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0日,湖南益阳市中院臧晓阳副院长接见诉讼代表时,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于2009年12月30日起诉益阳市政府的行政诉状坚持不受理立案,也不出具法律文书,只能作口头答复。并声称上级法院对此有相关文件精神,但又不肯出示相关文件。这种不讲法的霸道行为,只能挑起事端,激化矛盾。
《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理,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法官法》规定:“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身为人民法官和法院副院长,为什么不严格遵守《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54号文件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中有关“要增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对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作为下级法院有什么理由和法律依据拒不执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的规定,2010年2月4日,400多名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作为行政起诉的当事人,来到法院,要求法院增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对行政起诉状不予受理,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可是法院仍然坚持上述那种不讲法的言行。我们只好对益阳市中级法院公开践踏《行政诉讼法》,梗塞行政诉讼渠道,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违法行为以这种静坐的方式表示抗议!并希望法院不要将上述违法行为继续顽固地坚持下去!
益阳市企业军转干部行政诉讼集团
201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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