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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维权人士汪龙起诉龙岗公安分局被裁定不予立案         ★★★
深圳维权人士汪龙起诉龙岗公安分局被裁定不予立案
作者:民生编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05-11 21:36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5/11消息:香港占领行动中第一位被拘留的大陆人士汪龙,在被释放之后却面临着户口被注销的结果。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人口管理科在汪龙被释放前夕送达给他的《虚假户口处理告知书》中明确他登记的户口“违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属于虚假户口”。但至于“有关户口管理规定”所指的具体是哪一条法律规定,该告知书中却没有明确。汪龙认为,这是完全违法的行政行为,注销户口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释放之后,汪龙便着手就龙岗公安分局违法注销户口的行为准备诉讼材料。5月5日,他正式来到深圳市龙岗区法院递交材料提起行政诉讼,但当天法院并没有当场登记立案。
5月11日汪龙告诉本网,他在今天收到了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立案。根据法律规定,不服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天内提起上诉。当天汪龙便写了上诉状提交至法院上诉。汪龙表示,龙岗区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但不排除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把责任推给上级法院。因为毕竟这样的案件如果真是要依照法律来审理判决,被告龙岗公安分局肯定是100%败诉,所以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而后起诉人不服只能上诉到深圳市中级法院,这样案子就顺理成章地推给了上级法院。
据汪龙介绍,他对龙岗公安分局的起诉完全符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也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但是,龙岗区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并不是以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起诉条件作为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依据;而是以其对法律的理解,以龙岗公安分局的行政行为属于“做出最终注销行政决定之前的一个预备性、过程性环节,不是终局性的行政行为,而是行政程序中的中间行为,该告知行为并未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最终确定性影响”为理由作为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依据。然而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决定的预备性、过程性环节,是否是行政程序中的中间行为都与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没有任何关系。例如,行政强制措施就属于行政决定的预备性、过程性环节,也是行政程序中的中间行为,但该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却十分常见。
汪龙还说,况且对于龙岗公安分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决定的预备性、过程性环节,是否是行政程序中的中间行为,龙岗区法院并未以有力的客观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为认定依据。恰恰相反,龙岗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作出的《虚假户口处理告知书》中明确他在龙岗公安分局辖区登记的户口“违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属于虚假户口”,从其文字表述来看足以说明告知书中认定他登记的户口属于虚假户口的行政行为就是龙岗公安分局作出的最终性、结论性认定。而根据龙岗公安分局向汪龙送达告知书时口头表述的情况,告知书送达之后龙岗公安分局不会再向他送达其它的决定性文书,而是需要由他自行前往派出所领取户口注销证明,亦足以说明告知书就是龙岗公安分局作出的最终性、结论性行政行为。至于需要他自行前往派出所领取的户口注销证明,只是该最终性、结论性行政行为执行完毕之后的证明文书,相当于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之后拘留所发放的释放证明书。
而裁定书中所称的“并未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最终确定性影响”,龙岗区法院也并没有客观事实和证据作为认定依据。汪龙反而认为,龙岗公安分局认定他登记的户口属于虚假户口的最终性、结论性行政行为,即便是在暂未执行甚至永久不执行的情况下,也损害了他的名誉权,给他造成了影响。
汪龙表示,他会把这起案件按照程序进行到底。对于汪龙户口被违法注销的案件,本网也将持续关注。





龙岗区法院的裁定书



龙岗区公安分局的通知书



上诉材料清单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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