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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联署,强烈要求依法取缔黑监狱!         ★★★
公民联署,强烈要求依法取缔黑监狱!
作者:康素萍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3-07-03 2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早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就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而后来的《立法法》则进一步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这些立法都体现了我国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可是,有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公然违宪、违法,政府以这些违宪违法的所谓规定为依据,对公民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这主要表现在对公民非法关押、遣送、收容、劳教、被游游、被不能出门等。如上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措施的关押地、被控的制地等,就是名符其实“黑监狱”。
 
     不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权利的保护,体现在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更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体现。 
 
     早期的欧美人权法案,都非常重视该项权利的保护。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就规定:“未经法律,不得将任何自由人监禁。”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7条规定:“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況下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者拘留任何人。”1791年美国的《人权法案》第5条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者财产。”
 
    欧美人权法案关于保护人身自由的规定,被国际人权法所采纳,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及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如上提及的国际人权法案,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签署国。这一是体现出国家对保护公民自由权利的认同,二是体现在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方略。
 
     侵害人身自由权,具体表现如下:
   一、非法限制公民行动,非法拘禁自然人。
   二、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恐怖心理,妨碍其行动。
   三、妨碍自然人通行,妨碍对道路有相邻权、地役权的权利人通行。
   四、侵害通信及任何方式进行信息交流的自由。
     五、间接侵害他人自由权,包括故意引诱以及故意散布虛假信息,通过国家机构、公共组织等团体的合法行为完成对受害人的行动自由的侵害。
 
     这样的侵害时时发生在你身边或自身,但凡心存良知正义的人,都不能漠视侵害人身自由权的非法行为。
 
     在此,我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提起如下请求
     一、废除各种形式的黑监狱,并对违宪违法的行政法规进行违法违宪审查、修正。
     二、对继续用黑临狱迫害公民、继续抱着违法违宪规章不放的单位及责任人作出应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们,让我们成为该文件的共同签署者,国家文明,社会进步需要持续推动,需要更多同盟以公民身份积极的参与,依法捍卫人身自由权。因此,请同意联署的公民将您的姓名、性别、地址、身份职业、联系电话。发至:taiyanghuabj@gmail.com邮箱。谢谢!
2013年7月1日
 
公民联署名单如下:
     康素萍   女   陕西省西安市   维权公民   联系电话13161821852
     天  理   男   广东省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义工   联系电话:13702828964
     苏昌兰   女   广东省南海三山   中国妇权义工    联系电话:18988528668
     沈佩兰   女   上海马桥镇维权农民   联系电话:
     周维林   男   安徽省合肥市     联系电话:18919617417
     胡  军   男   新疆昌吉市   权利运动     联系电话13070385314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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