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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红人集团知名企业家黄辉被重判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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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红人集团知名企业家黄辉被重判十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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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生编辑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4-04-11 1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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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观察2024年4月11日消息】知名企业家、武汉红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人集团”)实控人黄辉可能创下了一项中国企业主的历史记录:不足五年内,连续三次被刑事追究。2023年12月18日他第三次被判刑: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法院采取“偷袭式审判”,一审以“构成恶势力犯罪”将其重判,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4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250万元。目前,黄辉已提起上诉,并就五峰法院审判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了多方举报。
1、“偷袭式审判”无辩护人强行开庭并重判被告人
黄辉涉嫌非法拘禁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一案,由五峰检察院于2023年3月13日向五峰法院提起公诉。经湖北高院指定管辖,五峰法院于是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9月11日至12日、11月27日和28日、12月10日由法官王志立、王洪、唐亮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审理期间,黄辉最先委托初红漫、彭文泽两位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023年9月11日至12日庭审后,黄辉在庭后解除了彭文泽律师,另行委托刘庆律师担任辩护人。刘庆律师介入后,与初红漫律师共同继续参加了2023年11月27至28日和2023年12月10日上午的两次庭审。“在12月10日上午的庭审中,当两位辩护人及黄辉再次请求合议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还原案件真相时,合议庭仍然违法拒绝。”黄辉的家人称,为此,黄辉以辩护人初红漫、刘庆不能保障其权利为由,当庭提出更换律师,要求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为其辩护,并请求法院保障其重新委托律师的时间,不同意法院指定律师,合议庭据此休庭。“此时,本案还处于质证尚未完毕的阶段,尚未进行到法庭辩论环节。在休庭后,黄辉向法院提交了要求重新委托律师的书面申请。12月11日,我们家属也向法院提交了要求重新委托律师的书面申请。”黄辉的家人说。
(证据二:黄辉休庭后提交的重新委托律师的书面申请。受访者提供)
受访者提供本案休庭以后,两位律师离开法庭。“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合议庭又秘密将黄辉带到原来的法庭,继续开庭,并强行推进庭审。”黄辉家人说,黄辉见此情形大声喊冤,五六名法警上前围住黄辉,一人用双手卡住黄辉的脖子,还有一名法警按住黄辉的双腿。黄辉除说了两句“假的,都是假的”之外,没有对补充举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没有进行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庭审仅持续不到10分钟就被匆匆结束。2023年12月18日,黄辉家属委托的湖南吕方芝律师给五峰法院王洪庭长发送手机信息,要求提交辩护手续并阅卷,王洪庭长回复“正在开会,稍后联系。”然而之后的12月21日,黄辉就在五峰县看守所收到了五峰县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是通过看守所的一位协警转交给黄辉的,没有公开宣判。就这样一份判决书重判黄辉有期徒刑十七年,判决书落款日期正是2023年12月18日。
黄辉在没有律师辩护且持续喊冤的前提下,被“尚未开完庭即作出判决”,令律师及家属倍感错愕:这是一场罕见的偷袭式秘密审判。
2、五年之内的三次获罪史
黄辉生于1965年,先后担任武汉市人大代表、武汉市政协委员,也是湖北省杰出企业家、中国经济十大新闻人物、创名牌十大杰出人物、武汉市首届十佳杰出创业家。然却因2012年至2017年期间,跟踪、摘牌、转让武汉市汉阳区米粮村159号地块(以下简称米粮村项目),引发“三案”加身,三次获刑。
(证据三:黄辉个人及其企业所获荣誉(部分)。受访者提供)
第一次获刑:2018年5月,武汉市监察委因米粮村项目对黄辉立案调查,但历经2年时间未查出黄辉在米粮村项目上存在权钱交易,2020年1月20日,汉阳区法院仅以黄辉为米粮集团董事长陈必顺在澳门赌博提供筹码,判决黄辉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第二次获刑:就在黄辉被判刑后的同年10月20日,湖北省监察委又因米粮村项目再次对黄辉立案调查,涉嫌罪名为滥用职权罪。后追加指控单位行贿罪。多位法律人质疑:作为一个非公职人员,怎么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呢?但这似乎并不影响法院的判罚。2022年3月,大冶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辉犯单位行贿罪、滥用职权罪,与第一次判决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5万元,其犯罪所得34798.03万元予以追缴。黄辉上诉后,黄石中院撤销一审判决书中对黄辉违法所得的追缴部分,改判对红人集团追缴违法所得,其他维持原判。(黄辉的这两次判刑经过,详见笔者文章《著名企业家的三次厄运:遭湖北省监委反复调查,其顾问不堪重负跳楼身亡》。)第三次获刑:就在黄辉被送至湖北省陈家山监狱服刑不到一个月,2022年11月10日,湖北省监察委再次通过湖北省公安厅、宜昌市公安局,指定五峰县公安局对黄辉进行刑事拘留,理由是黄辉还涉嫌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强迫交易罪,且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黄辉在法庭上称:“五峰案是黄石案的延续,因为黄石单位行贿案中认定我给徐洪兰(曾任武汉市汉阳区委书记,落马时为武汉市副市长)行贿310万元,完全是湖北省监察委郭清等人一手造出的假案。为给假案兜底,他们利用公安厅的权力再次对我启动调查。五峰案已经是第三次对我进行刑事迫害!”
(证据四:湖北省监委)
黄辉还称:“更为离奇的是,五峰案所针对调查的事实,早在2019年12月10日就已经由武汉市汉阳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汉阳区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此案已过去一年半之久,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湖北省公安厅为何突然对此事重启调查?即使要调查,为何不由原来的汉阳区公安分局继续侦查,为何要指定五峰公安局管辖此事?这难道不是重复立案么!”
3、严重“程序冤案”,开创危险先例
黄辉的家属告知笔者,黄辉的一名前辩护人称五峰案是一起典型的“程序冤案”,司法程序被严重人为干预:首先,反复使用指定管辖、分案处理,两种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其次,严重剥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辩护的法定权利,一起涉恶案件,存在罪与非罪的巨大争议,却在无辩护人的情况下强推庭审,且判决书上没有体现辩护人意见,也没有听取辩护人意见;第三,被告人没有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没有自行辩护和做最后陈述,就匆匆结束庭审;最后,判决书不进行公开宣判,仅通过看守所协警转交被告人。据了解,黄辉三起案件所遭遇的分案处理,实属罕见。无论是汉阳法院审理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大冶法院审理的“滥用职权和单位行贿案”,还是五峰“恶势力案”,每一起案件,都被用尽分案处理,至“五峰案”时,黄辉已有7份生效刑事判决加身。其中:(1)非国行贿案,通过(2019)鄂0105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将同案犯陈必顺判处刑罚,再用该判决书作为证据作出汉阳区法院(2019)鄂0105刑初39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黄辉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三个月。(2)“滥用职权案和单位行贿案”,通过同案犯宋明干滥用职权罪的《刑事判决书》及徐洪兰受贿罪的《刑事判决书》,将同案犯宋明干和徐洪兰分别判刑,再用两人的判决书作为证据作出大冶市法院(2021)鄂0281号刑初79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黄辉犯滥用职权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3)“五峰案”,通过同案犯林腊成等人(2022)鄂0529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将同案犯林腊成等人判处刑罚,再用该份判决书作为证据指控黄辉恶势力犯罪,作出五峰县法院(2023)鄂0529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黄辉犯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催收非法债务罪、赌博罪,且系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判处有期徒刑17年。黄辉称,以上各案中,当分案处理的同案被告人已被作出生效判决时,黄辉部分的审理就已经未审先定,诉讼权利也几乎被剥夺殆尽。尤其是五峰案中,同案被告人林腊成等人已经被五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自己也已被认定恶势力首要分子的情况下,再由同一合议庭成员审理自己的部分,必然导致庭审流于形式,有罪判决势在必得。也正因此,黄辉才在五峰案的庭审中,一直坚持要求合议庭成员回避,以及同案犯林腊成等人出庭作证,但始终遭到拒绝。一位武汉资深律师称,更为严重的是,五峰法院居然连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都公然剥夺,程序法可以如此玩弄于厅堂之上。当黄辉抗议时,法警们就群起攻之,卡脖子的卡脖子,按腿的按腿,硬是生生将严肃的庭审开成了“杀猪场”,司法的脸面被丧失殆尽。
(证据五:曾经意气风发的黄辉。受访者提供)
黄辉的家属称,黄辉在五峰法院审判程序中,一共就提出更换两次律师,第一次是庭后提出,第二次是当庭提出。第二次当庭提出时,五峰法院合议庭也是同意的,并宣布休庭。但无法理解的是,就在被解除的律师离开法庭后,他们接着就继续开庭。“既然同意更换律师,就应当等更换后的律师提交委托手续后再安排开庭时间,合议庭一方面同意之前的律师解除,另一方面等律师走后偷偷继续开庭,明显就是不想律师在场。”而且,继续开庭后,法官并没有让黄辉对证据发表意见,就直接宣布进入法庭辩论。“上次庭审被休庭时,公诉人只是举示完了证据,但黄辉还没有对证据发表意见,合议庭宣布继续开庭后直接进入法庭辩论,导致黄辉的质证权也被严重剥夺。”黄辉还称,继续开庭后,书记员也做了更换,但是合议庭并没有询问黄辉是否申请其回避。五峰县法院这一“不讲武德”的偷袭式审判,黄辉的家属当时并不知情,被解除的律师也并不知情。就这样,黄辉于最后一次强推庭审后,收到了重判17年的《刑事判决书》。黄辉目前已上诉至宜昌市中级法院,其原辩护人认为:黄辉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五峰县法院强推庭审、秘密宣判,已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发回重审。一位湖北资深法律人认为,五峰县法院的偷袭式审判,开创了一个危险的先例。如果不加以制止,将对刑事司法带来恶劣的“破窗效应”。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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