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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们的家园被强拆补偿不公给中共西宁纪委的控告信         ★★★
就我们的家园被强拆补偿不公给中共西宁纪委的控告信
作者:李利光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12-11 15:31
控告人:李利光,男,回族,1967年12月11日出生,原西宁市城东区祁连路72号恒利小区居民,现居无定所,身份证号:630121196712113110
  控告人:陈民, 男,汉族,1965年1月13日出生,原西宁市城东区祁连路72号恒利小区居民,现居无定所,身份证号:630121196501133111
  控告人:崔建昭,男,汉族,1969年1月3日出生,原西宁市城东区祁连路72号恒利小区居民,现居无定所,身份证号:630121196901033136
  控告人:王明海,男,汉族,1966年9月14日出生,原西宁市城东区祁连路72号恒利小区居民,现居无定所,身份证号:630121196609143119
  控告人:王顺民,男,汉族,1962年9月28日出生,原西宁市城东区祁连路72号恒利小区居民,现居无定所,身份证号:630121196209283139
  控告人:张宝忠,男,汉族,1931年2月20日出生,原西宁市城东区祁连路72号恒利小区居民,现居无定所,
  身份证号:630121193102203115
  控告人:张艳霞,女,汉族,1970年10月6日出生,原西宁市城东区祁连路72号恒利小区居民,现居无定所,身份证号:630121197010063141
  控告人:陶春红,女,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原西宁市城东区祁连路72号恒利小区居民,现居无定所,身份证号:630104196710210025
  控告人:刘玉清,女,汉族,1967年1月13日出生,原西宁市城东区祁连路72号恒利小区居民,现居无定所,身份证号:630121196701133124
  被控告人:何明星,男,系中共西宁市城东区委副书记、城东区区长
  被控告人:吉辉,男,系中共西宁市城东区委常委,城东区副区长
  控告请求:
  二被控告人何明星、吉辉的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党纪国法,请纪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均系位于西宁市城东区祁连路72号恒利小区(下称“该小区”)的业主,该小区被列入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2013年5月起,在未出示任何规划手续和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自称是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便开始要求小区居民与之签订所谓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广大业主被告知,此次拆迁项目的补偿按2004年的房屋评估价格上浮15%的标准予以补偿。随后在没有向控告人出具任何评估报告的情况下便强行要求控告人进行搬迁。经多次追问,拆迁办人员称,该小区的房屋评估结果约为每平方米900元左右,而该位置的市场价格为约每平方米8500元。此外,控告人家中花费数千元购买的防盗门评估作价仅为200元,市场价上千元的马桶评估作价仅为100元。评估机构对控告人房屋及装修的评估作价严重脱离现实,评估结果不合理、不合法。由于补偿标准不公平、不透明、不合理、不合法导致控告人未与拆迁人签订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013年7月,在没有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城东区副区长吉辉在区长何明星的指使下带领上百名全副武装的警察、城管以及不明身份的人员将恒利小区大门及围墙全部拆除,并将拍照的居民打伤。
  2013年8月9日城东区政府组织拆迁办人员将小区电线挖断,造成小区停电。
  2013年8月21日,城东区政府在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控告人家中房屋拆除,造成控告人家中财物下落不明,人员流落街头,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
2013年底,控告人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城东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控告人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4)宁行初字第022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城东区人民政府拆除控告人房屋的行为违法。城东区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4年10月23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11月,我们正在向最高法申诉中。
  控告人认为:国务院《关于做好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等多个文件均规定,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第8号)中要求:要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在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且在国家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其行为已经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青海省高级人民确认违法,给政府声誉造成极大的损害,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何明星区长作为区长,在明知党纪国法禁止强制拆迁的情况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作案,吉辉作为副区长在明知强制拆迁是违反国家法律及党纪政纪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在现场组织强行拆除,且情节恶劣,激化了社会矛盾。该二人的行为均已违反中央规定及国家法律,为此,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特提出控告,恳请纪委依法查处。
  此致
  中共西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控告人:
 
 
 
  2015年 11 月
 
  附:
  1、控告人联系方式:
  李利光:13709787105
  陈 民:15597480901
  崔建昭:18095783535
  王明海:13709716487
  王顺民:15597188688
  张宝忠:18997083565
  张艳霞:13997006066
  陶春红:13897116303
  刘玉清:18097434695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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