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条例要改成征收条例,并且从报纸的宣传来看,说是有一个进步,就是行政强制改由法院强制了,而且说这是征收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的一个亮点。
这是一个大是大非问题,新闻界是真不知还是装不知,我不得而知。
我是一个亲历者,我不得不说一下这个问题。
城市发展要有拆迁,拆迁要有规划,要有合法的程序,这是没有问题的。
在物权法出台以前,一直是国务院305号文件在规范这个工作,即使是物权法出台后,各地还是沿用305号文件,起码在拆迁公告上,都是说依据305号文件。
这个305号文件中第十六条里,就有法院强制的条款,怎么现在成了第二稿的发明与进步了?我有些莫明其妙。这样的宣传是不负责任的,是一种欺骗公众的行为。
既然305号文件里就有法院强制,新的征收条例把法院强制当成是一个成果,就没有任何意义,也就不会解决原来出现的问题,比如恶性事件的发生,以为是由行政强制造成的,交由法院就不会出现唐福珍事件了。
法院强制不是什么灵丹妙药,我举一个亲身经历的例子来说明。
武汉市广电中心号称八个亿立项,2003年跨过一条马路,扩大拆迁范围,把一个临西北湖的地块收入这个项目里面,由于遭到居民强烈的抵抗,武汉市规划局只好申请法院强制,由江汉区法院强制了十多家住户,到现在八年了,一分钱的补偿也没有给被拆迁人,这块有争议的土地,现在只好变成哄国土资源部监测卫星的“广电森林”。此地的居民将此案告到建设部,建设部批为重点典型案例,可是,武汉市一直拖而不办,而武汉市广电中心的大楼一半已经变成了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了。
作为公益事业的广电中心征地,后期再变成商业性质的写字楼,这样的玩公益事业的把戏已经不是征收条例要讨论如何防止会出现的问题了,在2003年,武汉市广电项目早就玩起了这个把戏,打着公益事业的牌子搞假,在实践中已经是很公开的了,可第二稿还对公益事业可能要出的问题纸上谈兵,这不是很令人费解的事情吗?
依据国务院305号文件,法院强制也是有条件的,要先审查项目的合法性,即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305号文件规定了五个要件,可是,这个武汉市广电中心五证不全,多有弄虚作假,区法院强制拆迁,如果项目合法,按305号文件,也要对被拆迁人由申请单位提供周转房与周转金等保证措施,还要有公正部门在场,由当事人在财产清单上经验明后签字方可,如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还有专门的规定措施,可武汉市广电中心强制,却把当事人抓走,把房子一拆了事,财产八年了,不翼而飞,到现在,区法院也交不出财产清单来,实物也不知去向,305号文件上明文规定,要及时把财产返还给财产当事人,可是,八年了,被拆迁人一直流离失所,这就是法院强制。这就是305号文件下,地方政府立项的强制实例。
还等什么新的征收条例呢?法院强制在305号文件中就有,只是他们不认真执行,新的征收条例如果强调法院强制,只是行政不强制,全交由法院强制了,不过,法院强制,从武汉市广电的实例上看,还是解决不了一个公平问题,更重要的是,法院帮助行政侵犯老百姓的利益,使公众对法律丧失了信心,比行政强制危害更大。
2011-1-1
武汉市广电中心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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