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网站特此感谢中国大陆民间关注精神病人权利公益组织、律师和维权人士为编辑撰写该报告提供的协助和支持。
缩略词表
CL 刑法
CPL 刑事诉讼法
CRPD 残疾人权利公约
MHL 精神卫生法
NP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PL 警察法
PSB 国家安全总局
SPP 最高人民检察院
CHRD 中国人权卫士
CRLW 民生观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简称《精神卫生法》
《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 简称《监督规定》委员会第八届会议(2012年9月17日至28日)就中国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简称“委员会意见”
目 录
简介
一、 法律法规为“被精神病”预留的空子
二、 暴力迫使“被精神病”入院
三、“被精神病”送院后剥夺申诉、申请鉴定、与亲友律师联系的权利
四、反复关入精神病院是对“被精神病者”的极端歧视
五、“被精神病”成为与刑事处罚互补的常规手段
六、“被精神病”者在住院期间遭受凌虐、暴力、酷刑
七、“被精神病”者出院没有自主权
八、“被精神病”出院后权利仍被侵害
九、结论和建议
简介
2019年11月19日,湖南省株洲市举世瞩目的“泼墨女”董瑶琼终于走出株洲市第三人民医院(株洲市精神病院),回到了攸县桃水镇母亲住处,直到2020年元月2日,才被允许与父亲董建彪相见。董父发现,女儿“在精神病院被喂药,现在比之前胖了很多,也完全不是从前活泼的模样,变得沉默寡言,神情紧张,甚至有痴呆状,(比被送入精神病院前)完全判若兩人,令人心痛不已!”1*
被精神病一年多后出来的董瑶琼
之所以此案值得特别关注与研究,原因:一、这是在举世瞩目之下公然上演的“被精神病”。而不是通常外界不知情下悄悄制造;二、这是在残委会第一次审查中国执行《公约》,在《精神卫生法》、《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监督规定》)颁布实施后出现的事件。因此此案经典注释出中国当下“被精神病”状况。
事件经过:
2018年7月4日早上6点过一点,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桃水镇谢家坪村人,在上海工作的29岁女士董瑶琼于上海市海航大厦对面,用手机视频直播泼墨习近平的宣传画像,声称反对习近平独裁暴政以及中共对其施加的脑控迫害。董瑶琼通过现场视频直播说:“...反对习近平独裁专制暴政,反对中国共产党对我实施的脑控压迫......我对他恨之入骨...看到没有,这是我的行为......”
被精神前的董瑶琼
当天下3时30分左右,董瑶琼发出推文: “ 现在我的门外有一群制服的人。待会换好衣服就出去。我没有罪。有罪的是伤害我的人和组织。 ” 随后被上海警方带走,与外界失去联系。
在实施泼墨前一天,董瑶琼在推特上说:“ 所有人应该有免于恐惧的权利。明天上街溜达,如果激怒我,那就撕吧。活着人不人鬼不鬼的被共产党跟踪监控滋扰一年多,我也忍受够了! ” 可见,董女所为绝非一时冲动,更不是什么精神不正常的胡为,而是深思熟虑,理性认识作出的决定。
随后,有媒体向上海警方了解董瑶琼情况,警方公然说:“上海市政府单位对此事毫无所悉”,但从身在湖南老家的董瑶琼父亲透露:上海警方告知他女儿是“攻击国家领导人”。随后有知情人透露上海当局已经让所谓精神病专家对董瑶琼鉴定,将其定为精神病人。
7月16日,董瑶琼被上海警方秘密押送回到株洲老家,随后被送入了株洲市第三人民医院,即株洲精神病院。有媒体及公民行动者多方打电话前去询问董瑶琼情况,均得到医生回答说“是政治犯”,不便谈什么情况。2*
7月23日《自由亚洲》记者接通株洲三院电话后询问董瑶琼的情况,对方拒绝告知主诊、主治医生信息,但却称,董瑶琼是一个政治犯!“现在有一些境外势力在叫她反对共产党,她这个事件与政治有关,我们医院不接待你们这些人。她的政治关系是很复杂的、很不纯洁的。反正她不能随便与外面的人联系。”3*
董瑶琼被送精神病院关押,董的父母与前夫均认为董瑶琼没有精神病。但董瑶琼一直被关押于精神病。董建彪2018年8月1日与律师去株洲第三医院找董瑶琼时被带走后,即被软禁在攸县老家一指定居所,禁止与外界接触,2019年10月7日才被解除管制。母亲被威胁施压不敢发声,其他亲戚朋友更无法接触了解董瑶琼情况,董瑶琼完全与外界隔绝,直到被放出,仍受到严密监控。
这次董瑶琼获准出院回家,其中详情虽待解,但即将到来的负责监督《公约》在各缔约国实施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委员会于2020年对中国进行第二次审议,显然是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如果不是适逢审议,中共当局为了避开关注与谴责,董瑶琼将被关到何日,无人可知。
从董瑶琼因泼墨习近平画像遭警方拘押,后送进精神病院,医生说是“政治犯”情况来看,整个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被精神病”事件,其完整而鲜明地揭示出中国公权力为了政治图谋制造精神病的过程。有力地说明了如下几方面问题:
其一、一切的法规都是摆设,权力超越于一切法规之上。董瑶琼“被精神病”事件是在2018年7月中旬上演,也就是在最高检出台实施《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2018年2月1日)5个多月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颁布实施5年后,中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医疗法律条款修订增补6年后。这些法规面对这一事件公然上演而毫无约束阻止的能力,而整个事件中的每一步,都在公然违反这一系列有关强制医疗的法规。这有力地说明在中国公权力制造“被精神病”面前,一切的法规都是摆设,都起不了应有的约制作用。
其二、权力无视一切的舆论与监督。董瑶琼“被精神病”事件是在世人眼皮下赤裸裸上演的违法侵权闹剧,是举世瞩目下制造的“被精神病”案例。董瑶琼泼墨习画像视频传到网上后,引发国内国际极大关注,就在世人紧盯着的情况下,中共制造“被精神病”事件一步步展开。这种无视世界舆论,不顾天下云云众口,将人权与法制完全抛开的行径,让世界再无疑义地看清中共当局制造“精神病”的疯狂。
其三、公权力肆意以“被精神病”来迫害异议人士、践踏人权。董瑶琼只是表达自己的不满,因为没有选票所以选择泼墨,是典型的政治异议形式,结果居然“被精神病”,可见中国公民宪法赋予的基本言论自由权利毫无保障的现实,中国公民人身自由与生命安全被公权力肆意践踏的现实。
中国大陆总体精神病一瞥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7年7月发布的数据显示,世界范围内每4个精神疾病患者中就有一个中国人,其中重症病患1600万,登记在册的严重性精神病障碍患者超过了510万。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副所长唐宏宇指出,由于缺乏一套规范、连续的治疗和管理体系,相当一部分重性精神病患者“散落民间”,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害者。另据媒体报道,在过去几年,每年与精神病人相关案件都超过1万件,其中1/3是严重暴力案件。4*
由上可见,该收治不收治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但在中国,相比之下,"不该收治被收治"比"该收治不收治"的问题更严重、更迫切,因为后者只是部分精神病患者的权利没得到保障及其相应造成的危害,而前者则让每个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都受到了威胁。
中国的精神病非自愿收治制度(被精神病)的黑暗
一个公民仅仅因为有精神病,甚至仅因其家庭成员、雇主、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声称他有精神病,他/她就可能因此而无固定期限的被关入精神病院。
据官方统计,2013年——2018年中国精神病医院入院人数和出院人数如下:
资料来源:中国卫生和健康统计年鉴
这其中许多就如董瑶琼一样是非自愿被强制治疗者。医院接收这些人后就禁止他们离开,除非那些决定将他/她们收治的人(送治人)同意他们出院。在医院里,病人作决定的权利被剥夺,除非医院或者送治人也同意该决定;后者还在法律上被医院视为该病人的“监护人”。被强制收治的病人还要接受药物、捆绑、扎针、电击等在内的强制治疗。中国2012年出台的《精神卫生法》、2018年颁布的《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虽对强制送医、治疗、出院等有些规定,但没有对病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收治的合法性进行独立审查的规定,虽字面赋予了病人请求司法复核和委托律师的权利,但现实中却完全剥夺病人行使这些权利。病人与外界的通信权利、亲友的探视权在通常下也被剥夺了。
对患有或被声称患有精神障碍的人进行强制收治违反了中国政府于 2008 年批准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下文简称“公约”),也漠视了委员会于 2012 年 9 月18、19 两天对中国实施《公约》情况报告进行的第一次审议中所提出的诸多“关切”事项。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报道:四川雅安精神病院关押10余访民。2016年4月11日下午19时,雅安访民杨志祥拿到刑事拘留释放证明书后走出雅安市看守所大门,随即被沙坪镇政府七八个人拉上车送往雅安精神病院。人权义工前往医院,两名医生和杨志祥与大家坐谈。医生称:4月11日7点左右,杨志祥被沙坪镇6、7个人送来医院时,因镇政府手续不全,没有大红公章,他们拒绝接受。直到当晚24时,镇政府补盖公章后,才办完入院手续。义工问两个医生,用没有用药?医生称:镇政府送来,他们有他们的说法。我们有我们用药的规矩程序,杨志祥本来就没有神经病,主要是安抚情绪,到今天也没有强行用药。杨志祥主要是上访被神经病的。两个30来岁的医生说:关在这里的访民很多。义工问多少,他们说有10来个。两个医生还当着义工的面劝说杨志祥,安心在这里养精神,反正政府全报销。两个医生还叮嘱杨志祥上访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要和共产党作对,特别是不要举报公安局局长,否则你出了精神病院,也没你的好果子吃。5*
中国“被精神病”泛滥管窥
委员会意见:
2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以残疾为由剥夺自由在缔约国得到允许,而非自愿的民事羁留入院被视为维持公共秩序的手段。委员会发现这方面有令人不安的情况,许多实际存在障碍或被认为有障碍的人因上访等多种原因而被非自愿地羁留在精神病院里。
26. 委员会建议废除以实际存在的障碍或被认为存在的障碍为由实行非自愿民事羁留入院的做法。
2018年中国境内可以公开看到的官媒也出现了大量对“被精神病”问题的报道。如中共官方最权威的央视新闻 2018年02月26日消息:针对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脱法律制裁、以及普通人“被精神病”而被错误强制医疗的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相关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坚决防止和纠正此类行为。6*
再如,2018年2月2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最高检:坚决防止和纠正"假精神病""被精神病"
2020年元月4日,中国经济报道:浙江一警察2次被关精神病院 为证明“没病”怒告单位。
至于中国大陆可直接浏览的百度、搜狐等等各大媒体,更是广泛报道“被精神病”问题。2020年元月9日能在大陆搜索的几个门户输入“被精神病”可得如下结果:
百度为您找到相关结果约18,600,000个
搜狗已为您找到约205,943条相关结果
360搜索找到相关结果约496,000个
应必搜索找到860,000 条结果
由官媒报道与门户网站搜索结果可见,中共官方公开承认存在“假精神病”与“被精神病”的现实。虽然这些报道都是站在为中共当局歌功颂德角度,但暴露了中共当局也不得不承认“被精神病”在中国大陆的严重与普遍性存在的事实。
非自愿收治制度滥用的原因
在“ 党的事业至上” 与“政法姓党是政法机关永远不变的根和灵魂”10*思想指导下,“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 11*就成为权力的时尚,如此法律成为权力奴婢的状况,完全不受约制的权力及为了维护权力稳固(即稳定压倒一切)而不择手段的维稳体制,就成为中国非自愿收治被滥用的根本原因,而不健全的法律制度以及司法不独立是权力至上的外化形式,是目前非自愿收治被滥用的助推器。
中国自2012年后虽先后出台了《精神卫生法》、《监督规定》等法规,涉及到了非自愿收治的某些方面,但相关条文不仅用词模糊,对非自愿收治的具体情形和程序规定也存在诸多瑕疵(后面会专章谈论这些法规)。一些地方立法机构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对非自愿收治进行规范,但是这些法规对非自愿收治的情形的规定过于宽泛。在当下中国,不仅对非自愿收治法规上存在许多值得诟病的问题,同时,更为严重的是,现实中有法不依,权力胡作非为,使法规形同虚设。
当然,自上世纪 80 年代以来,部分精神病院的私有化管理也加剧了这种“被精神病”的滥用。一些机构或个人可以付钱给精神病治疗机构,将他们想“摆脱”的人、近亲、员工等监禁或者强制治疗,监禁和治疗的时间长短取决于送治人的能力和意愿。在部分案例中,送治人同意付钱给精神病院,让医院收治其“有精神病”的亲戚或者员工。在接到送治人的指示后,医院的职工甚至会跑到大街上将送治人的亲戚或员工“抓走”。随着政府部门维稳经费的日益增加,公安部门开始付款给精神病院,由医院对当地的“麻烦制造者”进行变相监禁,精神病院也因此从中受益。
精神病非自愿收治被用于政治目的
当前的非自愿收治制度极易被滥用。那些有“门路”(包括权力和金钱)的人可以通过强迫或付钱的方法让医院拘禁他人,以此作为惩罚或让他们“禁声”。这些做法却往往被免于处罚。2014年后,民生观察每年发布的《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被精神病)年终报告》,反映出强制收治被政府用于政治目的,主要被用于对上访维权人士、政见异议人士和法轮功学员的拘禁。
【十九大前:广西梧州李先生来电,说到他在十九大前夕被当局关入精神病院,理由仅仅是为保证十九大的政治安全。李先生去年因上访而被关进看守所,而这次他什么都未做,只是被当局预防性措施先抓起来,怕他在共产党开会期间乱说乱动,公安部门告诉他,只有两个选择,一是再进看守所,二是进精神病院。于是他就被精神病了。】 12*
【2017年2月22日上海网络政论作家任迺俊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关进闵行区看守所,于5月16日以“不构成刑事处罚标准”获释。但是,任迺俊没有真正获得释放,而是被转移到了上海市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病医院)继续关押。5月17日,家属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申请并作出承诺;5月19日中午,任迺俊才从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回到家中。】13*
任迺俊
【2018年7月18日上午,脑控受害者钟志勇正在家中睡觉,突然接到辖区派出所警察电话,说找他有点事,让他去派出所一趟。钟志勇来到派出所后,结果被派出所约十个民警强行带到江西精神病院进行精神病治疗。在精神病医院里,钟志勇拒绝一切精神病检查。钟志勇七十岁的母亲得知情况后立刻赶到医院,坚称儿子没有精神病,并强烈要求警察和医院放人。医院欲放弃收治钟志勇,但现场的警察却坚决要将钟志勇强制送进医院治疗,最后钟志勇被强行押进精神病院住院部。过后,钟志勇的母亲拒绝在精神病强制住院单上签字,后由该派出所所长代为签字。之后家属提出疑问,为何要将钟志勇强制精神病院治疗,派出所给出的理由是:“钟志勇多次去北京上访,且是维权群体中的带头人,已经犯法”。派出所同时规定,没有派出所同意,谁都不能探视钟志勇。】14*
本报告的结构及研究方法
本报告重点研究2012年9月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中国执行《公约》第一次审查后,中国颁布实施《精神卫生法》、《监督规定》以来,中国大陆“被精神病”情况。
由于中共当局谎言欺世,对委员会审查虚与委蛇,实质改进乏善可陈。第一次审查发现的问题,至今没有改变。于此,本报告与第一次审查提交的报告面对着基本相同的问题,因此本报告重点参照第一次审查提交的报告,将一些问题再次提起。
在第一部分,本报告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揭示中国”被精神病“泛滥的法制原因,介绍非自愿收治制度所具有的违法性质和歧视性的特点;第二部分反映“被精神病”完全违背自主意愿而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遭际人身伤害强制送院的情况; 第三部分,揭示“被精神病”知情权、亲友会见权、聘请律师会见权、申诉权等等基本权利被剥夺状况;第四部分,揭示一个人一旦“被精神病”一次,那么之后就随时面临反复“被精神病”的严重歧视情况;第五部分,“被精神病”已经成为中共当局与刑事惩罚相当的处罚维权人士、异议人士、信教者的常规手段;第六部分,“被精神病”者在住院期间通常遭受凌辱、暴力、酷刑的人身伤害;第七部分,“被精神病”者不仅入院无自主权,出院同样没有自主权,完全由公权力根据需要来随意关押与释放;第八部分,为了掩盖侵犯人权的罪恶,中共当局通常要释放的“被精神病者”同意禁言、禁足等等要求,使“被精神病”者纵使出院,也被剥夺言行自由权利;最后部分是根据中国严酷的“被精神病”现实而作出的结论与提出解决的建议。本报告附录注释主要摘选近年来“被精神病”的一些实例与访谈,以助于认清中共在”被精神病“上违法侵权与欺世盗名本质。
本报告中,CHRD 将以《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规定及委员会第一次审查提出的关切问题为标准,对中国政府遵守国际人权准则及监督的状况进行检视。更具体地说,这种检视集中于中国政府对《公约》以下有关残疾人权利的条款的遵守情况:
*序言(十四款)
*宗旨(第一条)
*一般原则(第三条)
*平等和反歧视(第五条)
*提高认识(第八条)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健康(第二十五条)
本报告引用或评论选自近20个省市的超过 40个非自愿收治案例,其中包括中国人权卫士(CHRD)和民生观察(CRLW)所做的 16个访谈。这些案例发生在委员会2012年对中国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一次审查后,中国出台了《精神卫生法》和《监督规定》情况下。
由于中共当局近年来更进一步加强了对民间NGO及人权捍卫者的打压,如重判了人权捍卫者刘飞跃、秦永敏、黄琦等,CHRD 无法进行更大规模的访谈。CHRD 和 CRLW 访问的大部分受访者都是被政府官员送入精神病院的,但也包括部分被中国 NGO 或媒体报道过的、被家人或雇主送入精神病院的案例。尽管这些报道只是一部分,它们仍集中揭示了中国非自愿收治制度滥用的严重程度。
定义
CHRD 在本报告不对报告援用案例中当事人的精神健康状况进行任何评价,尽管其中的一些人也许的确有精神障碍。我们将用“病人”一词指代所有被精神病院收治的人,同时,用“精神病院”指代所有医院、医疗机构和医院内部的精神健康部门。
在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实践中,“强制收治”(被精神病)指的是被公安机关、地方党政负责人送往医院的收治。当病人不是被公安机关、地方党政成员送往医院时,医院的收治行为就会被认为是病人“自愿”的;如果病人在医院被迫接受治疗,会被认为是在接受“医疗保护”。在本报告中,不管送治人是什么身份,我们都用“非自愿收治”(或“被精神病”或“强制收治”)来指代所有违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被精神病院接收和拘禁的情形。根据《公约》第四条第四款,中国政府有义务消除基于残疾的歧视,并禁止任何人,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和私主体强行将人送入精神病院。
一、法律法规留下“被精神病”空隙
委员会一审意见:缺乏一种连贯而全面的残疾战略,用以贯彻《公约》确立的残疾人权模式,无以实现残疾人事实上的平等,并在所有各级落实《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委员会对落实《公约》过程中未包括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外的残疾人组织表示关切。
委员会一审意见: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向残疾人提供的所有医疗保健和服务,包括所有精神方面的医疗保健和服务,建立在相关个人自由和知情同意的基础之上,并废止允许非自愿治疗和拘禁的法律,包括允许在获得第三方决策人(例如家属或监护人)授权的情况下实施非自愿治疗和拘禁的法律。
《公约》第一条:
宗旨
本公约的宗旨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
《公约》第四条
一般义务
一、缔约国承诺确保并促进充分实现所有残疾人的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使其不受任何基于残疾的歧视。为此目的,缔约国承诺:
(一)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实施本公约确认的权利;
(二)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立法,以修订或废止构成歧视残疾人的现行法律、法规、习惯和做法;
(三)在一切政策和方案中考虑保护和促进残疾人的人权;
(四)不实施任何与本公约不符的行为或做法,确保公共当局和机构遵循本公约的规定行事;
(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私营企业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一. 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
㈠ 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㈡ 不被非法或任意剥夺自由,任何对自由的剥夺均须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残疾作为剥夺自由的理由。
(1) 《精神卫生法》有关条款在实施中暴露出的问题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起施行。通观该法发现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1、《精神卫生法》有关送人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条款不是很明细,存在引起歧义或者给人过宽解读的问题,从而给实践中制造“被精神病”提供了一些不合理,甚至侵权的空隙。
如《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该条款就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首先,“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这个概念太笼统而带有太强烈的主观判断色彩,为现实中将任何人送入精神病院诊断提供了可能;
其次,“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也带主观色彩,在现实中给那些侵害公民权利,又阻止公民维权的公职人员,提供了认定被侵权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依据,进而将被侵权者中起来维权的送入精神病院。这种以潜在的、可能的“危险”来断定精神障碍,进而将人关入精神病院,客观上就是大量上访维权人士遭到维稳机构关入精神病院的由头;
再次,“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此中没有厘清送人入精神病院诊断的主次与先后关系,而是用了顿号,即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三者是平等的、相同的送人入精神病院的主体角色,都被授予了可以将人送精神病院的权力,这为现实中权力机构尤其是维稳机构将上访维权人士、异议人士及一切它们视为不服管治的人士关入精神病院提供了可能的依据。《精神卫生法》实施以来,许多“被精神病人”正是被公安、基层党政部门等维稳机构以这条为据关入精神病院的。
2016年4月15日,湖南省永州市访民何芳武再次被关精神病院。 据何芳武说,当日8点在永州车站被公安局抓回来,第二天关进了精神病院。何芳武说,他是为了救自己被关在精神病院的老婆才出去的,现在老婆没能救出来,他自己又被关进了永州芝山(零陵区)精神病院,还给用药,他很是无奈。直到7天后获释。 据悉,何芳武是在北京上访期间和贵州访民谢勋英相识,并结为了夫妻。2015年6月谢勋英被截访人员从北京截回福泉县后,关押在当地的精神病院中,何芳武多次救妻未果。15*
何芳武
【2016年8月26日上海访民丁建勇再次被政府绑架至精神病院强制住院治疗。丁建勇,2016年53岁,居住在上海宝山区泗塘四村,因为和宝山区泗塘民警发生争执被打断肋骨后得不到依法处理而上访。2012年丁建勇被强制关进精神病院58天。今年7月,警方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将其刑事拘留后,又于8月26日把丁建勇绑架至宝山区精神卫生中心,接受强制治疗。】16*
2、精神病诊断上存在的问题
由于《精神卫生法》在精神病鉴定上缺乏明细规定,没有列出精准鉴定细则,在技术层面没有筑牢防范“被精神病”堤坝,从而为“被精神病”预留了空间。
如第二十九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其中就没有明确规定应该由几名达到什么技术职别的医生来共同会诊,以鉴定是否为精神病问题,也没有明确由哪级医院才有资格作出鉴定,更没有明确有关鉴定程序要求,这样就为精神病鉴定留出了太大人为主观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也为制造“被精神病”创造了宽松条件。2013年来屡屡发生的“被精神病”与精神病院医生这种太大随意性鉴定权显然也有关系。
若精神病鉴定上出现问题,即面临“被精神病”时,法律没有提供积极有效的救济途径,无法让“被精神病者”得到技术层面独立可信的医疗鉴定救助,也得不到法律层面的及时“平反昭雪”。
虽然《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二条有“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规定,也有“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的规定,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应该由哪级医疗机构重新鉴定,更没有可供患者选择的独立医疗鉴定机构名单,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精神病医院必须提供医疗鉴定机构名单,所以,“被精神病者”无法得到其他医疗鉴定机构的重新鉴定,甚至根本不知也无法联系到其他鉴定机构。并且,现实中由于医疗机构与鉴定机构均属于政府统一管理,从医师到医院均没有独立性,所以难以避免公权力介入(通过打招呼的形式来)使鉴定结果迎合公权需要而背离客观事实。
《精神卫生法》中对鉴定失误而出现“被精神病”医疗机构与医生的处罚轻微,使失误或违法成本低。如第七十五条“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第七十八条“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由此可见,鉴定中失误甚至违法的处罚成本非常低,这给一些医疗机构与医生制造“被精神病”提供了空间。
【2017年6月17日江苏高圩村村民张洪友应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书记王进之约到镇派出所谈拆迁补偿问题,结果忽然被蒙住眼睛,捆住手脚,绑架到宿迁市第三医院(精神病院)进行强制治疗。到精神病院后他手脚都已麻木,手勒得发紫,但大夫并没有同情他,也没有听他解释,而是像对待其他精神病人一样对他进行各种各样的强制治疗,连续捆绑他几天几夜,期间给他灌精神病人吃的药。几天后,他家人听说他被送到精神病院,到医院探视并强烈要求接他出院,医院却以各种理由刁难。为了救他出来,他家人拼命找人托关系。最终,张洪友在当地政府的息诉罢访协议书上签字后才于7月4日下午获得自由。就这样被强制治疗17天,医院仍不能确定他有没有精神病,也没有给他诊断证明和病历。】17*
张洪友关押的精神病院
【2017年7月15日,重庆市荣昌派出所警察郑国刚(音)、谢玉强(音)以及一名政府张姓人员等三人,来到广州市番禺区刘刚的居住地,强行把他绑架回荣昌区,送进了荣昌精神病院关押到2017年12月29日,约5个多月时间。此次关押,警方没有明确告知他涉嫌违法之处,只是含糊的说他在网上信访什么的才来抓他的,具体是为什么事情,警方没有确切的告知他。刘刚说,这一次,警方忽悠欺骗他家人签字同意,还找关系他给办了一个所谓的《残疾证》,精神残疾二级。这次被关精神病院的第一天刘刚就晕倒了,经过输氧抢救才捡回来一条命。】18*
被关精神病院的刘刚
3、“被精神病”治疗上的典型问题
虽然《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但随之又规定“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这事实上取消了自愿原则,给维稳机构甚至公职人员侵权后打击维权者提供了依据。“已经有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在现实中会出现过度解读,即那些权利受到侵害者会被那些实施侵害者认为对自身有潜在危害,现实中权利受到侵害者起来维权,当然会给实施侵害者带来危险(他们的地位、权力,甚至生命财产),这都是正常的。犯罪者因为恐惧而将被侵害者进一步控制,关入精神病院,进而形成二次侵害。这是法律为“被精神病”留下的可钻空隙。
第三十五条“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本条款授予了公安机关对“被精神病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为中国维稳机构将上访维权、异议人士关入精神病院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又授予了医疗机构与医护人员对“被精神病人”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力。这为大量“被精神病”人在治疗中遭受捆绑、镣铐、隔离,甚至殴打等身心迫害提供了可能。从2013年本法实施以来的“被精神病”情况,这种强制治疗与身心摧残极为普遍。
4、“被精神病”出院上存在的问题
《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四条“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的规定,内含着对非自愿住院者剥夺了本人自愿出院的可能。事实上,目前精神病出院仍奉行的是“谁送入,谁接出”的原则,使那些“被精神病者”根本无法自行出院,而只能等待政府维稳机构前来接出,这给维稳机构人员要挟上访维权人士同意息访罢诉提供了机会。
另外,因缺乏中立公信的鉴定机构,使病人能否出院完全由精神病院医生说了算,这样就为羁押“被精神病”人提供了条件,导致现实上一些维权人士、异议人士被当地警方等维稳部门借精神病院来达到长期、反复关押、迫害、控制的目的。
《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五条“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被精神病者在这条规定下被人为剥夺办理出院手续资格,而当局只要动员施压监护人,或者没有监护人,被精神病人就只能任由当局需要而可以被无限期羁押于精神病院中。
5、《精神卫生法》普及落实上存在的问题
《公约》第八条规定:
提高认识
一、缔约国承诺立即采取有效和适当的措施,以便:
(一)提高整个社会,包括家庭,对残疾人的认识,促进对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尊重;
然而,中国当局不仅罕见宣传《公约》,就是对自己制订颁布的《精神卫生法》也在社会严重缺乏宣传,以致在直接收治精神病机构的医务人员都对该法缺乏应有熟识。据2016年6月20日网易新闻公布的一项对湖北黄石市一从事精神卫生中心工作人员对《精神卫生法》掌握情况的调查结果是,该中心里的护士们对《精神卫生法》的认知度非常低。89.10% 的人的知晓程度都处于较差的水平,7.93% 的人处于非常差的水平,只有2.97% 的人知晓程度为一般;对《精神卫生法》各部分内容的知晓正确率也比较低,最高的正确率也只有 51.49%。 19*
如此低的认知率,当然不能指望在精神卫生领域能很好落实有关《精神卫生法》。而导致从事精神领域工作人员对《精神卫生法》如此低的认知率,则与当局不重视及不曾着力普及推广紧密相关,说明《精神卫生法》虽然出台几年,但仍悬于纸上,而没有落实。
(二)国务院的《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
2016年6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其中也缺少提出对制造“被精神病”医疗机构及人员的依法惩治,并且此送审稿居然至今再无下文。显示中共政府在处理“被精神病”问题上的消极与乏力。
(三)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
2016年6月最高检审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于当年7月初开始实施。21*其中规定“检察院发现强制医疗机构收治未被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检察院发现被强制医疗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交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书面反馈负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检察院。”“检察机关依法对强制医疗机构的医疗、监管活动及解除强制医疗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被强制医疗人,违反规定对被强制医疗人使用约束措施,对于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人没有及时向法院提出解除意见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显然该《办法》对制造被精神病没有有力监督机制,也对制造者没有有力惩治条规,只是“提出纠正意见”。
2018年2月1日最高检发出(高检发诉字[2018]1号)《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22*:
《监督规定》重点列出了检察机关在“强制医疗”问题上对公安执法与法院判决程序上的监督,其中对公安监督强调“对涉案精神病人的鉴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即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存在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精神病鉴定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精神病鉴定超出鉴定人业务范围,或者违反回避规定;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有关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违反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鉴定意见没有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等六种具体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不当的”的监督。
对法院监督主要列出“未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等10方面的监督。
从《监督规定》全文可见,意在防止和纠正强制医疗程序中的“假精神病”与“被精神病”。但对制造这种“被精神病”主体却缺乏相应有力的惩治条规,也仍然只是“提出纠正意见”。
而从另一方面《规定》列出对公安与法院的监督条目还可以看出,中国公权力在“被精神病”问题上的各个环节均存在弄虚作假,侵犯人权,违反法制的手段。
《监督规定》的出台,揭示了中共当局事实上通过这种所谓监督已经承认了中国存在严重而普遍的“被精神病”问题。这显示中共当局在面对民间不断揭露与呼吁“被精神病”问题的努力,及国际社会对此的质疑与批评,不得不祭起监督的条规来。这也是“民生观察”、“维权网”等民间人权机构持续多年关注报道、研究批判中国存在严重侵犯人权的“被精神病”问题而迎来的中共检察系统的一种回应。这《监督规定》的出台,在法规方面表面有完善强化解决“被精神病”问题的形式,但现实中,由于中国党国极权体制下,党在法上,权力凌驾于法规,而使这《规定》已然犹如众多公布的法规一样变成应付审查的摆设与欺世盗名的幌子。
二、暴力迫使“被精神病”入院
《公约》第三条规定:
一般原则
本公约的原则是:
(一)尊重固有尊严和个人自主,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选择,以及个人的自立;
第五条第一和第二款规定:
一. 缔约国确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法律给予的平等保护和平等权益。
二. 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一. 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
㈠ 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㈡ 不被非法或任意剥夺自由,任何对自由的剥夺均须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残疾作为剥夺自由的理由。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对中国执行《公约》的一审关切问题:
21. 委员会对建立法律监护关系的制度感到关切,该制度不符合《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完全缺乏一套承认残疾人有权自行作出决定,且其自主性、意愿和喜好有权得到尊重的协助决策措施。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向残疾人提供的所有医疗保健和服务,包括所有精神方面的医疗保健和服务,建立在相关个人自由和知情同意的基础之上,并废止允许非自愿治疗和拘禁的法律,包括允许在获得第三方决策人(例如家属或监护人)授权的情况下实施非自愿治疗和拘禁的法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发各种基于社区的服务和支助,这些服务和支助应能满足残疾人表达的需求,并尊重个人的自主性、选择、尊严和隐私,包括同伴支持以及用以代替精神卫生医学模式的其他选择。
2004 年,联合国任意拘禁工作组对中国进行了实地访问。访问中,工作组发现中国的精神障碍者不能离开收治他/她的精神康复设施机构。工作组认为这种做法是对自由的剥夺,因为缺乏必要的用来对抗收治的任意性和滥用的保障机制。
2008年中国加入《公约》,并于2012年9月经过第一次审查后,中国先后出台了《精神卫生法》、《监督规定》等法规,但是现实中并没有改变这种将有精神障碍或被声称有精神障碍而剥夺人“作出自己的选择”、使人完全丧失“个人自主”、失去“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的情况。因此,严重背离《公约》宗旨,违反《公约》第三条、第五条、条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也完全漠视了“委员会意见”的第21条、38条。
许多上访维权者仅仅因维护自己权利,就被中共当局反复绑架强制送入精神病院,剥夺人身自由,造成身心伤害。
【2019年9月18日,81岁的老母亲陈碧香突然被政府派来的街道办人员及协警等多人冲进家里绑架走,再一次关进了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科。强制关押后,郴州维稳当局派驻了12人日夜看守老妈妈,其中病房里驻守了六人、外厅里驻守了四人加两名协警,他们非法阻止老妈妈出门及会见亲友,声言是为了保国庆大典,防止陈碧香到北京上访。】23*
因宣讲民主、法制等普世价值而被警方拘押后送入精神病院:
【2019年1月19日,张吉林毅然来到重庆观音桥广场发表演讲,内容涉及要求罢免国家主要领导人。当天下午4时许,“岳家枪”被四周的便衣和特警抓捕带走。现场人士称,张当时被戴上手铐,押上一辆已经等候多时的银色无牌照小轿车。此后,张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在看守所被羁押37天后,又被重庆警方押送到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强行使用精神药物控制,每天必须服下若干不明药物,张吉林身心饱受摧残。】24*
公权力机构负责人如街道办、乡镇党政负责人都可任意将人送入精神病院。
【作为中共湖北省广水市广水办事处的书记,吴国权还胆大妄为,分别与2017年7月13日晚上10点强行把李本凤送进广水市办事处精神病医院,直到2017年9月13号才让李本凤回家。又于2017年9月28号再次将李本凤强行关进此精神病医院,直到11月17日强迫李本凤在一张不再上访的承诺书上签字,并由其忠厚老实的儿子担保后,才放李本凤出来。】25*
三、“被精神病”送院后剥夺申诉、申请鉴定、与亲友律师联系的权利
《公约》第十二条规定: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
一、缔约国重申残疾人享有在法律面前的人格在任何地方均获得承认的权利。
二、缔约国应当确认残疾人在生活的各方面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法律权利能力。
《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一、残疾人,不论其居所地或居住安排为何,其隐私、家庭、家居和通信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流,不得受到任意或非法的干预,其荣誉和名誉也不得受到非法攻击。残疾人有权获得法律的保护,不受这种干预或攻击。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一审关切:
23. 委员会赞赏为残疾人建立法律援助服务中心的做法,但注意到这些服务中心往往缺少必要的资源,而且并非独立运作。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无法和其他人平等使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政府转而采取了施惠于残疾人的措施,例如指定公共辩护人,把相关人员当作不具备法律权利能力的人对待。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划拨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这些中心独立而切实保障残疾人能获得司法保护,包括在县级以下获得司法保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审议其《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以便为参与司法制度的残疾人制定强制性的程序照顾,使其作为权利主体而不是被保护的对象参与司法制度。
1、调查的大量“被精神病”者被送入院后,便完全被隔绝与外界的联系,其应享有的人格与平等权利也同时被剥夺。医院通常不会告知病人有要求鉴定、请求律师援助、会见亲友的权利,纵然病人了解自己这些权利,也是无法获得保障的,因为“病人”一旦入院,便被认为是丧失了行为能力的人,就“当作不具备法律权利能力的人对待”。
【2017年1月4日,于2016年10月失踪的重庆市合川区上访维权者邓光英,在妹妹邓小利多方追寻下,最终确定她被关在合川区三庙精神病医院三楼。邓小利说“1月4日在合川区三庙精神病医院三楼见到姐姐,她被强制喂药。护士发现我后就把我赶走,还说有警方出具证明才可以会见,之后就再不让家属见面。我找到合川区土场镇派出所要求警方出具证明,遭到拒绝。” 】26*
邓光英
2、地方政府通常阻断“被精神病”者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家属找到医院时,医院阻止家属会见,仍不放人。甚至有医院还跟政府合谋非法支取病人的医保金,以支付住院治疗费用。
【赵凤,2017年60岁,河南驻马店市西平县师灵乡人,2016年7月中央巡视组进驻郑州,赵凤前去反映情况,却被西平县镇政府的人从河南省信访局带走送到漯河市慈善精神病医院,一直不让回家。家属没有收到任何通知。】27*
【2017年2月4日河南省许昌县蒋李集镇大辛庄村维权村民刘育豪,在北京马家楼被许昌警方第五次强制把他拖到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在精神4科的楼下,车上的7名便装人员将他押到了精神4科的大铁门前抢走他的公文包、钱包和手机等物后把他押送到病房内。在这关押期间,精神4科主任田少利说许昌县蒋李集镇政府党政领导孙小辉、陈学增和张凯峰有“特别指示”,不许他打电话给家人。这次他还是拒绝用药,但医院不准他出病房,总有3个护士看着他,24小时监控不许他与别人接触。后来他设法通过一出院人通知了家人。家里人收到那人捎去的纸条才知道他又被送到了精神病院。他的家人多次找到医院,医院人说政府有交代不让别人见他,家属要求让他出院,医院人说政府接可以出院,别人谁接都不行,包括家属。他的家人找到政府,政府工作人员表示,在筹集他出院的费用,给医院交钱了就可以出来了。就这样拖到了2017年8月10日才放他出院。出院后他发现,他的30万元医保金被人取走。 之后他得知是镇政府让镇卫生院打出他的医保单,然后以他的名义报销了他的住院费用。】28*
刘育豪在医院
3、维权人士被当地政府绑架送入精神病院后,完全阻断“病人”与外界联系,使病人处于失踪状态,病人亲友找到后,医院拒绝作出回应,明确表示只听从政府安排。
【“张起是我们公民圈、维权界的一个老阿姨,自从去年六月份开始联系不上她了,我们就一直去寻找,最后在白云区精神病康复医院找到她了。当时我们几个人去跟她聊天,发现她根本没有精神病。我问她叫什么名字,认不认得我们,让她说出自己的往事,她都可以对答如流。她精神状况还可以,见到我们特别激动,她说她以为会永远都出不去、永远都见不了人。”梁颂基说,他们在与院方交涉的过程中发生口角,院方拒绝承认梁是张起的学生,强调政府是张起唯一的监护人,拒绝出示精神病鉴定以及用药情况等。】29*
被关精神病院的张起
4、医院不仅阻断“病人”跟外界联系,就是病人家属聘请律师前来会见,医院也予以拒绝安排,完全剥夺病人得到司法救济的权利。
【曾新东因谏言身份证设计存在问题,2017年6月1日,被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办举报闹事,后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拘留。2017年7月20日,曾新东被深圳市公安局粤海派出所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为:曾新东在案发时有“偏执型精神障碍”。2017年8月4日,曾新东被转移至深圳市宝安区“任达残疾人托养中心”强制关押治疗。关押期间他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并且连依法享有的通讯自由也被非法剥夺。2018年伊始,曾新东的家人委托黄沙律师代其维权,希望深圳当局早日释放曾新东回家。2018年7月,黄沙律师找到曾新东的关押地,要求依法会见曾新东,但遭到拒绝。】
6、公权力剥夺了“残疾人在生活的各方面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法律权利能力”,法院对这些“病人”也认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以致出现徐为为出疯人院而上诉14年的惨剧。31*
应该徐为是幸运的,因他得到了法律界的持续关注与支持,使他顽强坚持了14年终于赢得依法离开精神病院。而在全国众多被关入精神病院者,他/她们根本无法获得法院立案,他们的诉权被剥夺,他/她们也通常无法坚持这么长久。所以,徐为是幸运的个案,但从中也可见证中国“被精神病”人要想获得法院判决讨回公道,脱掉“精神病”帽子,真是比登天还难。
四、反复关入精神病院是对“被精神病者”的极端歧视
中国“被精神病”者一旦被政府关入一次精神病院,那么就随时面临被政府反复关入精神病院。从调查到大量因上访维权而被关精神病院者,发现有的一年被关几次,有的十几年来被反复送入精神病院十几次。
湖南上访维权者辜湘红近10年中,被当地政府关入精神病院,到2016年3月就达16次。
将曾经关入精神病院者重复关入精神病院,是公然违反《公约》第二条:“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指基于残疾而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是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领域,损害或取消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对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可、享有或行使。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
将上访者多次重复关入精神病院,使“被精神病”成为控制上访的常规手段。
1月23日,江苏省无锡北塘拆迁户访民汪荷娣,第五次被强制关押到精神病医院。当日上午8时许,汪荷娣在回家的路上路过无锡妇幼保健医院旁边的小公园时,被居委会的彭小林、书记耿爱琴,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惠龙派出所民警郁剑及保安顾福林一起抓住,手脚绑起来,拖到警车上,送到无锡市精神病医院,医院不给她吃饭,还将她左手殴打致伤,并对她强制喂药,直到2月1日,她的丈夫找到医院,医院才让他付清药费,办理出院手续。汪荷娣此前四次“被精神病”时间分别是:2014年2月15日至24日,被关9天;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1月15日,共19天;2015年2月2日至2月16日,共14天;2015年7月13日至8月4日,共22天。由此可见,无锡当局为控制汪荷娣上访而频繁使用“被精神病”手段情况。33*
【2017年6月28日宋再民再次被北京警方从家中带走强制关到精神病院,仅仅因为他旗帜鲜明地支持郭文贵,在6月24日带头去盘古大观拍了照片和小视频。据说这次要他失去自由起码三个月,到十九大之后才可能放。至2019年底,宋再民已先生被关入精神病院10余次。】34*
北京宋再民
五、“被精神病”成为与刑事处罚互补的常规手段
《公约》第一条:宗旨
本公约的宗旨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
1、将人拘留甚至判刑后再关入精神病院
中国当局以“被精神病”来迫害上访维权人士、异议人士已经到了赤裸裸的地步,依照有关法律,如果真是精神病人,那应该通过相关程序送入精神病院,而不能采取拘留或判刑等方式,然而,中国警方却完全无视这种基本的法理常识,公然将上访维权者先拘留再关入精神病院。这种既采取刑事处罚又施以“被精神病”的方式,显示着警方完全知道上访维权者精神正常,而将他们关入精神病院则完全是基于维稳借口下的打击迫害。
2017年2月24日下午大连维权人士盛兰富到北京丰台区检察院查询自己举报被刑拘期间遭警察殴打虐待案的处理结果,后被警察交给大连警方押回。随后被大连警方先拘留10天,紧接着就被送进精神病院15天。盛兰富说:“这都是安排好的,在我没出来之前就安排好了,到医院后他们叫大夫出来谈了一会,就强行将我送到3号楼五楼五病房,进去之后,就是打针吃药。“出来后也没有给任何病历和鉴定,只有我姐姐说在病历上看到是按妄想症对我进行治疗”。35*
盛兰富
2、先“被精神病”后拘捕判刑
不公中共当局为了控制维权人士、异议人士常采取拘留后再关入精神病院,而且还常将一些维权人士先以“精神病”关押控制,然后再罗织罪状,将“被精神病”者施以拘捕甚至判刑。这种极其违背法理(要么是精神病而免于刑责,要么是正常人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应该先是精神病,而后又当作正常人处以刑法)、践踏人权的行径,严重违背《公约》保护残疾人权利的宗旨,充分显示出中共当局镇压异己的不择手段。
四川维权人士陈明燕因上访维权,被警方拘留、监视居住后,后关精神病院,出来后再遭到警方逮捕。 这种对同一个人不断采取刑事处罚与精神病关押,可见警方完全将关精神病院当作了无需走法律程序的任意羁押维权人士的常规手段。
【2017年5月16日,四川雅安市访民陈明燕被雅安市雨城区检察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为由批准逮捕。知情人表示,陈明燕5月16日陪同河南常伯阳律师到雅安市汉源县检察院调阅天网义工姜成芬案卷,途中车辆被大批特警拦截包围,陈明燕和另一访民李历被带走,第二天陈明燕家属收到了批捕通知书。警方透露,批捕她的理由是违法取监视居住规定,被送到雅安市看守所羁押。而陈明燕2012年3月,因再次带女儿到北京上访,被带回地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羁押94天。期间,雨城区公安分局聘请人员给陈明燕作了精神疾病鉴定,鉴定结果为陈明燕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在被非法羁押94天后,警方将她送到精神病医院关押长达7个月之久。2015年,国宝骗她去派出所谈诉求时强行将她的手机扣押。因为之前在朋友圈发了一条全民起诉江泽民的图片被发现,被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罪名非法羁押,同年底,雨城区分局决定将其执行监视居住。】36*
江苏访民刘永芳被两次关精神病院后遭法院逮捕
2017年5月3日下午,刘永芳因一亩多地的土地确权问题和宅基地被抢占的事由到国土资源部上访,被地方维稳干部带回,在没通知其家属的情况下再次被送到淮安精神病院。第7天的晚上,刘永芳偷偷打电话告诉丈夫,她被关在淮安精神病院七病区七楼,村干部和派出所交5000元住院费。她的丈夫于第二天上午8点半到达淮安精神病院,要求见刘永芳遭到院方拒绝,韦林林医生反问你怎么知道她在这。5月10日,经涟水县法院批准,涟水县公安局将刘永芳执行逮捕。37*
六、“被精神病”者在住院期间遭受凌虐、暴力、酷刑
《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
不得对任何人实施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是不
得在未经本人自由同意的情况下,对任何人进行医学或科学试验。
第十六条第一款:
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教育和其他措施,保护残疾人在家庭内
外免遭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和凌虐,包括基于性别的剥削、暴力和凌虐。
第十七条:
每个残疾人的身心完整性有权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尊重。
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缔约国尤其应当)要求医护人员,包括在征得残疾人自由表示的知情同意基础上,向
残疾人提供在质量上与其他人所得相同的护理,特别是通过提供培训和颁布公共和私营
医疗保健服务职业道德标准,提高对残疾人人权、尊严、自主和需要的认识。
委员会对中国一审意见中提出的关切问题:
27. 对那些实际存在智力和心理障碍或被认为有上述障碍而被非自愿羁留入院的人,委员会担心,精神病院提供的“矫正治疗”属于一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中国法律并没有全面禁止在未获得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开展的所有医学实验。
2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停止让实际存在障碍或被认为有障碍的人接受这种治疗的政策,不将这些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羁留入院。此外,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废止那些允许在未获得残疾人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实施医学实验的法律。
在中国公权力将维权人士、异议人士、法轮功成员等不顺从权力者强制送入精神病院后,经常对这些“病人”实施围殴、捆绑、几天甚至十几天固定于床上、电击、灌药等等残酷迫害。根据联合国反酷刑特别报告员的报告,未经同意的此类医疗行为可能构成酷刑和虐待。70这类强制“治疗”经常是惩罚性的,尤其是医生认为病人“不听话”时使用的电击。
【姜天禄:最长的一次2018年7月29日,我在北京上访期间,被竹山县城关镇政府人员赶到北京市,租赁一辆哈尔滨牌照的车,花了一万三千元“劳务费”,把我从北京绑架回来关进了辖区派出所,然后又把我押送到竹山县精神病医院关了8天,政府人员指示医院给我出具了一份虚假的诊断证明,说我患有“人格障碍”精神病。被关进该医院后,政府指示医护人员把我手脚都捆在床上,轮番换人打我的脸、锤我的头,并且威胁我说“你来到我们这里就得老实点,不然有你好果子吃!你看这病房里的人都被我们打怕了,被整治的服服帖帖的,不敢说一个不字”。 随后几天,医护人员不怎样打我了,但是病房里却新来几个身上有纹身的黑社会人员,他们动不动就殴打我,一个人打累了就换一个人来打,还轮番用皮带抽打我。对这几个人,我一点都看不出来他们有精神病,我怀疑是政府安排的黑社会人员伪装成精神病人进来,专门来殴打恐吓我的,因为他们不打别人,专门打我。再有,我在病房里上厕所也会被监控,他们生怕我跑掉了,会寸步不离的跟着我,上厕所也不许我关门,由他们眼睛盯着我解手,这对我的人格是一种极大的侮辱。】38*
姜天禄
【2019年10月8日邓福全家属又向外发出消息称,邓福全在被关精神病院期间,多次被强制灌药“治疗”,处境很不乐观。据邓福全朋友透露,10月8日上午11时左右,邓福全通过其弟弟的手机告知友人,他目前仍被关押在南充市第二精神病医院,他说,迄今为止,没有国保来关心和过问过他的饮食起居以及何时出院等情况,只有医护人员每天对他进行强制喂药,他若拒绝服药,院方会采取强制手段灌药。】39*
近年来,中共当局在迫害维权人士、律师、异议人士上,更是屡屡采取主动施药,摧残人的精神与意志,将人摧残成真正的精神病。2017年已经爆出对709被抓律师关押审讯中施以毒害精神的药物的消息,还直接导致了李春富精神失常。
【2017年2月23日,中国维权律师李春富被捕一年后,获当局取保候审,家属接回后发现他已精神失常,目光呆滞,说话语无伦次。据李春富的哥哥、维权律师李和平的妻子王峭岭透露,李春富在上星期四(2月23日)被家属接回家,据报李春富当时骨瘦如柴,面色苍白,好像60岁一样,他回家后仍然处在极度恐惧的状态中,情绪不稳定,精神失常。李和平及李春富兄弟二人都在2016年1月被捕。】40*
七、“被精神病”者出院没有自主权
被强制送入精神病院的病人,要想出院只有得到送院方的同意才能出来。而送院方通常都是地方政府或警察,或者公权力操控的病人家属,公权力需要病人答应它们一系列要求,如不再上访,不发表对政府的异议,不再干公权力不高兴的事等等。否则,“被精神病”者就别想出院。如此,事实就是剥夺了“被精神病”者基本公民权利,使被精神病者在人格尊严与权利平等上严重受损害。
【王海英:2016年9月4日-5日G20峰会将在中国杭州召开,2016年8月30日,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警察丁永秋(音)为了提前维稳我,就以“王海英反复上访12年至今仍不息访”为由,再次把我抓到广东省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科关押稳控,医院方面就以我患有“妄想性障碍”,需要“以非自愿形式对王海英进行住院治疗”为由,强制将我收入医院关押“治疗”。关押期间,我再次被强制打针吃药,我拒绝吃药时就会被强行捆绑灌药。2016年9月5日,我的两个女儿及女婿来到医院要求放人,他们告诉医生说王海英没有精神病症状,也没有暴力伤害的情况,依据《精神卫生法》是不能被强制治疗的,并且王海英本人及家人也没有自愿治疗的意愿,所以家人强烈要求意愿立即放人。但是,医院就是不肯放人,说是需要警方同意才能放她出院。】41*
警方有的欺骗亲人按手印将人送入医院,后来按印者要求放人时医院也不会放,明言只有等到政府认为可以释放时,才能放人。在这里病人,以及当时被政府骗去认定送院的亲人,都失去了出院的自主权利,可见主导这种强制治疗的公权力胜过一切法规。
【杨志祥:当时没有官方人员签字,我们沙坪镇的党委副书记对医院说,先把人收治起来,一切由他们负责。之后,政府人员找到我母亲说是我得了精神病要治疗,让我老母亲签字,我母亲不识字,他们就诱骗她按了一个手印算是亲属签字。再之后,我的亲友得知了这一情况后都对我老母亲说,杨志祥哪里有精神病?根本没有,这是政府为了打击报复他上访,在非法构陷他、迫害他。老母亲清醒后赶忙跑到医院要求放人,但是医院不肯,最后老母亲就呆在医院里一直陪我到出院。】42*
杨志祥
八、“被精神病”出院后权利仍被侵害
由于在中国“被精神病”者多是被公权力为了政治需要而制造的,这些病人出院后,通常仍然受到公权力的严密监控,被限制人身自由,被划定在某范围活动,并被禁止与外界联系,禁止揭露精神病院的言论及接受媒体采访等等,严重侵害这些被精神病者的尊严与平等权利。
【张芬:于2018年8月30日被当地政府和家人接出精神病医院。此次是张芬第三次被强制关进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目前,获得自由的张芬行动仍然受限,并被要求不许上访、不许和访民来往、不许使用手机、不许到处走动、每天仍要按时服药,张芬的儿子还将她的身份证和钱都收走。2018年10月4日,张芬出来给父亲卖柿子,才得以脱身找到朋友并讲述自己的不幸遭遇,并同时透露了合川访民邓光英的一些情况。】
九、结论和建议
2013年5月1日中国《精神卫生法》实施及2018年《监督规定》出台后,在中国每年仍有成千上万的人因为有或者被认为有精神障碍并被精神病院强行收治。对这类人的非自愿收治和强制医疗严重违反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被关在医院的病人被剥夺了决定自己命运,包括住院、出院和治疗的权利。强制医疗、暴力对待和虐待接二连三地发生。医院限制或阻止病人与外界,包括家人、朋友和律师联系。病人也无权要求对收治的决定或者收治的期限进行独立的评估。甚至当他们设法起诉医院或者送治人的时候,法院也通常不愿受理他们的起诉或者承认他们作为合格原告的权利,或者判决医院或违法将他们送治的人败诉。这种收治情况与这些法规没有出台前及残委会第一次对中国执行公约审查前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可见,在中国无论联合国的《公约》而或中共当局自己颁布的法律,都不能约制“被精神病”泛滥,权大于法,法制作为统治工具而不能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有法制无法治的现实。
CHRD 呼吁中国政府尽快采取一切办法终止非自愿收治制度,并敦促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即将到来的对中国政府履约报告的第二次审议中对此问题予以重视。具体来说,中国政府应该:
1、切实落实司法独立,让法律真正成为公民权利保护的挡箭牌,而不是权力统治的工具。没有司法独立,那些“被精神病”者是摆脱不了随时被关入医院的命运,更讨回不了被精神病侵害的公道;
2、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结社自由的权利,让民间关注被精神病问题的公益组织、团体、社群产生成长,自由调查监督各医院“被精神病”状况,随时从人道、法律、经济、社会角度予以关怀救助“被精神病”者。解决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对落实《公约》过程中未包括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外的残疾人组织“的关切。
3、消除新闻姓党,使新闻媒体回归中立客观反映真相的本原,以便及时揭露公权力与医院勾结制造“被精神病”的罪恶,形成舆论监督;敦促中共当局停止打压中国国内长期关注调查揭露“被精神病”的维权网、民生观察、六四天网等等人权报道媒体,释放刘飞跃、黄琦等人权捍卫者。
只有在前面这三点得到落实情况下,下面具体措施才有改进落实的基础。
4、确保《精神卫生法》与《监督规定》能够依据 CRPD 地 12、13、14、19、22 条的规定进行明晰化、具体化,取消那些剥夺病人自主性的条款。具体的修改建议包括:
(1)禁止以有精神疾患为由将一个人收治;
(2)取代监护人制度,将《精神卫生法》(以及《民法通则》)中的决策机制替换为“支持性决策机制”——给予有精神疾患的人以足够的协助,使他们能够最大程度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做决定;
(3)保证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为有精神疾患的人或者住院的精神病人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包括委托律师的权利;
(4)规定治疗必须以病人的知情同意为前提;
(5)确保在医疗机构中的病人有通信自由,包括与外界联络的自由,以及
(6)确认所有残疾人都平等地享有参与社区生活的权利。44*
5、展开对医疗及司法系统成员的培训,使他们能够尊重所有公民要求司法救济及参与司法程序的权利,而不管他/她是否有或被认为有精神障碍。一个人曾经被精神病院收治的事实不能被成为剥夺他/她要求司法求及诉讼参与权的依据;
6、确保精神病院(包括那些已经私营化管理的)被置于独立机构的有效监督之下,以使在上述机构中接受治疗的人的人权能够依据CRPD 第 4 条第 5 款和第 16 条第 3 款的要求而得到尊重;45*
7、废止所有省级和市级地方政府通过的关于授权非自愿收治的地方法规;
8、采取措施,依照 CRPD 第 19 条的规定发展面向精神障碍者的社区支持系统,以促进精神障碍者享有在社区中平等生活的权利以及充分融入和参与社区的权利。
2020年元月
注释:
1、泼墨女董瑶琼已获释出院 父女相见 神情紧张痴呆令人心痛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20/01/blog-post_2.html
2、 泼墨习近平画像 董瑶琼目前被强制关精神病院 父亲董建彪遭软禁 维权画家华涌遭强迫失踪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8/07/blog-post_44.html
3、泼墨习近平画像:董瑶琼被强关精神病院 其父遭软禁 画家华涌被失踪
https://www.rfa.org/mandarin/Xinwen/8-07222018152109.html
4、(来源:人民网http://www.sohu.com/a/159824162_570248 2017-07-25)
5、(来源:http://www.64tianwang.com/bencandy.php?fid-5-id-22601-page-1.htm)
6、http://news.cctv.com/2018/02/26/ARTIN3hD8nbSHvwIB6sCO4YF180226.shtml
7、http://news.youth.cn/sz/201802/t20180227_11446353.htm。
8、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4787249385764784&wfr=spider&for=pc
10、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9/0301/c40531-30952391.html
11、http://world.people.com.cn/GB/157578/14056988.html
12、自由亚洲http://www.rfa.org/cantonese/features/teahouse/callin-12222017074841.html 2017-12-22)
13、 维权网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7/05/6_22.html 2017-5-22
14、江西脑控受害者钟志勇被强治精神病
https://msguancha.com/a/lanmu12/2018/0726/17798.html
15、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2016/0417/14268.html
16、http://msguancha.com/a/lanmu51/diwushiyiqi/2016/1013/15060.html
17:http://msguancha.com/a/lanmu51/diliushiyiqi/2017/0910/16401.html
18、重庆刘刚再被关精神病院月余
https://msguancha.com/a/lanmu12/2018/1014/18041.html
19、来源:网易新闻http://view.163.com/16/0620/17/BQ15S1IS00012Q9L.html 2016-06-20)
20、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www.gov.cn/xinwen/2016-06/12/content_5081104.htm
21、最高检审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
https://www.lawxp.com/statute/s1767387.html
22、全文终于来了,《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
https://www.sohu.com/a/252695106_650721
23、湖南陈碧香被关精神病院稳控
https://msguancha.com/a/lanmu12/2019/0926/18979.html
24、重庆异见人士张吉林被关精神病院
https://msguancha.com/a/lanmu12/2019/0824/18883.html
25、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8/01/blog-post_39.html,2018年1月5日
26、http://msguancha.com/a/lanmu51/diwushisiqi/2017/0307/15571.html
27、http://msguancha.com/a/lanmu51/diwushiliuqi/2017/0418/15753.html
30、曾新东因谏言身份证设计”被精神病“
https://msguancha.com/a/lanmu12/2018/0731/17814.html
31、http://msguancha.com/a/lanmu51/diliushierqi/2017/0930/16473.html
32、湖南辜湘红被精神病第十六次从医院释放
https://www.msguancha.com/a/lanmu12/2016/0326/14150.html
33、http://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renquanfazhi/ql2-021120161015
34、http://msguancha.com/a/lanmu51/diliushiqi/2017/0823/16312.html)
35、http://msguancha.com/a/lanmu51/diwushiliuqi/2017/0418/15751.html
36、http://msguancha.com/a/lanmu51/diwushibaqi/2017/0608/15964.html
38、专访湖北十堰被精神病人姜天禄
https://msguancha.com/a/lanmu12/2019/0428/18566.html
39、被关精神病院的邓福全获释
https://msguancha.com/a/lanmu12/2019/1029/19080.html
40http://gbcode.rthk.org.hk/Tuni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07667-20170115.htm 2017-02-26
41、专访广东中山被精神病人王海英
https://msguancha.com/a/lanmu12/2019/0327/18491.html
42、四川被精神病人杨志祥访谈录
https://msguancha.com/a/lanmu12/2019/0822/18879.html
43、重庆张芬“被精神病”近两年经历
https://msguancha.com/a/lanmu12/2018/1006/18012.html
44、《公约》第十九条。
45、《公约》相关条款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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