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一节昆明老兵进行集体行动 湖北退役军官致信中央
|
荐 ★★★ |
|
|
八•一节昆明老兵进行集体行动 湖北退役军官致信中央 |
|
作者:民生编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4-08-01 11:35 |
|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8-1消息:今天是八·一建军节,云南省昆明市一批参加了对战争的老兵,穿上军装、打着标语来到昆明市中心百货大楼广场进行集体行动。老兵们说他们是在“庆祝” 八·一建成军节,同时要求落实参战老兵各项待遇,现场引起了很多市民的围观。
另外,今天湖北孝感市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也发出了一封致中共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各部门的信,表达自己的诉求,公开信附后。

云南老兵

在企业退役军官的权利诉求有法可依
———湖北孝感市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致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各部门领导的信
尊敬的 :
我们首先要向领导们申明的是:今天书信致中央上访并不属于越级上访。因为我们所要反映的问题己经由下而上,或从上到下,由书信上访到派代表走访反复诉求10多年了无果。今年”“两会”前我们向市、省,国务院人社部领导寄过信,6月9日和7月12日又再次分别向孝感市和湖北省有关领导和部门去信反映过同类诉求。至今最短的也有20天了。但是他们都没有按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关于 “有关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应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的规定给予答复。所以今天只好越级反映。请您们不要作出越级不受理的决定。
我们这些被政府以指令性计划安置在企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军官(以下简称在企业退役军官),维权至今长达二十年,与国家人社部的矛盾焦点,说到底就是保障在企业退役军官权利的法定责任主体是政府还是企业?对于这个重大而严肃的法律问题,既不能由在企业退役军官说了算,也不能由国家人社部说了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2月23日,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所以,判断我们与国家人社部矛盾焦点的是非准则,也只能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条规定:“…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那么,包括在企业退役军官在内的退役军官的权利是什么呢?《兵役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这条法律明确规定我们的权利是,由国家负责安置,而且应当妥善安置,不是交由企业随意处置。
谁代表国家具体履行妥善安置职责呢?怎样安置才算妥善安置了呢?《国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这条通俗得谁都能看懂的法律,既明确规定了对我们“妥善安置”的法定责任主体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又明确规定了“妥善安置”的法律原则是“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这一条法律是关于“妥善安置”工作的规定。
对退役军官的待遇是如何法定的呢?《国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这一条生活待遇内容的规定既明确又不难理解。到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优待”的规定值得我们必须重视和强调。“应当”就是必须做到,不能随意。“国家有关规定”,这是待遇标准的底线规定,对在企业退役军官待遇规定的执行,低于国家规定的任何地方或企业的规定,都是对在企业退役军官的权利侵害,都是违法的。“优待”,就是优于平等待遇的待遇,但绝不能亏待,更不能容忍虐待,把在企业退役军官的国家干部身份强行改变成职工身份,从而只能享受企业职工待遇,是典型的违法虐待行为。
上述法律明确的“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由谁来制定呢?《军官法》第五十一条:“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这是一条法律授权条款,对退役军官具体待遇的国家规定,只能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在这一法律授权条款明确的对象之外的任何机关制定的违背法律的关于军转政策的规定,都是无法律效力的规定,我们在企业退役军官绝不接受。
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依法制定的退役军官享受待遇的国家规定是什么呢?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发的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的三十多份规范性文件中连续的一贯的规定,就是我们在企业退役军官具体待遇的国家规定。具体内容是:
1、“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2、“复转干部均是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
3、“师、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市(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4、“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5、“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职级干部的医疗待遇”。
6、“接受单位向职工分配或出售住房时,对军队转业干部应优先安排。凡现任职务低于原在部队职务的,应参照原在部队的职务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和优惠政策”。
7、“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不管企业管理制度还是国家人事管理制度怎么在改,国家法律对军队退役军官权利和国家依法保障军官权利的法定义务的规定并没有改变。分配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军官由国家干部待遇变为普通企业职工待遇的现实,充分证明了,在企业退役军官法定权利被剥夺,不是企业改制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造成的。而是原国家人事部,现国家人社部在企业改制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失职、渎职没有给党委政府当好参谋,把好法律政策关,以不作为的形式逃避法定义务造成的。在企退役军官坚持长达近20年的上访(诉讼)维权(你们认为是不稳定因素)也是人社部门为掩盖过错颠倒责任主体关系(把政府的法定义务推给企业),掩盖事实真相,歪曲在企军转护法维权的动机,长期坚持权大于法、倚权压法、用部门制定的临时“解困政策”代替落实党和国家的“军转安置方针政策”,用“解困维稳”代替“依法保障合法权益”的行政乱作为造成的。他们先把在企退役军官的生活困难归罪于企业改制和国家人事制度改革,把在企退役军官护法维权行为污陷为不能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调整,是不稳定因素。再用以于法无据的“解困维稳”的手段来现实让在企退役军官闭嘴的目的。其用心十分恶毒的。
尊敬的各级领导: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转业干部整体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是党和国宝贵财富。他们历来都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忠诚卫士,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改革开放式的支持者、主力军,为什么今天到了你们的治期就成了不稳定因素,专政对象?是在企退役军官们变了,还是主管部门的官员们变了,难道不值得令人深思吗?
尊敬的各位领导:权利、义务对等这是全世界的通用原则,军队退役军官履行了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应该享受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利;国家享受了军官青春献国防的权利就应该承担国家法律规定的“优待“、”妥善安置“、”依法保障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
试想,如果政府履行了依法保障的职责与义务,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他们还会存在生活困难吗?如果没有政府人社部门的违法侵权,还会有他们的护法维权吗?还用得着解困加维稳吗?因此,希望各级党政主管领导能亲自听到他们的心声,了解事实真相,调整思路,转变观念,尽快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精神上来,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用“法制思维、法制方式”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的要求,尽快走出“解困维稳”的思维怪圈,纠正用于法无据的“解困维稳”措施代替“把党中央制定的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的错误做法。承担起依法保障军官(军队转业干部)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维护党和国家的政治诚信。
十多年的解困实践己经充分证明“解困维稳”不能代替“保障合法权益”。仅限于在现有解困政策框架内做解困维稳工作永远不可实现真正的“解困维稳。解困维稳的成本己经远远大于“依法保障合法权益”的成本。因此只有从“依法保障合法权益”入手才能真正实现“解困维稳”。
中办、国办《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对群众信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提倡书信上访,还规定了程序和办案期限。我们心想现在可好了,就试着先从本市做起于6月9日向市委、市政府办及人社局等12个机关和部门寄出了《在企业退役军官的权利诉求有法可依———湖北孝感市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给各级政府领导的信》和《关于请求人社部(厅、局)忠实履行法定义务,切实保障退役军官合法权益的申请书》。本市诉求信寄出1月后的7月12日又向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省长王国生、省委办、省政府办、省人社厅等18个机关和部门领导寄去《在企业退役军官的权利诉求有法可依———湖北孝感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致各级政府领导的信》和《关于请求湖北省人社厅忠实履行法定义务,切实保障国家分配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军官(军队转业干部)的合法权益的申请书》。然而,事情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回事。尽管中办、国办和国家信访局发布了新的信访规定,但是在基层仍然是孙子穿婆婆的袿“老样子”。我们的信仍然是泥牛入海。
我们还曾于二0一三年七月向孝感市委、政府领导提了《请求孝感市委市政府政府忠实履行法定义务切实保障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的诉求;在2013年7月底在省军转办招开的“八一”座谈会上向省军转办万主任呈递了《请求湖北省委省政府忠实履行法定义务切实保障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书面诉求;2014年3月底分别向省委书记李鸿忠 省长王国生寄去了《请求湖北省委省政府忠实履行法定义务切实保障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的书信;同期还向国家人社部长尹慰民寄去了《关于请求国家人社部忠实履行法定义务切实保障国家分配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军官(军队转业干部)的合法权益的申请书》。
这么多书信寄出后到目前为止,除湖北省委纪委来电话告知:“你们的信收到,写的很好,很有水平,我们己转省人社厅处理”外,其它没有任何一个单位给予答复。所以只好逐级向上至中央领导反映,请求中央首长责令有关部门履行法定义务为谢!
附:《关于请求国家人社部忠实履行法定义务,切实保障退役军官(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的申请书》
湖北省孝感市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军官部分代表
二0一四年八月一日
联系代表人:付继平 18972699489舒碧玉 07124085375 陈 佺 07122882987 舒广亮 15342577011
鲁远池13995897876 胡清庚 13177257112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