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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子门事件”当事人呼吁渎职人员投案自首       荐  ★★★
“链子门事件”当事人呼吁渎职人员投案自首
作者:民生编辑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6-10-09 21:59

2009年2月23日,在成都中院大门外发生群众群体聚会,被国内外媒体形象比拟为“链子门维权事件”。如今18年过去,经当事人不懈的努力争取,特别是向中央第七轮巡视组投诉举报,有中巡组指示进入监督再审以来,案件当事人对卷宗全面仔细阅读分析,发现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证据作假、叙事错误、第三方查手等严重违法乱纪的行为,原审四川乐山法院和检察院都感到为难。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再次发出呼吁要求办理案件关键环节的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出面承认自己的失察错误,投案自首交代违法犯罪事实,为后续依法阳光办理清除障碍。

“链子门事件”之一的曾荣康介绍“时任金牛区检察院检察官,负责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的宣栋,对这起事件在逮捕、立案、移交几个环节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清醒明白事件发生的程度和后果,在无阻塞交通事实,无不良社会影响,无混乱社会次序下,依然歪曲事实批准批捕了10人。又在明知随意捏造证据有假,剪接拼凑虚假叙事,有良知的办案人员提出从轻处理的意见下,依然坚持将案件移交乐山市中区检察院异地公诉。在明知多名被告,没有犯罪事实构不成刑事罪责的情况下,依然坚持向乐山一审检察院,送达递交无效的、非法的虚假书证、光盘材料(卷宗记录有但已经被销毁),导致了耸人听闻的群体性冤假错案。

当事人认为,这是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构成了玩忽职守故意舞弊的犯罪行为。身为共和国基层检察官的宣栋,为个人升迁捞取政绩,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恣意威胁虚假公诉,已经涉嫌成为公共事件的犯罪嫌疑人,给国家和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名誉伤害、司法蒙羞等不良后果,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系列法条,属于从重处罚合并并处的严重渎职行为,可以或者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曾荣康还说“当年那个群体事件,以所谓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定罪,是当时北京的周永康、四川的李春城等官僚团伙,为了掩盖更多触目惊心的法院犯罪行为,故意捏造叙事,利用虚假证据,徇私枉法故意错判,为讨好攀附周永康、李春城势力站队背书的立功选择。现在虽然顶头上司没有了,但是地方掌权的邪恶力量,依然存在还很顽固。所以我们呼吁并要求他们:投案自首才是他们现在最好的唯一的明智选择!”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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