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状 控告人:唐德英(手印),女,汉族,1936年7月22日生,农民,家住成都市锦江区沙河街道农村民联合小组。联系电话:(028)89537786 13881765038。 被控告人:四川成都市公安局 被控告人:四川成都宁夏街看守所 案由:关于被害人周国聪被成都市公安局误抓,在宁夏街看守所枉死一案。 请求事项 一、成都市公安局误周国聪,并在宁夏街看守所致人死亡,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立案侦查,追求真凶并绳之以法。 二、请求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若干规定,依法赔偿一切损失 。 三、依法保护控告人的人身安全。 事实与理由 1989年6月6日,控告人的儿子周国聪路过人民南路时,被成都市公安局误抓到宁夏街看守所并将控告人的儿子活活打死,在未通知家属的情况下,以按无名氏死尸进行火化,以次逃脱法律的制裁。11年以后控告人在花果村大队看到我儿子的照片,有林勇、陈警官为证,而市局却没有向家属出事火化证明手续,对于控告人儿子不明不白死亡,控告人悲痛万分。 控告人的儿子一向在家表现良好,是一个执法守法的好公民,万没有想到遭此这无妄之灾。为了讨回公道,为了伸张正义,为了屈死的冤魂在九泉下得以安息,控告人不停奔走有关部分反映,上访十七余年,各部门互相推诿,一直到现在没有立案侦查,追查死亡原因,成都锦江区民政局以七万元做为给控告人的困难补助,要求控告人息诉。天理何在?法制何在?他们以权代法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若干规定,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控告人强烈请求中央各个执法、职能部门明镜高悬,秉公处理,依法落实控告人的诉讼请求!以体现国法的尊严及还民公道!!! 此致
控告人:唐德英(手印) 二00七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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