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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杀人真的不用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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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法務之家 文章来源:一点资讯 更新时间:2016-10-12 2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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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兴业县发生一起精神病人伤人事件 致4死6伤】22日下午,广西兴业县秧塘村发生一起精神病人突然发病用铁棍伤人事件,共造成4人死亡6人重伤。当地公安部门介绍,涉嫌伤人的陈某今年48岁,有间歇性精神病史,曾长期住院治疗。随后陈某被村民控制。有关情况在进一步调查中。
有精神病便可杀人不负刑责?错!
近期,各地连续发生几起恶性伤人案件,其中有一个共同点引人关注,犯罪嫌疑人都曾有精神病史或自称“有精神病”,然而是不是只要是曾有过精神病,杀人就不负刑事责任呢?其实并非如此。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见,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责,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精神病人犯罪,第二必须是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犯罪,第三是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为何法律规定精神病杀人不负刑责?
其实,世界上不少国家都有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这种规定的理论基础来自于刑事古典学派的意志自由论,该理论认为每个犯罪人都有自由意志,人是在自由意志下去实施犯罪行为的,对一个人处罚的根据是他可以从善而不从善,由此形成刑事古典学派的核心刑罚观念:以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作为处罚对象。由于精神病人没有自由意志,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他的行为不具有可责难性。(资料来自陈少文学术演讲《刑事司法对“危险性”的治理——以精神病辩护为例的分析》)
(来源:一点资讯http://www.yidianzixun.com/home?page=article&id=0EW0GFFj&up=301 2016.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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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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