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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久虎:与河北邢台市中院法官李怀勇的商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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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久虎:与河北邢台市中院法官李怀勇的商榷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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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久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6-10-02 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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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李怀勇法官:
2016年9月30日,您作为审判长主持审理原告贾魁涛、贾芳琪与邢台市桥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无效一案的上诉开庭审理时,我作为第三人盛田平代理律师提出对一审的证据进行质证时,您以“这是我的法庭,如果程序违法你可以告我”地拒绝了我的要求,并在法庭上反复粗暴打断的发言,对此,与您就下列几个方面商榷。
1、是否应该进行质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其中没有规定一审、二审的开庭审理程序。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据此,关于行政诉讼的开庭审理程序,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开庭审理部分中的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部分中的 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审理二审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开庭审理,应该进行“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证据的质证程序,不应该拒绝我的要求。对证据的质证是查清事实的关键环节,不知您是出于何种动机是什么因素让您忽略这一程序。
2、关于“这是我的法庭,如果程序违法你可以告我”的意义
我曾受邀在瑞士参加国际审判标准培训时,当时的主讲法律教授 讲道,有些法官在法庭上说这是我的法庭本身就是违背程序公正的表现。
参加旁听的除了第三人盛田平的朋友外,还有邢台市桥西区民政局的赵局长等三位公务员,您的行为让旁听的人立刻产生您被收买的感觉。
3、关于您在法庭上屡次粗暴打断我的发言的意义
我曾在给河北省大午集团董事长孙大午辩护一案中,当时司法厅长和律管处长来北京与我协商,期间,律管处长说他曾经做过二十年左右的律师,我问他为什么不做律师而当公务员时,他认为他做了二十年的律师应当得到应有的尊重,但发现法庭上法官随意呵斥他,他就放弃了律师行业。我今年已过五十岁,您在法庭的态度让我想起他的话语。
我想您不妨换个位置想想,如果我是法官,你是律师,我如果是您那样的态度,你会有什么心理反应。人生短暂而漫长,一失足而成千古恨,请三思而后行。
一审判决对民政局的政府形象和婚姻登记员岳旭伟的精神造成很大伤害,给第三人盛田平和其儿子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给一审个别法官也造成很大伤害。请您高度关注。至于造成伤害的背后原因,也有人给我做了反映,将在适当的时候向纪委等部门报告。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朱久虎 律师
2016年10月1日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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