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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退休女公务员陈德润的控告书         ★★★
沈阳退休女公务员陈德润的控告书
作者:民生编辑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3-07-03 11:16
 
   沈阳市驻京办丧失政府形象,吴更新(市信访局副局长)及高廉处长,利用职权打击、报复、雇凶毒打上访人陈德润。2011年7月6日下午2点国家公务员陈德润,因退休后单位欠发奖金11500元和终生未生育计划生育奖励待遇,依法依规有理正常上访。不料在久敬庄院里遭到沈阳市驻京办雇凶强行推到辽AD6606车上毒打致残。
 
请求事项
1、我要求尽快缉拿严惩凶手,不要让凶手逍遥法外,还我人权,还我公道。
2、依法追究沈阳市驻京工作组负责人吴更新、高廉的打击报复,雇凶伤人的违法责任。
3、依据国家赔偿法,对给我造成的伤害和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依法给予赔偿。
 
事实和理由
我叫陈德润 女 1952年2月3日出生,于2007年3月退休,系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道办事处退休干部(公务员),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建业路十三巷四号3-2-1,联系电话:13840383908
2008年4月因单位在我退休一年多以后,无故每月扣发我退休工资247.40元,另外还欠我在职期间95年至97年奖金壹万壹仟伍佰元而上访。
2011年7月6日下午,我来到国家信访局正常上访,由于国家信访局贴出通知已临时搬迁至久敬庄里接待办公,并由国家信访局专车接我们到久敬庄里,下午2点我被沈阳市驻京办姓郭的人发现,上前拽我,被久敬庄警察制止,随后突然窜出两个陌生人上前强行反拧住我两支胳膊,拽我到辽AD6606皇姑区截访车上,将我按倒在车里,关上车门疯狂毒打,我被打得鼻口出血,眼冒金星,头上、脸上、身上没有好地方,躺在车里地上起不来。
而此时,车下还有沈阳市驻京办截来的几个访民在等待上这辆车,还有市驻京办,高廉处长也在车下边,吴更新局长等明明看到有人截我、打我,却不闻不问,不去制止,为所欲为,我上前求救他们也不理睬,看到打我转身走开。我在北京没有任何仇人。发生这一切足以说明是沈阳市驻京办政府行为,我被毒打,仅仅是因为上访,维权。凶手打完我,匆忙把我脸上血迹擦了一下,开门扬长而去。随后司机和皇姑区驻京截访小张上车,被市驻京办截来的访民都被撵到车上,快速开车走了。把我们送到沈阳市驻京办龙源宾馆(专门关押截访人的地方)。我当时头痛、胸痛、脸部肿痛,(整个左脸部和嘴肿的歪向右边)上嘴唇里面紫色於血块,胳膊、腿肿胀、青紫,左眼睛疼痛,视力模糊,当天市驻京办被截来的很多访民都看到,我被打的状况,都感到非常气愤。
当时我要求去医院看病。沈阳市驻京办吴处长不让我去看病,我先后打了14次110报警,最后打了110督察,警车来了,市驻京办的人上车谈了一会开车走了。被沈阳市政府买通,不作为,警车走后我打了120要看病,急救车来,沈阳市驻京办领导不让上车看病,吴佩军处长给了急救车100元钱,把车打发走了。并把铁西区驻京办朴局长找来和我谈话,说打我不对,回去后给我协调研究上访问题,吴处长说:“我和铁西驻京办,说好了你回去看病,医药费找区信访局报销。”
当天晚上市驻京办把我们被截来的上访人员一起拉回沈阳市棋盘山,不让我回家看病。7月7日我强烈以死相拼要求回家看病,沈阳市棋盘山宋涛处长很好,热情接待了我,并答应晚上让我单位来接我回去看病。当天晚上我单位来3个人接我回家取钱,并由两个人陪同我去医院看病,经医院检查、治疗、确诊,头部多处血肿,眼睛钝挫伤,胸部、胳膊、腿脚、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2011年7月16日,我返回北京久敬庄派出所报案,正在做笔录中沈阳市驻京办姓杨的闯了进来,被警察制止批评后出去,并将在大门外等候我的朋友,拽到市截访车上,随后铁西区驻京办的车来了,将我和朋友拽到他们车上,并答应回去给我解决上访和被打问题,我和朋友答应了他们不去其它地方上访,随后回家,区里就让我们下车回来了。我被打后,经多家医院,权威教授确诊,出现了严重的后遗症,双眼玻璃体混浊,视力严重下降,眼压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至今未愈。左手腕、左肘、左肩和右手腕至今疼痛不能干活。右手腕头状骨裂折,右手腕诸多软骨损伤。左肩肩袖损伤,肌腱撕裂,我的两只胳膊丧失了劳动能力。经专家检查诊断,近期不见好转,还需马上住院手术治疗。头部被打多处血肿,头颈部至今留下后遗症。胸痛几个月不能翻身起坐。腿和脚也被打伤至今走路疼痛。由于被打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和肉体伤害,给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给我经济上带来重大损失,已花去医药费两万多元。
综上所述,沈阳市驻京办不按党中央和政府有关规定政策对待访民,手段残忍,靠打压对待上访人员,丧失了政府形象,与党中央不保持一致性,没有起到维稳作用。给党和政府造成极坏的影响。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十六条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的责任》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由于我正常维权上访被沈阳市驻京办雇凶、至残、丧失劳动能力。
    至今,他们依仗政府的权利,不抓凶手,包庇凶手,对给我造成的严重伤害和伤残他们不理不睬,难道政府就可以雇凶打人吗?就可以犯法吗?就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吗?难道他们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吗?我要求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还我人权、还我公道。
请国家领导给予督办、解决为盼。
 
    此 致
国家领导
受害人:陈德润
 
2013年7月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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