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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许志永申请结婚未果的第487天       荐  ★★★
我和许志永申请结婚未果的第487天
作者:李翘楚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26-10-17 23:54
9月6日我提交的那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8月25日四名工作人员的信息、以及现场执法记录仪音像的保存情况——这与我要求监狱出具书面驳回、从而能行使救济的程序权利,直接相关。

该信息公开的法定答复期限10月12日届满,监狱既没答复、也没告知延期,是彻底的不予答复。为此我已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其不予答复违法、并责令作出答复。复议申请10月15日被复议机关签收。

另外还有一件事。7月底,我就放风相关规定向监狱提交过一份信息公开申请。8月底虽然没有收到监狱的书面答复,但收到了许志永的来信,确认放风有所改善,我本不想再追。

但9月10日,我却突然收到了监狱对这份申请的答复——答复本身的做法,突破了底线: 其一,他们把EMS系统显示的签收日8月1日,直接改成8月5日,完全无视《信息公开条例》中”签收之日“的法律意义,想写几号就几号。 其二,答复的落款日期是9月2日,直到9月9日才寄出。那”作出答复“的标准又在哪里呢?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和大量行政复议决定的精神是:答复期限届满前,行政机关应当完成答复的制作并完成对外送达(或以邮政方式交邮)。要是一个落款就说了算,那落款岂不就成了事后随便补的数字?

信息公开的法定期限,本就是用来约束行政机关、保护申请人的强制性规则。监狱这么随意的违法,我无法视而不见,便在9月12日向山东省司法厅投诉。

司法厅在9月21日把投诉转给了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本来我提出的是对监狱信息公开行政行为的监督性审查,却被按信访转办,处理缓慢、也不会有实质性的监督纠正。

就在我等待信访处理期间,10月12日,监狱又一次将法定期限沦为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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