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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民被寻衅滋事罪开庭         ★★★
张爱民被寻衅滋事罪开庭
作者:民生编辑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4-01-19 21:59
【民生观察2024年1月19日消息】本网获悉,2024年1月16日,河北唐山维权人士张爱民被寻衅滋事一案,再次在古冶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当天上午9时许,张爱民的家属和亲友,以及从辽宁等地赶来声援的访民,一共二十余人到庭参加了旁听。

当张爱民的妻子祖巧玲及辽宁访民祝忠孝进入法庭后,被法官以两人具有证人的身份为由,不允许参加旁听。庭审刚一开始,张爱民的辩护人马纲权律师就向审判长提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要求对公诉机关在上次闭庭之后调查收集的所有证据,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公诉人则回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机关可以在一审阶段补充侦查,但不得超过两次。随后,法官以公诉机关收集的证据不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形为由,当庭驳回律师的申请。

法庭质证阶段,公诉人宣读、出示新的证据,张爱民及律师则抗议说是非法证据,并拒绝质证。 法庭辩论阶段,对于法院再次开庭一事,律师则质疑庭审的合法性,提出:张爱民一案,法院早在2023年8月30日就召开了庭前会议,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就证据的举证和举证方式等程序性问题的意见;

同时,法院于2023年10月16日召开了正式的庭审,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最后询问控辩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在得到双方明确的否定回答之后,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择期宣判。至此,庭审所有的程序均已走完,公诉机关无权再行补充侦查。同时,律师还进一步反驳说,《刑事诉讼法》虽规定公诉机关在一审期间可以补充侦查,但是,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补充侦查的时间只能在开庭之前或者开庭审理过程中,而不能是在庭审结束之后,否则,之前的庭前会议和庭审毫无意义,庭审没完没了。由于公诉机关新收集的证据系非法证据,举证无效,因此不应再次开庭。对于律师的辩护观点,公诉人没有回应,法官则是眉毛紧皱,没有当庭表态。

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张爱民仍然拒绝认罪,坚决要求法院无罪释放。最后,审判长再次宣布庭审结束,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访民纷纷表示,这样的庭审,简直就是法院的一场闹剧,狠狠打脸了唐山古冶的依法治国。

本网将继续关注张爱民后续开庭审判结果,请河北唐山古冶当局立即无罪释放张爱民回家。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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