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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民免于被精神病的恐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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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先任 文章来源:新浪博客 更新时间:2017-08-21 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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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点:在法治社会,人不应被置于可能随时被精神病的境地,不管施加者是家属,还是精神病院或相关机构。
河南男子余虎(化名)被精神病院以治疗“性偏好障碍”为由强制医疗19天后,起诉精神病院,近日拿到了胜诉判决。6月26日,河南驻马店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驻马店精神病院对余虎强制治疗的行为侵犯了余虎的人身自由权,该精神病院在全市范围内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余虎称自己与妻子商量好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被妻子及亲属强行送入驻马店精神病院。从一审判决来看,余虎被其妻子与哥哥送到驻马店精神病院后,在其不同意的情况下,精神病院以焦虑障碍症将其收治入院,余虎是非自愿住院,而根据《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被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已经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的行为或者可能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才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余虎只是因为与妻子存在离婚纠纷,就被当成精神病人送医治疗。可见驻马店精神病院将余虎进行强制治疗是违法行为,侵犯了余虎的人身自由权。
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规定:疑似精神病患者必须在近亲同意和自愿原则下,才能被有关部门收治。这一规定是法治的进步,但像余虎这样被老婆送去精神病院的,却并非个例,也有老人被不孝子女送去精神病院。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余虎是同性恋,这点是否是精神病院对其进行强制治疗的原因?有些国家与地区允许同性恋结婚,国内并没有实行,但不论如何,同性恋并不是变态,更不是精神病,作为专门治疗精神疾病的精神病院不可能不知道。
疑似精神病患者必须在近亲同意和自愿原则下,才能被有关部门收治。所以,不仅要近亲同意,也需本人自愿。除了完善精神病人收治程序,对那些将正常人强制送去精神病院“治疗”的其他人等,也要能依法追责。在法治社会,人不应被置于可能随时被精神病的境地,不管施加者是家属,还是精神病院或相关机构。
(来源:戴先任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77dd7640102xjhi.html 2017-08-05)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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