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公办厅: 各位好!我是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东关学校的一名普通教师,2003新年伊始,我又收到了 5 张《随州日报》。《随州日报》是中共随州市委的机关报,即所谓"党报"。中国共产党作为当今中国的执政党,其机关报所刊载的内容具有其它传媒所无法比拟的真实性、权威性,各级"党报"也是老百姓了解执政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的重要窗口。《随州日报》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报纸,作为随州人我非常关注这份报纸,是它的长期读者,但令人遗憾的是多年来我本人一直被强迫征订《随州日报》,2003年又被强迫征订半年.每年的订阅费不是被强迫交纳现金就是被直接从工资中扣除。2002年上半年我不愿意交钱,但最后还是被扣工资。尤其令我气愤的是2002年下半年,我一家三口,儿子一岁半,家中同时被订了两份《随州日报》。 工资是我的劳动所得,工资中虽有书报费一项,但也应由我本人自由支配,作为一个非中共党员,我没有订阅其党报的义务,任何人也没有权利要求我这样做。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工资是我的合法收入,我理所当然享有所有权。而归我所有的东西别人为什么可以不经我本人同意随便支配?这不是对我私有财产权的侵犯吗?中国是联合国的一个会员国,联合国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非法扣除别人的收入难道不是在剥夺其合法财产吗?这种行为难道不是对我本人人权的赤裸裸的侵犯吗? 据我从媒体上了解,强迫征订“党报”的现象在中国不是仅随州一个地区,而是全国性的。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以所谓政治任务去侵犯公民的权利难道不是凌架于法律之上的行为吗?全国人大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法律的缔造者,理应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我真诚的呼吁全国人大制止上述蔑视法律、超越法律的行为。 为了更好地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对2003年上半年已经被强迫征订的《随州日报》我将采取不服从、不合作的态度: 1.不主动领取这份报纸。 2.不观看这份报纸。 2003年下半年如果末经我本人同意,仍发生上述侵犯我个人权利的行为,我将取下列行为进行抗争: 1.将历年来我被强订的《随州日报》退还给有关部门。 2.将此公开信在随州城区广为散发。 3.其它措施。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此信将抄送本人所在单位,并将象征性地把2003年元月1日的这份<随州日报>退还给学校。 刘飞跃 200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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