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赵国有,男,52岁。1976年我于吉林省洮南市德顺公社应召入伍,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00071部队服役,隶属基建工程兵北京指挥部,现改编为北京市城建集团责任有限公司。
入伍后我一直在基建部队参加施工,并多次负伤。1981年6月我在施工中再次摔伤,造成腰椎错位,并伴有急性胃出血。经抢救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却始终未能痊愈。
1982年底我所在的部队改编,在我因伤没有出院的情况下就安排我退伍。并派一名排长把我送回原籍,负责与地方协商安置。但他却没有同当地民政局安置办见面,就极不负责任地把我丢下走了。我个人去民政局报到时,当地民政部门在了解了我的实际情况后,就在部队给我开的介绍信上签上了“根据国发161号文件病情未愈不予接收”的字样,将我退回原部队。
1983年初我返回部队,原编制已不存在。我找到中央军委,军委当时让我去找基建工程兵兵部。我找到兵部后,兵部给我开了一封介绍信,是给北京指挥部政治部的。我找到北京指挥部后,北京指挥部立即命令我原部队来车接我。原部队接我后,直接将我送往北京第263医院接受治疗。
1983年7月1日我还在住院治疗期间,基建工程兵宣布彻底改编。北京指挥部改为现在的北京市城建集团责任有限公司,我所在的团改为集团的二级公司。与此同时,原部队又一次对我做出了错误的处理决定。1983年10月25日,原部队把我从医院接出后,就派两名干部(其中一名是医生)送我加原籍协商安置一事。我们同时来到民政局安置办协商我的安置问题。因为我当时病情只是稳定,并没有治愈。所以,我提出了如下要求:第一,因为我腰椎错位,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必须安排我能够胜任的工作;第二,因为我伤病未愈,必须有稳固的医疗保障;第三,在我因病不能工作的情况下,必有可靠的生活收入。民政局的领导和集团派来的人员商量后说:让我回家听消息,等研究一下再给我答复。此后便是毫无结果。而集团的来人再一次把我丢下不管就返回北京了。从此我开始了长达25年的上访,同时也开始了长达23年既无生活来源,又无医疗保障,还没有合法身份的非人生活。
从1984年开始,我就在洮南县到白城地区民政处和吉林省民政厅等部门之间上访,但他们一直把我推来推去。直到2003年我又去长春找到吉林省委,省人大和省民政厅等部门上访,最后省政府信访办直接电话联系白城市政府信访办,并给我开了一封去洮南市信访办的《来访群众接谈信》。但洮南方面并没有给我解决任何问题。省民政厅的领导在接待我时就明确指出,当地不接收是根据161号文件规定,我的病与地方无任何责任,而责任在部队。
2003年底我再次去北京军委信访办上访,当时他们口头答复:我的确是属于错误退回地方的,并给我复印了《关于对原基建兵遗留问题归口处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60号1987年9月9日文件)。让我再去找原部队,即现在的北京市城建集团责任有限公司,我找到该公司后,他们说等研究后给我答复。
2004年初我又去北京找集团。可是集团公司又推托说:国办发(87)60号文件我单位不能收到。如果说他们集团公司已改编不应再对此负责,那为什么在已经改编后的1983年10月1日还能给我办理《退伍军人证明书》?并在我伤病未愈的情况下再一次将我推给地方。而且在我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的情况下,就给我的《退伍军人证明书》加盖了“洮安县人民武装预备役登记专用章”。可我去民政局请求安置时,民政局又因我伤病未愈拒不接收我。
2005年1月13日我再次到原单位北京城建集团上访,他们给我的答复是:吉林省洮安县武装部在退伍证上已盖章,证明当地已经接收。因此,你反映的问题不应由城建集团解决。我拿着这个答复意见又回到洮南市找到复员退伍安置办公室。他们于2005年2月21日给我的答复是:“武装部无安置职能。”至此,我彻底成了一个无人管、无人问、无合法身份的“黑人”了。
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60号文件精神,我的问题就该由我的原单位北京城建集团负责查清解决。但他们却一再推卸责任。我历经了25年的上访等到的全是敷衍塞责。至今无任何结果。因此我强烈要求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能够认真处理我的问题,迟早恢复我的合法身份,对我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结论及相应的补偿。
申诉人:赵国有
2008年3月16日
电话:1371841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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