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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少女被劳教关精神病院 陕西唐志会的苦难人生         ★★★
上访少女被劳教关精神病院 陕西唐志会的苦难人生
作者:秋韵 文章来源:本刊原创 更新时间:2016-10-13 06:52
唐志会,出生于1987年8月1日,从14岁的小女孩上访,被称青春访民,但政府并没有因为她的年少而对她有些许的宽容,她遭到软禁、劳动教养和关5次精神病院的处罚。之后她起诉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对她做出5次强制医疗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被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败诉。
 
说起她的经历唐志会经常以泪洗面,她家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安子沟村三组。1999年夏天她才13岁,她母亲与一位村民发生争执被打后身亡。打人者先是被判无期,随后又改判15年有期徒刑,民事赔偿1万元。因对判决不服以及只拿到了3000元赔偿款,2000年初,她的父亲唐纪友负气离家出走,只留下年幼的唐志会独自一人养猪割草撑起了整个家。
 
经过两年的煎熬于期盼,她终于到了升入初中的时候,可是她的学费却没有着落,为了筹措学费她找到法院,肯求法院执行剩余的7000元死亡赔偿金。在赔偿金不能执行到位后她开始到市、省两级法院请求执行剩余的赔偿金,自此开始了她噩梦一样的生活。门难进,脸难看和指责推搡,使她受屈不过两次现场服毒自杀。
 
但她仍没有逃脱“法律”制裁,先是被安康市中院以“暴力威胁殴打审判人员”、“扰乱司法机关正常秩序”为由司法拘留15日后,于2003年12月25日被安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教两年,自此彻底粉碎了她升学的梦想。
 
2004年年底,她的父亲唐纪友得知她被关在劳教所,向省市劳教委请求让尚未成年的唐志会所外执行。2005年2月,唐志会终获自由,并于当年12月12日解除劳教。
 
解教后的唐志会随父亲到宁波打工,后又一个人南下广州。在打工期间她发现自己右眼慢慢看不清东西,严重影响了工作,后经检查厂方发现她右眼视力极低且存在陈旧性损伤后把她辞退。
 
唐志会认为 这是在安康劳教时被管教用警棍打到右眼造成的后果,当时很疼,又不敢说。
由于视力的极速下降,到了2006年8月,她的右眼几乎失明,没办法再继续工作。唐志会只好找到镇、区、市几级政府申请救助,希望能在政府的帮助下得到及时医治。但经过多次的奔波于哀求后她还是再一次失望了,政府并没有像她希望的那么做,唐志会自此决定进京告状。
 
2006年底,唐志会身上仅剩了100多元钱,为了节省些钱她和其他访民一样没有卖全程的火车票,结果被乘务员查票时将她从车上撵了下来。为了凑足盘缠进京上访,她只好写了块纸牌子,不顾寒风刺骨在车站前乞讨。
 
进京后小小年纪却胆量超人的她在中南海西侧的府右街拦车,被当地警方带到北京一家精神病医院,医院留观后认为她没有异常后,警方把她交给安康驻京人员带走。
 
2008年9月,她再次向当地信访、公安机关投诉,要求政府部门就当年的劳教决定做明确解释,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同时要求就眼睛在看守所受伤情况给出答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她的请求却被置之不理,无奈多次进京上访遭到软禁。
 
当年10月她再次进京上访,很快被恒口镇政府工作人员接回,于2008年10月14日下午,被镇政府人员及汉滨分局恒口镇派出所民警送到了恒口镇的安宁医院(精神病院)。在医院她给大夫解释说自己不是精神病,可得到的回答却是,“你怎么知道自己不是精神病?”并把她手脚都绑在床上强行打针。
 
唐志会说:“不知被打了支什么针,想喊也喊不出声,几分钟后就浑身无力睡着了,等醒过来,已是第二天下午。
 
不单是这样,在她自己能进食的情况下医护人员给她插管鼻饲。不吃药就撬开嘴直接灌,医护人员用两个夹子撬开牙齿,一次灌十几片药。”
 
唐志会很快顺从了医生的“治疗”,当护士给她喂药时,她也不再反抗。为了把她救出来,她的舅舅孙世强百般恳求,被迫给镇政府签了息诉罢访保证书, 2008年10月23日才让把唐志会领走。
 
经过这次折磨唐志会并没有屈服,她认为自己没病却被送进精神病院,反而进京诉冤的频率更高。2008年12月14日,她刚到北京便被强制接回来,再次被送进安宁医院,一直住到2009年1月15日。
 
她的大姨孙世莲得知她又被送进了精神病院,多次找政府要求放人,不得已也与镇政府和派出所签订了“监管协议书”,才领出了唐志会。
 
第三次被送进精神病院是2009年3月12日,再次被从北京接回来的唐志会被恒口镇政府和派出所的人员送往安宁医院治疗 “偏执型精神病” ,2009年5月18日出院。
 
第四次是2009年7月10日至2009年11月19日;第五次2009年11月20日至2010年4月14日。5次共计391天。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洗脱精神病之名,她先后向各级卫生部门递交控告书都没有结果。
2016年2月29日她起诉到了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要求确认汉滨分局对她做出的5次强制医疗的行政行为违法,并由汉滨分局和恒口镇政府共同赔偿她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余万元。
 
她在起诉状中写道,“在被送进精神病院后,无数次告之自己没有病,但医院并不听,对没有精神病的申请人实施了67次捆绑、49次强行灌药,53次强行打针,67次强行电击(有5次被强制治疗的病历为证)……采取惨绝人寰的方式对待一个弱小的女孩子”。3月6日法院以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5年,故裁定不予立案受理。
 
唐志会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时效是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诉人的行为还没有被确认违法,故她的诉讼没有超过时效。
 
 
据此,她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阐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最终,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出具的结果如她所料,9月初,她向陕西省高级法院申请了再审。
 
现在的唐志会


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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