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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女子失手打死撒尿男子 被轻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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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女子失手打死撒尿男子 被轻判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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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昊 文章来源:毕节市民网 更新时间:2017-05-16 1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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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年男子为图方便,大白天在女子门口撒尿,被女子制止,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厮打,男子被女子失手打伤头部,送医救治无效死亡,女子因患有轻度精神病症。5月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并当庭宣判女子犯故意伤害罪,领刑3年。
据了解,案中的被害人候某与被告人淑芬(化名)同租住在贵阳市云岩区茶园村,本是邻居,但平时就有嫌隙。候某因长年单身,无子女,就喜欢挑逗女性邻居,淑芬就曾经被对方调戏,双方因此闹矛盾,虽住在同一屋檐下,却不相往来。2016年8月10日上午6时许,候某早上起来,因为租住房厕所较远,遂就在门口就地解决小解,不想此时正撞上准备出门洗漱的淑芬。见状候某表现得坦然自若,还做了一些下流动作,不想却激怒了淑芬,双方发生争吵,后被邻居劝开。
大约中午12点左右,双方在门口再次相遇,又一次发生口角,并分别持胶水管和锄头扭打在一起,打斗中,淑芬失手打中候某头部,候某头部出血倒地,后经医治无效死亡。
淑芬经过贵州省二医鉴定患有轻度精神病,但是同样属于行为能力自然人,同样要负法律责任。
法庭上,淑芬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是因为精神问题,对法官和公诉人的提问答非所问,淑芬的丈夫表示,淑芬从小命苦,曾经被拐卖,回来后精神就有问题,这次犯罪也是被对方激怒的过激行为,希望法院轻判。
公诉机关认为,淑芬境遇虽值得同情,但是触发法律致人死亡,且是行为能力人,应该负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患有轻度精神病的被告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天,法院合议庭在充分听取当事双方的意见后,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淑芬有期徒刑3年,淑芬表示服判,是否上诉将在上诉期和家人进行协商后做出最终决定。
(来源:毕节市民网 http://www.bjsmw.com/News/Details/18427 2017-05-05)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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