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70年元月参军入伍,88年底营职干部转业计划分配到湖北省侨联机关工作(侨联是群团组织,参照公务员管理,跟妇联一样)。
我有二十年军龄、二十五年党龄, 1992年,我因与其他党员揭发时任当时党组书记张空凌经济问题(张空凌后于1993年被查处),张空凌便在我日常工作中伺机打击报复,寻机找茬多次刁难,使我无法正常工作,迫使我进行工作调动。在张空凌一手遮天,一言堂情况下,在我还没有办妥接受单位的情况下,出于对我个人的恩怨,张空凌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居然违反法定的干部调动原则和程序,违法调动我的工作。
国家人事部《关于干部调动工作规定》明确指出;“干部的调动须由调出,调入单位商洽”。但是,省侨联在没有接到任何同意接收单位的函件,也没有调出与调入的商洽意见,更没有我调动工作当事人办理调动手续的调令,也不曾有过对我的开除或辞退的行政公文的情况下,他们是根据什么调动我的人事关系?又是依据什么批件转移我的工资关系?我的档案根据什么操作程序抛到人才交流中心?省侨联至今无法举证:1、当时依据什么国家规定和政策处理我的干部调动?2、有无湖北省人事厅干部调配处的审批文件?3、依据什么国家规定和政策剥夺我的工作,职务,工资福利待遇?4、处理我干部问题的责任人是否真正做到了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规定?
我是一个在部队、机关工作几十年的老同志、老党员,为党和国家奉献了大半生,可就在看似正常、实则违法的调动工作中,不明不白将我几十年的劳动资格及干部主体身份如此葬送,我几十年为国家,为国防的贡献被他们一笔勾销!
国家干部或公务员的辞退、除名,应按照国家干部或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国家人事部人调发[1992] 18号第三条中有九点原因的,可以辞退,我则不属于此9种中的任何一种。即使要辞退也应该按照人调发[1991]14号文件精神,第二条款中所列的辞职程序行书面文函,通知辞退、除名的当事人填写《辞职申请表》,《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等,其辞退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发给被辞退人。迄今为止,我没收到省侨联任何书面辞退文件,更谈不上侨联给我一分经济补偿或下岗失业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队干部住房保障法》规定,“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房改,享受接受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够买、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货币分配等各项住房待遇。
我在单位没有分到福利房,我要求单位补发拖欠工资,拖欠医疗费,拖欠福利房.
上访十几年,至今我都未见到、也未签收过单位及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行政处理决定。相反省侨联还强词夺理地扬言没有任何部门对他们的违法行政敢出面予以纠正。我实在不明白,作为一级领导集体,就能如此草率、如此不实事求是的对待一个人的命运!可以讲造成我现在这个结局是省侨联造成的,省侨联要负全部责任。
省侨联多年来进了不少的工人、战士和下海经商人员,他们都是依据何类干部人事政策才能进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他们又何以那么“宽容”,而对我反映多年落实干部政策问题为何又如此“苛刻”。
我本人就此问题多年来心平气和的找单位领导,可是却多次遭到该领导赵春生(全国人大代表)的冷、硬、横:“你找我100次、找我10年,我都不给你解决任何问题”…… 他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省侨联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威信和人大代表形象。
省侨联在我申诉八年后的2001年2月,就我的申诉向上级回复材料中认定我已“退职”,但至今本人未领取过退职费,或任何补偿费,也未给我履行过任何相关手续,同时,我从未享受福利分房等国家规定应给予的待遇,
我到湖北省侨联工作部门是宣教部门副科长,在单位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愿,有我部门老领导佐证,他非常了解情况,也同情我,有党组成员和部门老领导都为我写证明过.。
我的上访还连累了家人,政府人员喜欢到我家属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我家属也仅仅让我找上级反映问题。
我做过3次手术的人,身体也不好.我到北京去了4次都不了了之,个案问题上访的屈辱是难以形容的,特别是女同志。
张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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