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6年5月31日消息】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张越,因劳资纠纷前往北京维权,途中被截访人员拦截限制人身自由,在微博发出实名求救后,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区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张越母亲王玉珍对吉林警方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持有异议,并对警方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追责和控告。
张越系一汽集团、吉林汽车有限公司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在岗二十八余年,退役军人、工伤患病职工、企业职工代表。
因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其劳动报酬、停缴五险二金、违规企业改制、违法裁员、涉嫌国有资产流失,张越依法通过信访、网络监督渠道反映企业违法问题,全程合法合规,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2026年5月上旬至5月27日,张越在秦皇岛被不明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2026年5月27日,张越在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期间,为求救、固定证据、揭露企业侵权事实,发布实名微博内容。其行为属于危难状态下合法求助与依法监督,不存在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造谣滋事等行为,行为完全合法。
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区分局于2026年5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张越作出刑事拘留决定。
张越的母亲王玉珍认为,该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案件定性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一)本案属于劳资经济维权纠纷,依法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债务、邻里、劳资各类纠纷产生的相关争议,一律不得认定为寻衅滋事。
本案本质为企业长期欠薪、停缴社保、违规改制引发的劳资维权纠纷,属于法定排除寻衅滋事认定情形。同时寻衅滋事罪构成,必须具有无事生非、寻求刺激、逞强耍横的主观恶意。张越所发布全部内容均为客观事实,仅为合理维权与举报监督,没有任何犯罪主观故意以及客观滋事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全部构成要件。
(二)公安机关严禁使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及劳资经济纠纷
依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规定,公安机关禁止利用刑事立案、人身强制措施,插手干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劳资纠纷。
另依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严禁违法立案、滥用职权、恶意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本案纯属劳动争议维权事项,不属于刑事案件管辖范围,龙潭分局违规刑事立案、违法拘留,属于越权执法。
(三)本次刑事拘留没有法定事由,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确,刑事拘留仅能够适用于现行犯以及七类重大犯罪嫌疑人员。
本案无犯罪事实、无受害人员、无社会危害后果、没有相关报案材料,不存在任何可以刑事拘留的法定条件,本次羁押属于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四)拘留文书要件缺失,程序违法,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当事人后,二十四小时之内应当通知家属,拘留文书应当列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适用法条。
本案拘留决定书内容简略,未标注定罪法条、未写明涉案事实、未列明法律适用款项。办案机关将张越羁押长达十九个小时,刻意隐瞒拒不通知家属,直至家属拨打110报警后方才告知,严重侵害家属知情权与辩护权,办案程序明显违法。
(五)办案机关未依法核查纠错,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嫌疑人二十四小时内应当开展讯问,经查实没有犯罪事实的,必须立即释放。
本案明显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办案单位明知事实不清依然不予释放,持续非法羁押,构成持续性程序违法。
(六)公民信访举报与网络言论监督权受宪法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国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申诉、控告、检举监督的法定权利。公民如实反映企业、单位违规问题,属于合法正当维权,任何机关不得随意定性为违法行为。
2026年5月30日,家属向公安部刑侦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请求:
1、依法确认吉龙公(山)拘通字〔2026〕10028号刑事拘留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办案程序严重违法,人身羁押行为违法;
2、依法撤销涉案违法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立即无条件释放被拘留人张越,并出具正式释放文书;
3、认定公民合理信访维权、网络实名监督行为合法,严禁公安机关针对维权群众恶意刑事追责,滥用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
张越电话:13844221438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