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赔偿书 申请人:唐德英,女,现年70岁,家住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个华过村八组。 案由:误抓我儿周国聪,枉杀至死。 事实:1989年6月6日,我儿周国聪,因路过人民南路时,被成都市公安局误抓到宁夏街看守所并将我而活活打死,也未通知家里人,以无名氏死尸进行火化。我儿周国聪(死者)在1989年初中毕业后,在成都无缝钢管厂做临时工,在单位上工作积极肯干,表现也好,从没有迟到过,更无偷鸡摸狗的事。 我为儿子的无辜惨死,整整上访十七年黑发跑成白发,致使我的精神,身体和各方面都受到严重的摧残,到现在我已多种疾病缠身,无钱医治,我儿的冤死,也没有得到相关的执法部门妥善解决,只是由锦江区财政局出资七万元,作为我的困难补助费,并且不许我去诉讼以此作为了断,其它的死亡赔偿金就不要我去追回了,我们相信国家的法律政策是公平的公正的,是依事实为依据,是依法律为准绳,会有第二个包青天来,给我们老百姓主持公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三十八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四十一条三小段指出: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以上国家宪法的明文规定我们强烈要求上级执法领导,依法查明我儿的死亡原因,对凶手绳之以法,必须以国家宪法和国家赔偿法为依据,该法第二章三小段指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应给予一切赔偿;和第四章二十七条三小段规定:“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其公式应为: 1、全国城镇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63.80元 2、乘以一年三百六十五天 23287元 3、应赔偿20倍 465740元 4、再加上我为儿上诉十七年的精神、身体损失费200000元 5、根据以上国家标准实应赔偿665740元 为了安定团结,国泰民安,创建和谐社会,我们强烈要求你们国家机关部门,本着以实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清事实真象、公正、公平的赔偿我的一切精神和经济损失! 此致
敬礼!
申请赔偿人:唐德英(手印) 二00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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