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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精神病犯罪免责?医师这么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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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花孟璟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更新时间:2017-04-17 2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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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屡有重大刑案的凶嫌,因有精神相关疾病而逃过一死,判处无期徒刑,包括汤姆熊命案、文化国小杀童案等,还有嫌犯因此口出狂言「在台湾杀一两个人不会怎样」,但精神异常做坏事真的没关系、不会被罚吗?
台北市立联合医院松德院区院长杨添围医师,着有《以疯狂之名:英美精神异常抗辩史》,也是台湾精神医学会曾任司法精神医学小组成员,杨添围昨受邀到卫福部玉里医院演讲。
一般来说,法庭审理刑事案件,都会先假定被告精神正常,除非被告能证明是因精神病导致理性缺损,以至于无法知道其行为有错误,而提出抗辩。
杨举出2011年「挪威惨案」,33岁青年布维雷克在挪威首都奥斯陆持枪射杀导致77人死亡为例,谈精神疾病患者犯罪、精神疾病者的责任能力、以及台湾现行「责任能力立法」等观点。
杨添围说,男子犯案时处于严重的精神病状态,因此被免除犯案刑责,最后仅被送「戒护医疗」。
他说,因为精神病而免责,起源自18世纪「拿破仑刑法典」,强调「对无法理性思考之人施以刑罚,并无法达成刑罚之目的,此时刑罚可能显得多余」;因此拿破仑刑法典64章规定,精神异常者无须负刑法责任,这种因精神异常提出抗辩的「产物法则」,被称「达伦法则」。
但因达伦法则招致许多批评,之后被美国「模范刑法典」取代,其规定类似台湾现行的刑法19条:「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者,得减轻其刑。」
他说,确认有精神障碍及心智缺陷,称为「生物性原则」,如仍有一定程度的控制能力、辨识能力,且知道行为是错误的,就不能完全免除刑责,最多减轻刑责,以精神异常为由的抗辩也无法完全成立。
(来源:自由时报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003973 2017-03-14)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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