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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乐清刘子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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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生编辑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12-13 2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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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刘子美(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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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男 |
年龄:60左右 |
籍贯: 浙江温州乐清 |
受难者单位、职业 |
浙江温州乐清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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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生地 |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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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迫害的机构、人员 |
其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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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关精神病院的开始时间 |
200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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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精神病院的时间 |
这次总计被关210天 |
被关精神病院的名称 |
上海精神卫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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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的情况 |
初鉴定为偏执型无行为能力,后通过诉讼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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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内有否遭受虐待 |
普通精神病人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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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联络方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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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精神迫害的基本情况:
由于2008年的金融危机,刘子美的企业一下子遭遇经济困难。2008年11月26日,刘子美的妻子指使女婿将刘子美骗至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关押。210天后,刘子美终于出院。
2009年3月23日,温州浙南司法鉴定所受乐清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到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对刘子美进行司法鉴定。通过与刘子美本人多次交谈,设置问答,调取病历等,温州浙南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鉴定中心认为:“被鉴定人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的偏执状态标准,因此,被鉴定人的医学诊断:偏执状态。由于受疾病的影响,被鉴定人对自己在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作用、权利和义务没有完全正确了解,对诉讼的程序及有关法律规定没有完全正确了解,因此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011年11月8日,温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刘子美案。法院经鉴定,申请人刘子美医学诊断为偏执型人格障碍;法律能力评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院认为该鉴定结论能证明申请人刘子美原被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原因已消失,申请人申请内容合法,依照《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0】温乐民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宣告申请人刘子美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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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乐清日报
http://www.21yq.com/zixun/yqcenter/2012-04-10/1975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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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时间:2012-9-21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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