚报http://www.wxrb.com/news/mszx/201611/t20161119_1246155.shtml  2016-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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