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 告:钟亚芳,女,汉族,1967年3月5日出生,浙江桐庐县人,原系桐庐县中医院主管护师,住浙江省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
电话: 15306516215。
被 告:浙江省桐庐县公安局,住所:浙江省桐庐县桐庐镇城南街道白云源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周郑,局长。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在全国公安网上发布“钟亚芳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公开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
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道歉;
3、依法判令被告因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毁坏原告名誉,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60万,精神损失费60万;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只要用原告钟亚芳的身份证登记住旅店,在全国公安网上就会显示钟亚芳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公开信息,而旅店管辖的派出所就会出警盘查有无监护人陪同在场
原告钟亚芳因给单亲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维权上访控告制造冤案的桐庐县公安局等枉法官员,而被层层造假“被精神病”长期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毁坏名誉致肝脏占位、核污染病体长出几十个肿块、全身浮肿、高血压等危及生命。2012年4月16日与5月14日,原告钟亚芳在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1名民警与桐庐县中医院1名保安及2名社会雇佣人员(注:5月14日雇佣社会人员1名)的明目张胆非法看押下,去上海看病。2次到达上海,均用钟亚芳本人身份证登记入住在汉庭酒店,浦东分局周浦派出所2次均出警到原告钟亚芳入住的汉庭酒店,2次均有非法看押人员谎称“是钟亚芳的家属,陪同来上海看病”后,出警警察才离去。
众所周知:警察不可能无缘无故出警。为查明2次出警的原因,原告钟亚芳于5月18日上午打电话到周浦派出所,经民警告知才惊知 “用钟亚芳身份证登记住宿,全国公安网上就会显示钟亚芳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公开信息,而旅店管辖的派出所民警就会出警盘查有无监护人陪同在场”。
为维护人格尊严及名誉、人身自由等人权不再被公然非法侵犯,5月19日下午,原告钟亚芳忍着病痛在非法看押人员的跟踪下去周浦派出所,要求开具书面出警证明。后因接待民警告知:“此书面出警证明需浦东公安分局领导同意他们派出所才能开”,而未能拿到出警的书面证明。
二、原告钟亚芳根本没患精神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需要监护人监护
1、2008年3月27日、5月15日,2009年6月8日,钟亚芳作为诉浙一医院核素误注案的原告均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证明:原告钟亚芳在2008年3月27日至2009年6月8日期间根本没患精神病。(见附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p1)
2、 这份2009年12月2日,由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由不具主体资格的桐庐县公安局与串通勾结的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陈致宇等鉴定人公然违背《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并隐瞒钟亚芳亲属,用虚假鉴定材料,违背事实地将钟亚芳荒唐鉴定为“(病程已逾两年)偏执型精神障碍(处于发病期)、无受处罚能力,建议给予医疗监护”,且没有鉴定人员签名的荒唐不堪第148号《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根本不具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此证明:原告钟亚芳根本没患精神病。
3、虽原告钟亚芳为给证据确凿惨遭核素投毒毒害致核污染及严重核素损害的单亲女儿钟知含讨公道,被逼进京上访控告制造冤案拒不依法立案又拒绝进行听证的桐庐县公安局局长周建杭等枉法官员,而被滥用公权力在度假村非法羁押67天、在桐庐县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病房非法羁押1天2个晚上(因钟亚芳确无精神病,医生与护士没有跨进病房,也没有被使用精神病药),后又被层层造假强加莫须有的“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精神病人”非法关进(精神病院)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591天,导致危及生命病变发生,但因钟亚芳言行、思维正常,根本没患非法鉴定伪造的“偏执型精神障碍”,而并没有被安康医院使用过一颗精神病药物进行“治疗”。此证明:2009年12月7日至2011年7月22日原告钟亚芳被关在精神病院期间根本没患精神病。
4、 2011年11月7日,原告钟亚芳作为女儿钟知含的法定代理人在多名非法看押人员的押送下到浦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证明:原告钟亚芳根本没患精神病。(见附后开庭传票)
5、 2011年12月14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纠正错误,撤销了认定钟亚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裁定书,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得到恢复,诉浙一医院的核素误注案依法恢复二审审理。6月4日原告钟亚芳在多名非法看押人员的押送下到庭审理。此证明:原告钟亚芳自2008年3月27日至今日根本没患精神病。(见附后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
6、 2012年2月10日,原告钟亚芳作为女儿钟知含的法定代理人在多名非法看押人员的押送下到桐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证明:原告钟亚芳根本没患精神病。(见附后开庭传票)
三、原告钟亚芳没有肇事肇祸事实
几年来,身为单亲母亲的原告钟亚芳的行为归结起来就是为给证据确凿的核污染女儿钟知含讨公道而被逼进京上访申诉、控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仅有的一次行政处罚,是2009年8月1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逼迫无奈之下在北京“天安门广场散发上访材料”,且早于2009年8月21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在异地富阳拘留所行政拘留10天,处罚完毕。其后,没有待处理的违法行为。此由2009年10月25日,桐庐县公安局是以《关于对重点信访对象钟亚芳有无精神疾病进行鉴定的报告》为由非法委托鉴定而确凿证明。(见精神病鉴定书p7)
四、桐庐县公安局在全国公安网上发布钟亚芳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虚假公开信息非法限制钟亚芳人身自由、毁坏名誉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桐庐县公安局领导无视党纪国法滥用职权、以权代法打击报复无辜核污染上访人,故意把一没患精神病二没肇事肇祸事实的原告钟亚芳,以强加莫须有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公开发布到全国公安网上,并以此为由欺下瞒上长期非法限制钟亚芳人身自由、毁坏名誉的行为已严重侵犯钟亚芳的人格尊严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生命权等人权,已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且其手段恶劣歹毒,应予立即依法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原告钟亚芳是骇人听闻的两核污染事件双重被害单亲母亲,只因核素投毒毒害单亲8岁女儿钟知含一案,桐庐县公安局等领导包庇凶手,既不依法立案侦查,又拒绝进行听证,被逼进京上访控告枉法官员而遭此层层造假的“被精神病”灭口之灾
原告钟亚芳2006年12月21日去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核医学科(下称“浙一医院”)做甲状腺ECT检查时,由于该院管理混乱,误将核元素“氯化89锶 ”(89Sr,用于治疗晚期骨转移癌)注射到原告体内,造成原告严重身体损害。在投诉过程中,原告遭到核医学科主任李林法的威胁。2007年10月,原告在校读书的女儿钟知含(8岁)也突然发病!在救治过程中检查显示:血象异常、血淀粉酶明显升高、肝损害、脑损害、染色体异常基因畸变超出正常值11倍、尿中检测出大量放射性核素。同年12月及08年1月经苏州、上海放射医学专家确诊为:体内存在放射性核素污染。惨遭核素毒害!
原告钟亚芳与单亲女儿双双受害!----核素毒害!原子弹爆炸的后果!现代医学无有效治疗手段,仅靠休息、加强营养等延续生命。
放射性核素为国家严管严控的危险物品!
为此,原告钟亚芳对核素误注事故一案于2007年12月20日提起诉讼,要求“浙一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女儿受到的核素毒害刑案,原告钟亚芳于2007年12月13日在上海律师的陪同下,向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报案,要求依法立案侦查,查清女儿钟知含体内放射性核素的来源,严惩凶手----浙一医院的核医学科主任李林法。
2008年5月7日,委托国家级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对钟亚芳的鉴定结果是:“浙一医院”核医学科的科室设置不符合医疗规范;在对被鉴定人钟亚芳做同位素扫描检查用药过程中,“浙一医院”误注氯化89锶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如排除了通过其他途径接触到氯化89锶,则医院的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钟亚芳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见附后)
2008年8月27日,桐庐县公安局对女儿钟知含核素毒害一案委托国家级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是:“被鉴定人钟知含体内出现了确定性的辐射生物效应;在出现症状的时间前后,受到过放射性核素污染”。(见附后)
但在要求对女儿钟知含遇害立案过程中,桐庐县公安局等领导却百般刁难,包庇凶手,既不依法立案侦查,又拒绝进行听证。惊天大案成惊天冤案!
为此,身为单亲母亲的原告钟亚芳为给无端面临死亡威胁休学在家的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讨公道,而于2008年2月起被逼走上了进京上访控告制造冤案的桐庐县公安局局长周建杭等枉法官员的艰难与危险之路。
2008年12月29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曾以《母女遭受核污染谁之责》为题进行报道!(附后)
由此,弱女子钟亚芳受尽滥用公权力的报复迫害,直至遭来层层造假的“被精神病”灭口之灾——
2009 10月1日上午在北京公话亭打电话时,原告钟亚芳被控告的对象周建杭亲自抓住(周建杭现已荣升为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局长)。10月2日 押回桐庐后,即被非法关押在“桐庐—上海快乐度假村”67天(公安及鉴定书称之为“学习班”)。期间的11月11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朱旭东与书记员在桐庐县公安局等领导的陪同下,来到度假村非法羁押室送达枉法判决诉浙一医院核素误注事故一案败诉的判决书。11月17日,被桐庐县公安局与卫生局15人强制押送到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在恐吓威胁下行非法的所谓“精神病鉴定”。12月7日傍晚 ,被强行关进桐庐县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病房。12月8日 ,桐庐县公安局无视《刑法》第18条及公安部关于“强制医疗”必须具备二个硬性条件的明确规定,把一不存在刑事违法、二更没有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为“无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无辜核污染上访人,依据违法无效的鉴定结论以及强加的“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呈报杭州市公安局“强制收容治疗”。同日,杭州市公安局审批人员公然违法错误审批,作出荒唐内容为“钟亚芳家属:兹有钟亚芳因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经本局批准同意,现已送杭州市安康医院收容治疗”的错误第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见附后)。12月9日,桐庐县公安局强行将无辜核污染上访人非法关进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精神病院)。而这一切,全由桐庐县公安局“一手包办”,原告钟亚芳的家人概不知情。
直至2011年7月22日,已致身患重病的原告钟亚芳以死相拼,才得以离开安康医院,由救护车接回家。至此,已被非法羁押在安康医院长达591天!而在此期间,由于原告钟亚芳言行、思维正常,根本没患非法鉴定伪造的“偏执型精神障碍”,而并没有被安康医院使用过一颗精神病药物进行“治疗”。
回家后,制造冤案的枉法官员怕原告钟亚芳去上访,揭露他们欺下瞒上制造冤案及欺压无辜百姓的罪行,仍惨绝人寰滥用公权力不放过已致病情危及生命的原告钟亚芳,仍荒唐以强加莫须有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虚假身份作为公开信息发布在全国公安网上,并以此为由打着“维稳”的旗号长期非法限制原告钟亚芳人身自由、毁坏名誉,剥夺信访权,甚至剥夺生命。
回到家的原告钟亚芳随即被花钱雇佣的6名社会人员24小时明目张胆非法监视居住(同时在钟亚芳居住的楼下安装了多个监控器,且还专门给花钱雇佣非法看押的社会人员在惠民小区安置了一套安居房等等)。不准原告钟亚芳离开桐庐镇;走出家门就被跟踪;甚至不准家人单独陪同接受手术等救治生命剥夺其生命;不准去杭州各部门反映冤情;并隐瞒原告钟亚芳非法以书面“钟亚芳鉴定患有精神病,无民事行为能力,所反映的问题不存在,已信访终结”向杭州市有关部门通知剥夺其信访权;去法院开庭或看病必须经枉法官员批准同意后,由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与桐庐县中医院保卫科人员及雇佣的社会人员3至4名非法看押押送。期间,因原告钟亚芳要离开桐庐去看病以救治生命,也因原告钟亚芳要去杭州有关部门反映冤情以纠正冤假错案,而多次被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的恶警在车站大庭广众之下暴力抓回,并遭恶警警告“没有我们领导的同意,不准离开桐庐!不准去杭州反映情况!!去就是犯法!!!”……
血泪之诉,字字属实!
为维护合法权益,惊天之冤求生不能的原告钟亚芳特依据《行政诉讼法》、《宪法》等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公平公正判决!
此致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钟亚芳
2012年7月13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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